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江蘇鎮江發生一起命案,而死者為一名年僅10歲的兒童,嫌疑人還在逃,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辦此案。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是怎樣的?一般來說,從抓獲犯罪嫌疑人開始,到案人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下面華律網邀請彭功平律師帶你了解更多相關知識!
8月27日江蘇鎮江發生一起命案,死者為一名年僅10歲的兒童!下午2時許,潤州警方發布消息:2020年8月27日11時18分,潤州公安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接報警,潤州區三茅宮新村某室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死者李某(男,10歲)。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辦此案。
一、刑事案件辦理流程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後交執行機關執行。
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2、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並附全案證據。
3、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4、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5、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
1、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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