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明確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 分工配合依法嚴懲「碰瓷」犯罪

2020-10-31 中國青年網

●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不同手法的「碰瓷」可能觸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保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等不同罪名

●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的出臺,為加大對「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良好社會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 本報記者 王 陽

□ 本報見習記者 白楚玄

近年來,「碰瓷」事件時常在全國各地發生,以「碰瓷」為話題的小品也多次出現在央視春晚上。但究竟什麼才是「碰瓷」,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界定。

有專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的「碰瓷」,既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之一。「碰瓷」現象之所以屢禁不絕,一個客觀原因就是在案件定性處理上缺乏明確對應的法律條文,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執法難度。此次「兩高一部」出臺專門針對「碰瓷」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碰瓷現象時有發生

手段頗多影響惡劣

「碰瓷」一詞源於清朝末年,當時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手捧易破損的瓷器或贗品,在路上假裝被路人或者行進的馬車衝撞,以瓷器破損為由要求對方賠償。後來,「碰瓷」逐漸被用於指代此類訛詐行為。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得知,隨著社會的發展,「碰瓷」違法犯罪案件頻發,且手段不斷演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除了生活中常見的「道路碰瓷」外,還有「職場碰瓷」「餐飲碰瓷」「釣魚執法」以及隨著網絡發展而產生的「網絡碰瓷」,等等。

今年4月,廣東佛山禪城公安通報了一起「碰瓷」詐騙案件。「碰瓷」團夥事先準備好鴿子血包或黃鱔血包,然後由汽車「擋路」製造堵塞,騎自行車的嫌疑人則看準機會進行「碰瓷」。一旦成功,他們會撥打備註聯繫人名為「110」的同夥電話,並以各種說辭「唱雙簧」,要求私了。該團夥流竄廣州、深圳、韶關、佛山等地作案,涉案金額達數萬元。

今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通、汪元青、敬小偉等詐騙案作出二審判決,23名被告人共涉及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等多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判決書顯示,劉通、汪元青、敬小偉3人共同或者分別組織、夥同20多人組成惡勢力犯罪團夥,流竄至四川、廣東、江西、福建等地,採取事先將團夥中一名成員手臂或者腳趾故意砸傷的方式,由團夥另一名成員陪同傷者搭乘他人摩託車,在摩託車行駛途中故意摔倒,以此為由要求摩託車車主賠償醫療費,先後勒索27名摩託車車主共計23萬餘元。

今年9月,上海普陀警方偵破一起「碰瓷」詐騙案。兩個月內,袁某騎電動自行車以故意碰擦行駛中的右轉車輛方式「碰瓷」18次,獲得錢財7000多元。

在法律上,「碰瓷」一直沒有明確定義。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了明確界定: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據《法治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09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超過7000個涉及「碰瓷」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中,以「交通事故」為關鍵詞,可以檢索到超過2000個涉及「碰瓷」的案件。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群表示,「兩高一部」聯手打擊「碰瓷」,足見其已經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碰瓷」已經發展成一個黑色產業,日趨專業化和組織化,技術含量越來越高,「碰瓷」手法層出不窮,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正常社會秩序。

據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介紹,制定《指導意見》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二是有效遏制「碰瓷」違法犯罪活動需要;三是規範此類案件辦理的需要;四是提高公眾防範意識的需要。

性質認定存在爭議

意見明晰適用罪名

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專門的「碰瓷」罪名。《指導意見》發布之前,對於「碰瓷」行為到底「該當何罪」,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指引。出現「碰瓷」行為後,司法機關在案件的認定上經常會產生爭議,只能靠法官根據現有法律和公序良俗進行判斷,導致各地判決不一。於是,全國不少地區通過發布指導案例對「碰瓷」案件進行指引。

早在2014年,四川高院發布的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碰瓷」案件:倪貴友等5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正在行駛中的不特定機動車輛,用故意撞擊或故意緊急制動的危險方法「碰瓷」,其行為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嚴厲打擊。

2018年12月21日,廣東高院發布的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之八為蔡桂秋等13人敲詐勒索、詐騙案。該案中,13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常糾集一起組成相對固定的團夥,在高速公路上人為製造虛假交通事故,然後又虛構惡勢力背景給群眾造成恐慌心理,或採取阻止報警、限制離開等其他威脅手段欺壓群眾,從而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

今年4月2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樣一起「碰瓷」案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用工合意後,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章某某利用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用工不規範的缺陷,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短時間內利用相同手法多次索要二倍工資的職業「碰瓷」行為,其訴求不能支持。

《法治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碰瓷」「詐騙罪」為關鍵詞,檢索到基層法院的判決超過900篇;以「碰瓷」「敲詐勒索罪」為關鍵詞,檢索到基層法院的判決超過1000篇;以「碰瓷」「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為關鍵詞,檢索到基層法院的判決約300篇。

在不少案件中,對於「碰瓷」行為屬於「詐騙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存在不同觀點。

《指導意見》明確了「碰瓷」的各種情形和認定標準:不同手法的「碰瓷」可能觸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搶劫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不同罪名。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將「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同時,《指導意見》也加大了對「碰瓷」犯罪團夥、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運書介紹,「碰瓷」屬於社會的一項頑疾,「兩高一部」通過《指導意見》對不同性質的「碰瓷」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這應該是首次專項對不同性質「碰瓷」行為進行有效區分和定性,對於各地統一司法尺度有較為積極的作用。而且,鑑於「碰瓷」行為的即時性特點,《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及時出現場、及時串併案偵查等,充分體現了「兩高一部」對「碰瓷」行為的嚴打姿態。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切實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碰瓷者」得不到法律應有的懲處,那麼碰的就不只是受害者的「瓷」,更是在碰法律的「瓷」。但在司法實踐中,想要證明「碰瓷」行為的故意性並不容易。

一位車主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在被「碰瓷」後,如果等待警方處理,有時候可能會把車拖走,反而會耽誤很多時間和精力。因此,如果「碰瓷者」只是要幾百塊錢,他還是會選擇給錢了事。

在司法實踐中,「碰瓷者」經常抱著「我弱我有理」的態度進行訛詐,公檢法在處理案件時,曾經會或多或少判決、調解賠償部分損失。事實上,「碰瓷」存在的一個很大問題,讓民眾避之不及,寧肯妥協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碰瓷」的違法成本太低,而民眾的合理維權成本太高。

據湖北省荊州市交管局二大隊八中隊中隊長曾小明介紹,被「碰瓷」的對象,要麼被突如其來的險情嚇暈,不能識破「碰瓷者」的把戲;要麼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給錢私了。就算發現有詐,選擇報警,往往也會因取證難,而難以對「碰瓷者」進行實質性懲罰,或者被認定並未造成嚴重後果,選擇教育一番了事;有些「碰瓷者」歲數較大,讓警方執法時非常棘手。

武漢律師陳勇認為,「道路碰瓷」已成社會頑疾,很多司機苦不堪言。一些不法分子之所以熱衷於「碰瓷」,無非是既懶惰又想發財,還不想犯重罪。而過去一些「碰瓷」案件,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5至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客觀上反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此次《指導意見》所涉罪名,最高均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可處死刑,將極大震懾此類犯罪行為。

「小悅悅事件」已經過去多年,但作為典型案例至今讓人無法釋懷。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時30分,廣東佛山兩歲女童小悅悅在巷子裡被一輛麵包車兩次碾軋,幾分鐘後又被一小貨櫃車碾過。事件發生後,在女童身邊經過的18個路人都選擇漠然離開。最後,拾荒阿姨陳賢妹把小悅悅抱到路邊並交給其母親,但最終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慘劇發生後,社會各界在以各種方式譴責見死不救的同時,也有人表示是因為「碰瓷」案頻頻出現,才導致人們不敢做好事,甚至見死不救。

北京律師肖東平說,大家在評價「見死不救」案件時,表示我們的社會缺乏的並不是善良之心,而是缺乏保障正義之舉合法權益的支持力量。如今專門針對「碰瓷」的《指導意見》出臺,為加大對「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良好社會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破獲了不少「碰瓷」案件,其中不乏獲利巨大的團夥作案。

今年6月,天津交警破獲一個以「碰瓷」為手段進行敲詐勒索的10人團夥。該團夥通過「一車多人開」「一人開多車」方式,在天津、河北、山東、河南等多地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敲詐勒索,先後作案40多起,訛詐他人錢財共計24.89萬元,受害人達40多人。目前,團夥中6名主犯已被抓獲歸案,另外4名從犯已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對象。

今年8月,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郴州支隊、廣東省連平縣公安局通力合作,成功打掉一個跨省「碰瓷」團夥,在湖南汝城和廣東清遠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該團夥人員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其中有負責製造事故的人員、外圍敲詐人員等,甚至還冒充110接警中心人員,已在廣東、江西、湖南、四川等地作案多起。

採訪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認為,「碰瓷」是當今社會誠信建設的一大毒瘤,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剷除「碰瓷」違法犯罪行為,既是公檢法機關的職責所在,也是全社會的責任。這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通過預防和懲處相結合,有效消除「碰瓷」行為產生的條件。

「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司法責任制的不斷落實,現在越來越注重取證。」郭澤強說,在「碰瓷」案件發生後,要做好證據固定工作,持續加大打擊力度,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良好社會秩序。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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