一被告人被判死刑受害人家屬獲賠17.5萬元
本報訊(記者黃小玲)2003年12月10日,因拆遷賠償糾紛,泉州東陽房地產公司與泉港塗嶺村民發生衝突,村民蔡惠陽被刺死。昨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名被告人被判死刑,受害人家屬獲賠17.5萬元。
拆遷起糾紛村民被刺死
2002年11月底,塗嶺鎮政府對東陽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的塗嶺村寨內自然村的用地開始徵地拆遷工作,但因賠償問題,村民蔡慶玉等人未同意拆遷。
2003年12月10日上午,當徵地的測繪隊在蔡慶玉家附近測量時,蔡慶玉的妻子張德華以其孫子剛出生為由出面制止。當日下午,房地產公司股東柳真娥的丈夫———被告人蔡惠陽(與被害人同名)和被告人李錦清乘車途經拆遷地時,蔡惠陽提出到蔡慶玉家協商房屋拆遷事宜,並與李錦清一同前往。房產公司另一股東潘曉東隨後也到了蔡慶玉家。
蔡慶玉見到蔡惠陽等人,即要求對方離開,並與蔡惠陽發生爭執,後經勸阻平息。之後,蔡慶玉妻子張德華及次子蔡惠陽(即被害人)被叫回到家中。張又責罵蔡惠陽等人並要求對方離開,蔡惠陽砸茶杯並回罵。雙方遂發生爭執並互相推搡。期間,被告人蔡惠陽接張新陽來電時稱被蔡慶玉父子毆打,要張新陽趕過來。而後,雙方爭執加劇並相互打架。在廝打過程中,趕至蔡家的張新陽持馬刀砍刺被害人蔡惠陽數刀,後又砍了蔡慶玉和張德華。蔡慶玉家人受傷後退回家裡並關閉大門,從後門逃出到醫院救治。被害人蔡惠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蔡慶玉和張德華都受輕傷。之後,張新陽與隨後到現場的手持「狼牙棒」的蔡彬陽又踢開蔡慶玉家的大門,後被趕來的公安民警帶回審訊。
案發後,塗嶺村委會從東陽房地產公司在該村的帳戶內取款人民幣9.3萬元借給蔡慶玉家人。
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無期
泉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新陽、蔡惠陽、李錦清、潘曉東私自到被拆遷戶家中協商房屋拆遷事宜,在被要求離開時不但不離開且與被害人爭吵並發生打架,共同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蔡彬陽、張新陽持械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蔡惠陽到蔡慶玉家雖是為拆遷之事,但蔡慶玉家人要求其離開是正當的,蔡惠陽不但不離開還與蔡慶玉家人爭執、推搡而引發鬥毆,是案件發生的主要責任人。張新陽受招集後趕到被害人家中,持刀連續砍刺被害人蔡惠陽、蔡慶玉、張德華,分别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張新陽犯罪手段兇殘,後果嚴重,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蔡惠陽不是傷亡結果的直接行為人,且無明確授意張新陽持刀砍人,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張新陽死刑、蔡惠陽無期徒刑、李錦清有期徒刑十年、潘曉東有期徒刑七年、蔡彬陽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死者家屬獲賠17.5萬元
案發後,蔡慶玉、張德華對五名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求賠償被害人死亡賠償金22.31萬元及蔡慶玉的殘疾賠償金20780元。
法院採納蔡彬陽「沒有參與鬥毆,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意見」,認為張新陽、蔡惠陽、李錦清、潘曉東的犯罪行為給蔡慶玉、張德華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最後判處張新陽、蔡惠陽、李錦清、潘曉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慶玉、張德華的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74680元、傷殘賠償金14936元、喪葬費6566元等在內的共計人民幣17.5萬元。其中張新陽、蔡惠陽各賠償人民幣6.5萬元,李錦清賠償2.5萬元、潘曉東賠償2萬元,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