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法律問題

2020-12-24 中國婦女報

■ 雷春波

離婚在解除夫妻關係的同時,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對子女的撫養方式進行約定。財產分割之後即確定了財產的所有權,夫妻之間不再因為財產有聯繫。可是子女的撫養不同於財產分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的父母,無論是否擁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對子女仍有教育、撫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筆者從三個方面探討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第一,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第二,撫養費如何計算;第三,探望權如何行使。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張蕾和李志2006年結婚,第二年就生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然而在2012年時,夫妻兩人的感情出現了問題,張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因孩子撫養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張蕾離婚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為了防止李志帶走孩子,張蕾偷偷幫孩子辦了休學手續,把孩子藏了起來。李志多次聯繫張蕾想看孩子,都被她拒絕了。半年後,張蕾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次雙方仍在兒子的撫養權問題上寸步不讓。

經過審理,法院準予雙方離婚,並對財產做出分割。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法院認為,父愛與母愛對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該案中,男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當,但在分居期間女方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對孩子撫養和探望,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雙方矛盾的緩解。最後,法院綜合考慮,從對孩子有利角度,判決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其能獨立生活時為止。

律師提示

離婚雙方爭搶孩子,甚至把孩子藏起來的行為並不少見,子女被迫參與到父母的離婚訴訟中。這種行為造成孩子無法正常生活、學習,還導致與父親或母親的長期隔離,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非常不利。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主要是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雙方的身體狀況、主觀意願、經濟條件、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子女的主觀意願等因素。

在考慮子女的主觀意願時,子女的年齡也是很重要的,分為3個年齡段:

第一個年齡段:2周歲以下。

這個階段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特別不適合撫養子女的硬性條件,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二個年齡段:2~8周歲。

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裁判,中立、綜合地評判哪一方撫養子女更適合其成長,而不只是看哪一方最想要子女。

第三個年齡段:8周歲以上。

這時,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撫養費的計算

高杉和孔玉婚後育有一個女兒高瑤。兩人在離婚時約定,女兒隨孔玉生活,所有費用由夫妻兩人共同承擔,高杉每月支付生活費150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由雙方各自承擔50%。

離婚後第二年,因為高杉沒有按時支付生活和醫療教育費用,高瑤起訴了父親,要求其進行支付,並且提出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之後,高杉補付了相應的費用。但是,第三年的時候,高杉又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這次,因為孔玉給高瑤報了高額的輔導班,產生了3萬元的教育費用,高瑤要求父母共同承擔,起訴父親支付教育費的一半。法院在審理後,沒有支持高瑤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目前,對額外的教育支出,比如擇校費、課外輔導班費、高額私立學校費等,法院的處理方式是這樣的:

夫妻雙方如果有約定,則根據約定來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夠明確的,需要徵得對方同意,若對方同意,則由雙方來承擔。如果沒有徵得對方同意就進行了大額支出,對方也沒有能力來履行的,法院不會判定由對方承擔。

這一點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家長提個醒。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實際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探望權的行使

李龍和叶韻2006年結婚,之後生育了女兒李丹。因為生活觀念和年齡差距,兩人產生了矛盾,在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兩人在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李丹隨叶韻生活,李龍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女兒年滿18歲為止。另外,李龍可以對女兒進行探望,雙方約定每月單周周五下午將李丹從學校接走,周日晚上將女兒送回叶韻住處。

離婚後,李龍和叶韻一直遵守離婚調解協議的約定。直到2015年後半年的一次探望中,李龍得知叶韻近期經常與一男子帶女兒外出郊遊。得知此事後的李龍心生嫉妒,利用探望的機會向女兒打探叶韻的私生活。

對此,叶韻出於女兒應該獲得親生父親關愛的考慮,一直未阻止其對女兒的探望,只是對李龍的行為進行了警告。但李龍並未就此收手,2015年底,李龍在探望女兒期間,無端臆想女兒遭到了侵害,在沒有通知叶韻的情況下,擅自將女兒帶離學校到醫院就診。

第二天,李龍再次到女兒學校欲帶其離開,遭到了叶韻的阻止。之後,李龍報警稱女兒向他反映,叶韻經常帶她到不良場所,並當著她的面與他人有不雅舉動,在此過程中遭受侵害等。後來,經過警方的調查取證,證明李丹並未受到過傷害,且李丹表明從未和父親說過叶韻的生活情況。

為了女兒的成長考慮,叶韻向法院提出中止李龍探望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龍以李丹身體狀況有異為由,兩次至學校帶走她,並給老師發送未經確認的涉及女兒隱私的簡訊,還給女兒攝製了相關的視頻,該情形已傷害了李丹,會對李丹造成不良的心理影響,不利於李丹健康成長。因此,李龍的探望權應暫時中止,待上述情形消失後才能得以恢復。

律師提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中止探望權不是永久的剝奪,等到當事人不再違反法律規定,不再實施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為時,仍然能夠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並不代表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當事人仍需在中止期間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離婚後必定有一方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為了儘量減少子女成長過程中缺失的父母關愛,法律在判決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多少和探望權的行使時,都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儘量降低因為離婚對子女健康成長所造成的影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系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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