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某光為非法獲利,先後向楊某春租用位於潮安區彩塘鎮的五間鋪面作為賣淫窩點,後糾集、招募未成年賣淫人員黃某鳳及賣淫人員張某圓、張某七、李某(均已行政處罰)在上述地點從事賣淫活動,為賣淫人員提供食宿,並確定嫖資的收費標準。
被告人班某立與毛某光合謀共同經營該賣淫窩點,並對該窩點的賣淫活動進行管理、收取嫖資,後再按一定的比例與賣淫人員進行結算,從中非法獲利。毛某光、班某立還通過在賣淫場所設置的監控監視賣淫場所的情況,在賣淫窩點附近負責望風,且班某立還駕駛摩託車接送賣淫人員、幫忙做飯等。被告人李某豔明知其夫被告人毛某光從事經營上述賣淫窩點,仍幫毛某光招募賣淫人員張某七、李某從事賣淫活動,幫忙做飯並帶賣淫人員到醫院治病、買衣服,以及做賣淫人員的思想工作。
被告人楊某如身為潮安區彩塘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治安主任,明知毛某光一夥在該村組織他人賣淫,仍將其位於該村的舊房子出租給被告人毛某光一夥及賣淫人員居住。被告人楊某如與被告人楊某群還為非法牟利,共同為毛某光一夥經營該賣淫窩點提供方便、排除障礙,且在該賣淫窩點人員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利用該村治安隊為被告人毛某光一夥解決糾紛。被告人譚某芝明知其夫班某立與毛某光、李某豔組織他人賣淫,仍多次到賣淫場所幫毛某光一夥及賣淫人員從事做飯等雜務,並在賣淫人員生病時幫其擦藥。
毛某光共同經營上述賣淫窩點非法獲利金額共計人民幣119.6萬元,班某立共同經營上述賣淫窩點非法獲利金額共計人民幣115.6萬元。
法院經開庭審理,被告人毛某光等6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每個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況,依法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毛某光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二、被告人班某立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豔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四、被告人楊某如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五、被告人楊某群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六、被告人譚某芝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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