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高校是否具備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主體資格
高校是否具備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高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是否屬於行政複議法的調整範圍?上訴人福州大學副教授劉衛民狀告被上訴人福建省教育廳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案,今天(6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劉衛民稱,福州大學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從2006年聘用沒有教師資格的林某擔任食品系副主任,並從事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學工作。林某負責修訂該院食品專業「2008級本科培養計劃」,亂取課程名稱,亂定學時數。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利,將低課酬的本科一年級學生安排給其他老師,將高課酬的本科三年級學生安排給自己。劉衛民認為,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實行教師職務制度,福州大學違反這一法律規定。
2008年5月20日,劉衛民向福建省教育廳申請行政複議。5月28日,省教育廳答覆,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決定不予受理。劉衛民遂將省教育廳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該決定。9月4日,福州市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福州大學系事業單位,不具備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福州大學聘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的調整範圍,駁回劉衛民的起訴。劉衛民不服,上訴至福州市中級法院。
省教育廳則辯稱,福州大學是事業單位,福州大學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任命林某是事業單位內部的人事任免,不論是上訴人提起行政複議的對象還是事項,都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林某於2006年8月起在福州大學從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學、科研工作,2007年10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福州大學沒有違反高等教育法的規定。
福州大學認為,該校與林某雙方之間存在教育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隸屬關係,由於林某系學校職工,不屬於行政相對人,學校對林某實施的人事聘用、教育管理屬行政法意義上的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內部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省教育廳不受理上訴人行政複議是合法的。上訴人與訴爭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訴訟利益關係,無權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郭宏鵬)
責編:汪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