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之「繼承編」

2021-01-08 陳小兜律師

一、遺產範圍擴大,刪除列舉式定義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分析:

現行的繼承法用「列舉+兜底式」的方式來定義遺產,《民法典》則刪除例舉,對遺產範圍採取概括式規定。隨著人民生產方式不斷豐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擁有的合法財產越來越多樣化。制定於1985年的繼承法中規定的遺產範圍已經不能涵蓋「個人合法財產」的範疇,如社交帳號、遊戲帳號、虛擬貨幣、汽車牌照等。

《民法典》此條的概括式立法具有更好的涵攝力,開放性更強,同時也給司法帶來了自由裁量權。

二、新增列印遺囑,將錄音遺囑更改為錄音錄像遺囑

繼承法第17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新增第1136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分析:

繼承法指定之初,錄像設備、列印技術並不發達,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在當今科技產品下,錄音和錄像可以同步進行,因此民法典將原來的錄音遺囑更改為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而列印這方式與當今社會生活的現實狀況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因此此次改變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能夠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

三、廢除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規則

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

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分析:

現行《繼承法》第20條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遺囑形式,這等於變相鼓勵人們通過公證機構來訂立遺囑,但增加了遺產處理的成本,也給很多人帶來不便,比如一些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人原來立了公證遺囑,在其死亡之前,危急情況下想修改遺囑卻來不及重新作公證,因此其就沒有辦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遺產,這就限制了他處分遺產的自由。

《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規則,實現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可能性。

四、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使用代位繼承制度

民法典新增第1128條第2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分析:

此處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範圍的變化,而是專指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樣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財富傳承的問題,多納入繼承人的範圍,將能減少死者遺產因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的可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

五、對喪失繼承權者增加寬宥制度,同時新增兩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分析:

新增的寬宥制度保障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尊重了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允許其寬恕本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應該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而恢復其繼承權,或者通過立遺囑的單方法律行為給予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權,體現了被繼承人支配自己身後遺產的自主意願,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此外,《民法典》第1125條新增了兩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隱匿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影響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喪失繼承權。

六、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繼承法第24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民法典第1145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民法典第1146條:遺產管理人的指定

民法典第1147條: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民法典第1148條: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149條: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分析:

當今社會財富種類繁多,例如虛擬財產的出現還有交易方式的複雜化都使得遺產繼承變得更加複雜。在紛繁多樣的財產利益及複雜的家族關係中,要尊重遺產所有者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保護遺產的安全和完整、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就離不開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的管理主體。通過遺產管理人來按照被繼承人的意志分配遺產就會更加公平,利於減少糾紛。《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填補了現行《繼承法》未確立遺產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保證了此制度的可操作性。

七、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民法典第1133條第4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分析:

《民法典》的《繼承編》首次將遺囑信託寫入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確立了遺囑信託的合法性。現行《繼承法》沒有規定遺囑信託,但在司法實務中已經有法院判決對遺囑信託的效力予以肯定。此條為法院裁判及規範當事人的遺囑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八、明確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

繼承法第32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民法典第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分析:

現行《繼承法》對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財產用於何處並無規定,《民法典》明確規定無主遺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不能用作其他商業用途,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樣不僅可以最大化發揮無主遺產的利用價值,也能為公益事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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