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 (二)
五、印度戒律分裂為五部
佛在世時,因事制戒 ,隨機散說,由是乃有戒律。佛滅後,優婆離結集律藏,升座誦讀,共八十次,名八 十誦律,這是戒律的根本。後百餘年,去聖漸遙,有一部分放逸 (1) 之徒,漸感覺戒律的拘束,由是乃擅 加修改。阿育王 (2) 時,優婆多 (3) 門下,分裂為五部,此五部中所用之律,亦各不同;薩婆多部名十誦 律,彌沙塞部名五分律,迦葉遺部名解脫律,摩訶僧祗部名摩訶僧祗律,曇無德部名四分律。以上除迦葉 遺部失譯外,其餘四部,皆傳於中國,然而弘布最廣,化緣獨深者,唯有四分律,後世叢林中傳授戒法, 皆以四分律為根據。
六、中國律宗的成立
元魏 (4) 以來,律師輩出,多主四分律,每加以疏釋 (6)。隋唐時,大乘佛法風行,此等小乘消極戒 律,漸感不適用,唐初終南山道宣律師,觀察眾機,乃不得不以大乘教義,釋小乘法,於是就四分律,明 其戒體 (7),立其行相 (8),調和大小二乘,解行相應,遂成四分律專宗,亦名律宗,或南山宗。
七、止持作持律與四分律內容
釋尊所制戒,概括地說起來,不外止持與作持二門。止持是持此戒以止惡,即是諸惡莫作之意。作持是持 此戒以作善,即眾善奉行之意,此止持與作持二門,可以攝 盡一切戒律。四分律者,其中初分所明的,是 比丘戒法,第二分是比丘尼戒法,第三分是安居自恣 (9) 等法,第四分是房舍等法。第三及第四分內,又 分為二十犍度 (10),今列表於左:
八、具足戒分八段五篇
比丘及比丘尼二部戒本,名具足戒,簡稱具戒,受具足戒,亦間稱受具。其中分為八段,即一、波羅夷, 譯為斷頭,是極重罪 (11),
二、僧殘,是殘命義,必持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
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確定也。
四、尼薩耆波逸提,譯為捨墮,舍是指犯罪品物,悉應舍與僧眾,墮謂犯 罪應墮地府。
五、 波逸提,譯為墮或單墮,義與前同。
六、提舍尼,謂可向人懺悔之罪。
七、眾學,謂比丘應學的戒。
八、 滅諍,謂滅息諍論。又此八段中,不定、 眾學、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突是惡,吉羅是作,指身口二業惡 作之意,如是則八段便成五篇。今將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二百四十八戒,屬於此八 段及 五篇者,分別列表於左:
【注釋】
(1) 是唯識論中,二十隨煩惱之一,謂不守規矩也,又離善方便亦名放逸。
(2)譯曰無憂,公元前二百七十年間,統一全印度,保護佛教,派遣宣教師,大弘佛法於各 地,建立八萬四千大寺,及八萬四千寶塔,供養舍利,為孔雀王朝雄主,參看中級第十六 課注十一。
(3)譯為大護、近護,為付法藏第五師。
(4) 南北朝時的北魏,本為託跋氏,孝文帝改姓元,故史稱元魏。
(6) 慧光作略疏四卷,智首作廣疏二十卷,法礪作中疏十卷,道宣作行事鈔、戒疏、業疏、拾毗尼義鈔,比丘尼鈔等,定賓作飾宗義記十卷,懷素作四分開宗記十卷,玄惲作毗尼討要 三卷,唐代疏釋此四分律者,有二十餘家。
(7) 道宣屢參加玄奘譯場,通達法相,故遵三時教,立三種戒體:對有教,以色法為戒體,對 空教,以非色非心法為戒體,對中道教,以心法為戒體。
(8) 以戒律雖就六塵施設,然而它卻能薰習阿賴耶識中種子,去惡生善,此亦根據法相義。
(9) 僧眾於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已畢,在大會中,可以任憑眾人恣舉自己所犯之罪,對他比丘 而懺悔之,名為自恣,又名隨意,謂可以任他人隨意檢舉自己之罪也。
(10) 梵語犍度,華言聚,或蘊或結,即律中篇章之名,一犍度即一篇或一章,或一品一節之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