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將於4月1日起開始實施。
《規定》是首次就人員密集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制定、頒布的政府規章。規定要求,電影放映單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實際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發生危險時,能夠在終端機上以視頻形式予以提示。規定還要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放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並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文化娛樂場所未執行規定的將受到處罰。未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產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