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加拿大制定進口商品中農藥殘留限量的資料要求

2020-12-25 食品夥伴網

   世界農化網中文網報導: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國際貿易日益便利與提升,

進口

農產品大量湧入我國。然而,進口農產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簡稱「進口限量」)的缺失,制約著進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可能對我國居民消費帶來潛在的健康風險。2015年,原農業部組織制定的《加快完善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中,明確提出了制定進口農產品中

農藥殘留限量

制定規則的工作任務。美國和

加拿大

是我國重要的農產品貿易國,2020年第一個季度我國農產品貿易監測數據表明,美國是我國水產品、蔬菜、水果、茶葉和畜產品前5大出口市場,又是我國高粱、棉花、大豆、食用油籽、畜產品主要進口來源地;加拿大是我國小麥和大麥產品的主要進口國。2005年,為促進北美地區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貿易,美國和加拿大共同建立了關於進口商品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的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NAFTA)準則。本文介紹了美國和加拿大制定進口商品中農藥殘留限量的資料要求,為我國制定相關技術指南提供借鑑。

 

  1  法律框架

 

  1.1   美國

 

  美國《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簡稱FIFRA)規定農藥在美國出售或分銷之前必須獲得登記許可。美國《食品質量保護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簡稱FQPA)規定,設定農藥殘留限量時進行安全判定,考慮兒童的特殊敏感性人群,並且開展從食品、飲用水、居家環境以及其他非職業暴露途徑的累積風險。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簡稱 FFDCA)第408條規定了「除美國環保署建立的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或豁免農藥殘留限量外,任何食品中農藥的殘留是不安全的」,這條規定既適用於國產食品,也適用於進口食品,任何食品的農藥殘留超過限量標準,會受到美國政府的管制。美國環保署依據 FIFRA和FQPA,負責農藥登記和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而且農藥登記和殘留限量制定同步進行。

 

  1.2  加拿大

 

  加拿大《食品和藥品法》(Food and Drug Act,簡稱FDA)中授權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Pest Management Regulatory Agency,簡稱PMRA)制修訂農藥殘留限量,並適用於國內和進口食品。FDA規定禁止被汙染和摻假的食品的銷售和流通,認為食品中農藥殘留量超過規定的最大殘留限量是不可接受的。加拿大《有害生物控制產品法》(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簡稱PCPA)規定有害生物控制產品需通過安全性、優點和價值評估,其關注焦點是人類健康、環境保護和產品有效性。與美國相同,PMRA在批准農藥登記的同時,制定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

 

  2  一般要求

 

  申請美國和加拿大的進口限量通常要求提交產品化學、毒理學和殘留化學數據。如果所申請的進口限量是基於在某一國家農藥登記的試驗研究數據或者已經制定了國際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 CAC)的MRL,並且這些試驗研究符合美國和加拿大的要求,這時不需要進行新的試驗研究。如果基於當前可靠的數據,CAC制定了該農藥的限量,美國和加拿大則更傾向於採用與CAC的MRL水平相近的限量。但是,如果該農藥對任一亞組人群造成較高的暴露或風險,則需要開展全面的評估。

 

  無論農藥在美國或加拿大登記與否,規範殘留試驗是制定進口限量最重要的數據要求。對於沒有在美國或加拿大登記的農藥,應提交大量的毒理學數據。用於申請進口限量的試驗報告應符合美國和加拿大的良好實驗室規範(GLP),試驗中的任何偏離都應在試驗報告中聲明,並且評估這些偏離對試驗結果的影響。

 

  申請者應分別向美國和加拿大提交進口限量申請,資料包含以下7個方面的資料。(1)農藥名稱、化學名稱和組成成分信息。申請者應提交按照相關試驗準則開展的農藥特性試驗。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交農藥助劑成分信息,如果包含受關注的助劑,需要提交該助劑的殘留和安全數據。假如某一助劑已列入美國環保署的助劑分類系統中,美國環保署將開展對這一助劑的膳食風險評估。(2)農業良好使用規範(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簡稱GAP)。申請進口限量是應提交農藥登記或標籤複印件,若不是英文還需提供英文翻譯件,信息包括最高施藥劑量、施藥時期和次數、單位面積兌水量、安全間隔期 (PHI)、每季最多使用量。(3)毒理學數據。用於申請制定進口和國內限量的毒理學數據要求基本一致,只是農藥登記時還需要提交急性毒性、反映經皮和吸入暴露途徑的毒性數據。如前所述,如果某一農藥在美國和加拿大制定了最大殘留限量,申請進口限量是不需要再提供毒理學數據。需要注意的是,相關研究數據雖然已提交給農藥殘留聯席會議(FAO/WHO JMPR)評估,但美國和加拿大仍然要求提交完整農藥的毒理學試驗研究報告。申請人應按照美國相關法規要求開展每一項毒理學試驗。此外,兩國各自保留提出任何研究要求的權利,例如認為有必要評估人體危害、膳食風險、毒性機制以及化學特性等。兩國將分別獨立開展數據審查,主要評審數據的符合性。美國和加拿大開展農藥聯合審查的結果適用於兩個國家。(4)殘留化學數據。主要包括植物代謝試驗、分析方法、儲藏穩定性、規範殘留試驗等數據。(5)風險降低措施建議。如果以推薦的最大殘留限量水平被攝入時產生不可接受的風險,申請人可提交經清洗、去皮、烹飪後等降低殘留水平的研究數據。(6)進口殘留限量推薦。申請人基於相關試驗數據和研究數據提出進口限量建議。(7)支持申請進口限量的合理依據。申請人應提供殘留數據支持其建議的殘留限量的論述。

 

  3  殘留化學數據

 

  原則上進口限量制定和農藥登記所需的殘留化學數據要求一致,但在某些條件下進口限量的申請可能需要更少的數據。下面著重對規範殘留試驗要求進行分析。

 

  3.1  規範殘留試驗

 

  規範殘留試驗的目的是在農藥合法使用下獲得初級農產品中預期的最高殘留水平。因此,用於申請進口限量和農藥登記的規範殘留試驗應能夠反映標籤的最高施藥劑量、最多施藥次數、最短施藥間隔、最短採收間隔期,即最保守的農業良好規範(critical GAP)。田間試驗數量和試驗點分布是體現規範殘留試驗代表性的關鍵要素之一。

 

  3.1.1  田間試驗數量

 

  田間試驗數量主要以美國農藥登記要求中的田間試驗數量為基礎,同時考慮該商品的最大膳食量百分比和進口量(重量)百分比(從北美以外地區進口到美國或加拿大)。需要注意的是,確定最高膳食百分比時需要考慮所有人群亞組,即美國的一般人群、1~6歲兒童、嬰兒和加拿大的一般人群、1~6歲兒童、嬰兒。基於最近5年的平均進口量計算某一國家(農藥在該國銷售使用)的進口量百分比,同時考慮相關農產品的進口量,例如果汁、葡萄酒、幹制蔬菜等。

 

  當商品的進口量百分比超過75%時,按照(表1)確定田間試驗數量要求。從(表1)中可看出,最大膳食量百分比越小所需的田間試驗數量越少。當進口量百分比小於等於75%時的田間試驗數量,按照(表2)確定田間試驗數量。表明商品的進口量百分比越小,田間試驗數量越少。如果田間試驗數量小於3時,每個試驗小區必須取4個獨立樣品。對於8個以上田間試驗數量要求的作物,如果代謝研究和其他試驗結果表明殘留量均低於定量限時,田間試驗數量可減少25%。但是,如果該代表作為代表作物申請組限量時,則不能減少田間試驗數量。

 

  表1  不同最大膳食百分比的田間試驗數量(進口量百分比>75%時)

 

  表2  商品進口量百分比與田間試驗數量的關係(<75%)

 

  例如,某一農藥A僅在巴西登記用於橙的害蟲防治,現申請美國和加拿大的進口限量。根據近5年進口數據表明,17%橙和橙汁從巴西進口。在美國農藥登記用於橙,則需要開展16點的規範殘留試驗。根據(表2),如果申請美國的進口限量,需要提交12點的規範殘留試驗。對於加拿大來說沒有相關數據,因此基於加拿大消費的橙依賴於進口量和橙的消費量與美國相近的假設,確定田間試驗數量。加拿大的進口百分比大於75%,最大消費群體是1~6歲的兒童,其膳食消費百分比為5.83%,由此根據(表1),如果申請加拿大的進口限量,需要提交16點的規範殘留試驗。如果申請NAFTA進口限量,則提交較多點數的試驗,即田間試驗數量為16個。

 

  3.1.2  田間試驗區域

 

  申請農藥登記/制定國內限量時,美國和加拿大均採用農藥殘留試驗區域劃分圖進行試驗點的確定。美國環保署根據地理和自然氣候條件、作物種植面積,將美國分成13個區。對於缺乏農藥殘留試驗區域地圖的國家,美國和加拿大逐國要求數據,田間試驗數按每個國家出口到美國或加拿大總量的相對比例推算,通常在某一特定商品出口量不少於5%出口總量的國家開展試驗。如果申請者想用一個國家的數據替代另一個國家的數據,需要得到美國和加拿大的批准。殘留試驗數據應覆蓋一個國家所有種植主產區。50%的國外田間試驗可用美國、加拿大或其他國家的數據來替代,但申請者需要證明該作物的栽培技術、氣候條件和使用方式在北美和其他不同區域之間實質上相似。如果申請進口限量的農藥已在某一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銷售,但至少3個田間試驗點設在該協定國。

 

  對於3.1.1中的案例,因為農藥A僅在巴西登記,因此所有的田間試驗設在巴西,並且覆蓋巴西的主要種植區。現在再看另一種情況,假設農藥公司計劃在除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登記,現申請美國進口限量。近5年的數據表明,美國進口橙和橙汁的進口百分比為21%,再根據美國登記田間試驗數據數量(16),得出需要12點的規範殘留試驗。美國的橙和橙汁進口來源國是巴西和墨西哥,分別佔進口總量的80.73%和11.92%,其他國家的進口百分比都低於2.5%。因此,田間殘留試驗需要在巴西設9點、在墨西哥設3點。

 

  3.1.3  其他要求

 

  規範殘留試驗應覆蓋農藥登記產品的所有主要劑型。如果某一農藥有乳油和可溼性粉劑,申請進口限量相關的安全間隔期(PHI)為2 d,那麼對這兩種劑型都需要開展完整的規範殘留試驗。如果幾個平行小區(相同試驗點)兩種劑型試驗的殘留水平相近,這時可減少田間試驗總數。另外,如果申請制定組殘留限量,需要查閱美國和加拿大關於作物組中代表性農產品的田間試驗地點和數量的指南。

 

  3.2  加工試驗

 

  如果出口到美國或加拿大的初級農產品經加工後再上市,或出口加工食品,則需要提交加工試驗數據。在加工試驗中,初級農產品應含有可檢測的殘留量,以便計算加工因子。因此,在規範殘留田間試驗中可採用增加施藥劑量或者縮短安全間隔期等方法,以確保初級農產品具有可檢測的殘留量。

 

  3.3  畜禽相關試驗

 

  如果某一初級農產品或加工品與動物飼料作物相關,則需要提交經口的畜禽代謝試驗和殘留試驗研究。如果某一國家的農藥使用方法為動物皮膚處理,並且該國動物源性產品對美國或加拿大的出口量多,則需要提交皮膚代謝試驗研究。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提供畜禽代謝、殘留試驗或分析方法:(1)動物代謝試驗結果表明,不可能導致動物源性產品中的殘留;(2)進口的植物源性產品或加工品在北美或出口國不作為主要飼料(或原料);(3)出口植物源產品的國家沒有向加拿大和美國大量出口畜禽食品,並且該植物源產品在美國和加拿大均不作為飼料。

 

  4  小結

 

  膳食風險評估是美國和加拿大制定進口農產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基礎。毒理學和殘留化學數據是開展膳食風險評估的兩大主要數據。對於沒有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國家登記的農藥,需要提交完整的毒理學研究報告。無論農藥登記與否,殘留化學數據都需要提交,以便開展膳食攝入評估。如果農藥產品含有列入美國管控助劑清單的助劑,還要對此助劑進行膳食風險評估。

 

  規範殘留試驗是最重要的殘留化學數據,田間試驗數量和試驗區域分布則是關鍵技術要點。美國和加拿大基於產品的進口量和膳食百分比確定田間試驗數量,進口量和膳食百分比越高,所需的田間試驗數量則越多。選擇產品主要生產國並且是農藥使用國開展田間試驗。進口農產品涉及加工品、飼料或動物源性產品,視情況需要提交加工試驗、畜禽代謝、畜禽殘留試驗研究數據。

 

  美國和加拿大基於本國的評估方法,制定進口農產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雖然評估過程中參考CAC限量標準,但仍不能以JMPR評估報告代替試驗研究報告,美國和加拿大分別對數據進行評估。提交的試驗報告應符合美國和加拿大G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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