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編輯
諮詢:
你好軍路,我是一名2018年入伍的士兵,因在部隊生病後評殘滯留至今,現在經過部隊醫院的治療,我的病情有所好轉,殘疾證也下來了,但是擺在我面前的卻是需要長期服藥來維持身體,否則後果嚴重,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回地方的話,在醫院看病可以報銷醫藥費嗎?謝謝!
答覆(本期由灰灰菜編輯解答):
你好戰友,對於像你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慢性病評殘,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這裡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請你對照自己的評殘疾病是否符合上述標準中的慢性疾病,如果符合的話,那麼你可以參照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相關政策規定來享受待遇。
其次,小編諮詢了相關部門,像你所述的這種情況,一般只要參加了職工醫保,且將相關就診病歷送至安置地醫保中心後,就可以根據政策申報相關的慢性病報銷業務,經審批後,你在定點醫院門診檢查醫療費用即可納入慢性病報銷。
但需要注意的是:參保前的醫療費用,醫保中心是無法給予報銷的。這裡的申報程序僅供參考,請以你安置地醫保部門的申報程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