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 記者 毛道光 通訊員 齊林新 王瑞國 青島報導
破碎啤酒瓶、生活垃圾、啤酒瓶蓋先後從天而降,高空拋物險些造成重大傷害。8月26日,暫住在青島西海岸新區的男子馮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黃島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7月31日下午15時許,黃島公安分局泊裡派出所接到三合家園小區一名女住戶報警,有人從樓上扔東西。據女住戶講,她在家裡先是聽到外面「砰」的一聲巨響,以為有東西砸在了她停在樓後的車上,查看情況時發現樓下有碎啤酒瓶,但沒有砸到車。過了幾分鐘,這位女住戶又聽到有東西從樓上掉下來,從窗口查看時發現車頂上有垃圾袋子,於是她到樓下喊「是誰扔的東西,砸到車了」,但是沒有人出來。女住戶於是報警,並在樓下喊「已經報警了」,不料剛喊完,一個啤酒瓶蓋又被扔了下來,但無法確定是哪個住戶家裡扔出來的。
民警發現六樓和七樓住戶的窗戶都開著,便入戶調查,七樓住戶馮某(36歲,黑龍江人)看到民警登門,很快承認是他扔的東西。據馮某供述,當日中午吃飯時他喝了一些酒,後來不慎把一瓶啤酒掉在地上摔碎,由於喝酒了頭腦也不清醒,就將破碎的啤酒瓶通過廚房的窗戶扔了下去。過了一會,馮某看到廚房裡有一些生活垃圾,就撿起來裝在一個垃圾袋裡,又通過窗戶扔下,其中散落的骨頭砸在了樓下住戶的車頂上。馮某後來又將一個啤酒瓶蓋扔了出去。馮某自稱並沒有聽到樓下住戶的喊聲。
馮某高空拋物的行為非常危險,當時若樓下有人經過被砸中,後果不堪設想,若啤酒瓶在樓下停放的車輛,勢必也將造成財產損失。馮某對其行為懊悔不已,但已經觸犯了法律。目前,犯罪嫌疑人馮某已被黃島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連結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其中,對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的,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最高可判死刑。《意見》指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來說,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