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迷暈女子實施強姦 派出所所長收2.9萬私了

2020-12-19 搜狐網

  海南新聞網4月10日消息:2001年8月19日晚上11時左右,萬寧市東嶺農場發生一起強姦案,幾名男青年將「迷魂藥」放入女青年藍某茶水中致其昏迷,其中兩人將該女青年強姦。東嶺派出所接到報案後出警抓捕4名犯罪嫌疑人,併到現場調查取證。然而派出所所長符澤峰經不住幾名嫌犯家屬的求情,出面協調,以8000元私了該起強姦案。2005年省檢察院開展「開門大接訪」,使這一沉寂4年之久的「私了強姦案件」浮出水面。

  由於當年派出所提取的精液、所做筆錄和證據不知去向,嫌疑人又拒絕承認強姦藍某,法院在今年3月20日開庭審理後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將該案退回檢察機關要求補充材料。一起因「缺乏直接證據」的強姦案件一時陷入困局。

  「迷魂」強姦案

  兩男子供認強姦一女青年

  2006年4月5日,保亭縣人民檢察院。

  郭國育副檢察長坐在辦公桌前,面對記者他揮著手臂堅決地說:「這個案件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我們一定要抗訴。」郭副檢察長所說的「這個案件」,就是發生在5年前的一起強姦案。「現在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法院打過來讓我們補充材料。」郭國育副檢察長接著說。

  「從2005年9月份我們接到這個案子,首先進行了初查,到了11月中旬正式立案,今年3月份案件偵查完結,3名強姦案犯和時任派出所所長分別被提起公訴。」同時參與辦理該案件的李永春檢察官告訴記者,通過初查,檢察人員初步掌握了案件的事實,並向省檢察院做了匯報,然後由省檢察院和公安廳協調,由公安廳指定保亭縣公安局對強姦案進行偵查。

  郭副檢察長和李檢察官給記者介紹了案情。2001年8月19日晚上,萬寧市東嶺農場前進隊青年陳文豐、封華波、王才雄三人,邀請女青年藍某和其妹妹到東嶺農場露天舞廳跳舞。藍某姐妹兩人是陵水縣人,來萬寧東嶺農場姨媽家走親戚,時間長了和陳等人慢慢認識了。

  「這幾個青年得知姐妹倆第二天要走,就對藍某圖謀不軌。」郭副檢察長說,「當天晚上他們密謀讓王才雄買來『迷魂藥』,然後由王將藥放入了藍某的茶水裡讓藍喝了。」晚上11時左右,陳文豐借用同隊黃某的摩託車拉藍回5公裡外的前進隊。「在回家的路上,藍藥性發作,處於昏迷狀態,陳文豐將其拉到原南池小學一個平臺處,強行與藍某發生了性關係。」郭副檢察長說。

  事發後陳文豐一時不知所措,把藍某甩在原地,陳文豐騎車回到前進隊要封華波幫忙。封華波騎車趕到了南池小學,見到昏迷中的藍,慾火中燒的封隨即對藍進行了強姦,昏迷中的藍對此一無所知。

  根據辦案人員後來的問訊,陳文豐和封華波供認了當時強姦藍某的犯罪事實。

  庭審三嫌疑人

  從供認不諱到法庭上翻供

  2005年12月2日,陳文豐、封華波和王才雄被拘留,18日因涉嫌強姦罪被依法逮捕。王才雄因有自首情節,且為案件從犯,目前已取保候審,陳和封仍然關押在保亭縣看守所。

  「從案件最初審訊的過程看還是相當順利的,陳文豐、封華波和王才雄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我們還專程趕到廣州找到了受害人藍某,藍某承認被強姦。」郭副檢察長說,「然而令檢察人員感到意外的事還是發生了,就在案子開庭之前,陳和封不約而同地翻案了,拒絕承認強姦藍某。」

  2006年3月20日上午和下午,保亭縣法院合議庭對這起強姦案進行了庭審,到場的有三被告人的家屬、被告辯護律師、受害者家屬以及檢察官。法庭上兩被告拒不承認強姦事實,隨後辯護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直接證據」上。

  「現在已經事過境遷,當年的派出所在調查的過程中取得的直接證據、雙方當事人私了籤訂的調解書已經不知去向,法院以缺乏直接證據退回讓我們補充材料。」郭副檢察長說,「現在要取得這些所謂的精斑呀什麼證據,幾乎是不可能了。」

  「我們也向法院做了特殊情況的說明,目前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害人藍某的證詞、證人證詞、當年派出所民警證詞、作案人供詞,如果法院仍然以缺乏直接證據判處三被告人無罪,我們一定要抗訴。」郭副檢察長說。

  4月4日下午,記者來到了保亭縣人民法院。院長胡曙光告訴記者,目前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不便於接受記者採訪,辦理法官更不可能對案件發表看法。交談中,胡院長告訴記者案件缺乏直接證據,因證據不足已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材料。胡院長同時告訴記者,他們一定會尊重事實,尊重法律。

  採訪受害家屬

  不願意再提起轉身就離開

  受害人藍某,陵水縣提蒙鄉人,目前藍某和妹妹都在廣州工作,4月5日記者找到了藍的父親。在通往村裡的公路口,藍父在電話裡約定記者在此等候,他不希望記者去他家採訪。他告訴記者:「過去這麼多年了,誰也不想提起這件事情,如果再提起的話會對女兒造成傷害。」

  對於為什麼過去這麼多年了,檢察機關又來查這件事情,藍父也不知道為什麼。但他一再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是存在的,他相信政府。「我承認有這件事(指他女兒被強姦一事——記者注),但我不希望這件事情再傳播出去。」藍父說。

  「當時女兒才20歲,她和妹妹一起去東嶺農場姨媽家玩。事發的第二天我就趕到了東嶺農場,那個所長過來說私了,女兒當時病了要看病,我們就覺得私了算了。」依藍父的話說,公開了對誰都沒有好處。「所長說像這種事情最多賠償7000元,他還是給了我們8000元,這個事情不在錢多少,我只想當時快快了結算了。」藍父說。

  當年調解私了的協議書,因為時間長了藍父說不知道哪裡去了。在記者對其採訪的10多分鐘裡,藍父一直表示很忙,最後騎著摩託車走了。

  4月5日下午,記者從陵水縣趕到了萬寧市東嶺農場採訪藍某的姨父黎某。對於記者的採訪,黎某滿臉的不高興。黎一再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情不是我們向上反映的,誰舉報的你去找誰。」最後又用「過去這麼長時間了已經記不清了」來搪塞記者。

  「案發以後我沒有報案,是我打電話給派出所所長(符澤峰)求他來幫忙的,我和符所長是好朋友。」黎某說完就要記者不要問了,隨即轉身離去。

  萬寧「迷魂藥」強姦案及派出所長徇私枉法之調查(下)

  在該起強姦案中,派出所所長符澤峰親自起草協調書主持協調,在收取幾名犯罪嫌疑人29000元的保證金後,所長僅僅給受害女方8000元,餘下款額私自截留,給自己、派出所民警購買手機及個人私用。2005年11月30日,符澤峰被正式批捕。

  關於「缺乏直接證據」的強姦案件,到底法院能不能判嫌疑人有強姦罪?律師、法學專家對此都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認為,要使強姦罪成立,必須有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的直接證據,如在案發現場留下的精液、血液等;另一方認為,直接證據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就指精液這些東西,只要兩個以上的作案人員一對一的口供高度吻合,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私了強姦

  截留保證金買手機私用

  在公安機關對強姦案件進行調查的同時,檢察機關人員對時任東嶺農場派出所所長符澤峰進行立案偵查。「因為我們當時接到的是反映派出所長徇私枉法,但首先要對原案進行調查,這個任務交由保亭縣公安局管轄。」李永春檢察官說。

  就在當晚強姦案發生後,藍某的姨父黎某立即打電話向東嶺派出所報了案。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上寫道:所長符澤峰積極組織民警進行調查,來到了黎某家中,看到被害人藍某昏睡在床上,並提取了藍某換下的帶有血跡的白色內褲,當晚將封華波、陳文豐、王才雄、黃某4人抓獲。黃某沒有參與強姦案的密謀,因當時只是借摩託車給封華波,後也被派出所拘留。

  2001年8月20日上午,所長符澤峰又帶領民警來到了藍某的姨父黎某家調查案件,回到所裡後對4人進行了審訊,併到南池小學指認現場、拍照取證。

  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材料:符澤峰因經受不住陳文豐父母的求情,又想為所裡和個人創收,先後兩次到黎某家找藍某的父母,商談要求對強姦案進行調解和賠償處理事宜。符澤峰擅自決定以保證金的形式私了此案,20日收取陳文豐父母14000元,封華波父母6000元,王才雄父母8000元,黃某父母1000元,共計29000元。

  2001年8月21日下午,符澤峰通知藍某的父親及姨父黎某、陳文豐的父母到派出所,由其親自起草協調書主持協調,從收取的保證金中拿出8000元,以陳文豐父母的名義賠償給藍某的父親了結此案。

  檢察機關查明,對餘下的21000元保證金,符澤峰叫民警陳某和邱某兩人保管,所裡沒有入帳。此案過後幾天,所長符澤峰讓陳某拿了6900元買了3部摩託羅拉手機,分別給自己和黃某、邱某各一部,民警陳某當時不要手機,符給了陳2000元。其他剩餘的12100元歸所裡和符澤峰自己支配使用。在檢察機關調查的過程中,符澤峰向檢察院退了其中的8900元。

  中飽私囊

  徇私枉法派出所長被捕

  2005年11月16日符澤峰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正式批捕。目前因疾病原因取保候審,在廣東治病。

  記者從檢察院了解到,2006年3月3日正式對符澤峰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符澤峰身為司法系統人員,在查處強姦案的過程中,明知3人犯罪卻未立案偵查,也沒有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故意包庇作案人員,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符澤峰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到目前還沒有聘請辯護律師。」郭國育副檢察長告訴記者。記者試著跟符澤峰取得聯繫,但其手機一直處在關機狀態。據檢察院人員講,58歲的符目前在廣東治病。

  案發後,符澤峰已經從東嶺農場派出所調往萬寧市新中派出所擔任所長,直至被捕前。記者趕到東嶺派出所,當年參與調查強姦案的民警黃某、邱某當天不在所裡,值班民警對此三緘其口。而該案在東嶺農場幾乎家喻戶曉。

  記者從保亭縣法院獲知,法院將擇日對符澤峰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行為進行公開審理,本報將密切關注事件的進展。

  無「直接證據」 該不該定罪?

  農墾公安:

  把強姦案當調解案不應該

  符澤峰被抓,在農墾公安系統內部產生了很大的震蕩。記者在農墾公安局採訪時,政委藍澤禎表達了自己的看法。藍政委說,他僅僅知道這個事情,但具體情況不了解。「上級檢察機關指定保亭管轄,我們沒有必要參與。」藍認為事發派出所作為農墾系統單位,司法機關應該和他們通通氣。

  藍政委認為,就派出所所長該案立案有據,作為司法機關展開調查處理是應該的。「馬上就把人抓起來,我覺得不夠謹慎,至少應該把情況弄清楚。」藍政委說。

  其次,原案為幾名男青年強姦一名女青年,首先要把強姦案定下來,在確定強姦事實成立後,再追究派出所的責任。藍政委同時提及,目前已經無法獲取案件的直接證據,檢察機關必須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更有力的證據。

  當然,藍政委對於派出所領導收取保證金,給個人購買手機並將剩餘款項私自佔用支配的作法表示難以理解。對於派出所領導的過錯,藍政委向記者表示,所長把強姦案當作調解案是不應該的。

  被告律師:

  該案子無罪判決的把握大

  4月6日上午,記者找到了被告陳文豐、封華波的辯護律師、海南中海律師事務所的王海山和林資。王海山告訴記者,他們介入這個案子時已經是開庭前不久,兩個被告早已翻供。

  「現在新的刑法和訴訟法講究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就這個案子來說檢察機關是無法取得直接的證據的,法院不能單單憑口供作出審判,必須要有充分的物證。」依王海山律師的觀點,這個屬於「物證漏洞」。

  「要使強姦罪成立,必須有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的直接證據,譬如在案發現場留下的精液、血液,通過這些就可以鑑定出強姦是否成立,現在沒有這些證據就無法判斷被告人強姦罪。」

  王海山律師稱,他們現在給被告做無罪辯護,就是要檢察機關拿出直接的證據來。王律師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在做筆錄問訊的時候,有誘導被告承認的嫌疑。「陳文豐說當時檢察官誘導他們如果承認的話,就會被放出來,現在他們當然要翻供了。」王說。

  王律師還提出一個特別的細節:兩個被告當時都承認看到藍某穿著白色的內褲。「8月19日那天晚上還下過雨,天非常黑,怎麼會看到內褲的顏色是白色的呢?」依王律師的說法,這裡面有許多破綻。

  「我們對這個案子無罪判決的把握很大,從社會價值取向上講,無罪判決更尊重人權,避免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被告代理律師如是說。

  法學專家:

  有足夠的證據判其強姦罪

  那麼強姦罪的成立與否,與符澤峰徇私枉法罪有沒有關係?郭國育副檢察長告訴記者:「兩個案子密切關聯,如果法院以無罪判處強姦案,那麼對後面這個案子有一定的影響,但不會起決定因素。」

  從目前案件的情況來看,強姦罪名的成立與符澤峰徇私枉法之間有著微妙的關係。「符澤峰當時收取當事人兩萬多元的保證金,已經屬於違法行為,至於法院對該案件做何判決,要看法官對證據的綜合把握了。」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海南大學法學院楊路生副教授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強姦罪名成立與否與符澤峰的徇私枉法罪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有影響。

  對這個「沒有直接證據」的強姦案,楊路生副教授有著自己的看法,那就是有足夠的證據判其強姦罪。

  「刑事訴訟基本價值目標是既要公正,又要效率;既要打擊犯罪,又要保護合法權益,懲惡揚善。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既有有罪的證據,又有無罪的證據,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罪的,必須以無罪處理。疑罪從無,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像本案證據應該非常充分。」楊路生副教授說。

  楊說,就這個案件中既然有受害人的證詞、作案人的證詞,這些都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就指精液這些東西,既然沒有精液只要兩個以上的作案人員一對一的口供高度吻合,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從這個案件看,被告的犯罪事實是成立的。而對於以前派出所做的筆錄、提取的精液現在已經遺失,這些物證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可換性,派出所負有一定的責任,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事過境遷,當年強姦案的「直接證據」已經被派出所遺失,法院也因為缺乏「直接證據」退回要求重新補充材料。3名被告是否有罪,與之有密切關聯的徇私枉法所長,法院將如何判決,我們將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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