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風風雨雨的一年,是「記憶難忘」的一年,這一年發生了很多事情,願我們國家富強,國泰民安;願我們家庭和睦,幸福美滿;願我們個人自由,升職加薪。與這些小到個體,大到國家,息息相關的就是《稅法》,人人要交稅、國家需要錢,這不即將年末了,今天小編代表中公教育給大家做個盤點,看看與我們「國計民生」處處相關的《稅法》2020年重大的變化,以及這個變化對我們學習、考「註冊會計師」產生的影響。
除去疫情期間,國家的特殊扶持的政策支持,我們今天重點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在2020年4月23日發布的一個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一)其政策全文如下:
現將二手車經銷等增值稅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後出臺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二)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徵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二)本政策對於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影響
看了上述政策性的內容後,相信同學們可能一頭霧水,無法把握住重點,掌握該政策的學習目標,在此老師給大家真正「落地」這項政策,讓大家不僅能看到它,還能學會它,會用它!
以第一條為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減按0.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後出臺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此項政策其實具有非常強的實務性,在2021年會有非常大的概率進行考察。我們首先從它的政策具體內容來學習一下,然後再結合考題進行學習。
我們在之前就有類似的政策,比如:
(1)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增值稅稅額,適用於個人出租住房(不包括非住房),計算公式如下:
增值稅=租金(含增值稅)÷(1+5%)×1.5%
【提示】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按5%計稅。
(2)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2%,適用情況如下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舊貨。
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銷售一臺2008年10月份購買的機器設備,取得收入30000元;則應納增值稅=30000/(1+3%)×2%=582.52(元)
由於固定資產從2009年開始可以抵扣增值稅進行稅額,因此,對於2009年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用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託車。
二手車經銷業務納稅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的企業。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關鍵語句:「本公告發布後出臺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為「新的增值稅徵收率變動」,而不是減按或減徵!
因此對我們考試的影響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點:
(1)表述變化
9號公告減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減按0.5%。
17號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兩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2)計算原理變化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這是一種全新的計算方式。只剔除實際徵收稅額,相當於認可0.5%就是一個徵收率。
(3)對此後、此前計算方式的影響
1、此後:只要有新的減按徵收率,均應按此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①現計算方式:不含稅銷售額=100/(1+0.5%)=99.5;
應納稅額=99.5×0.5%=0.4975;
應納稅額減徵額=99.5×2.5%=2.4875。
②原計算方式:不含稅銷售額=100/(1+3%)=97.09;
應納稅額=97.09×0.5%=0.4855;
應納稅額減徵額97.09×2.5%=2.4273
兩者比較,三項數值放大!
綜上所述,同學們考試時從兩個角度注意掌握:如果考察文字性內容,偏向於在選擇題進行考察,詳情見表述部分考點;如果考察計算的部分,由於計算原理與之前考點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更有可能在綜合題中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