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蘇雅)公司遭遇詐騙並通過對公帳戶進行匯款,在騙子的帳戶並非實名制的情況下,匯款卻順利完成。公司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銀行承擔50%的責任,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駁回銀行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帕特機電有限公司因遭遇詐騙,根據騙子的指示,使用公司的帳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了68萬元的轉帳操作。報警後,雖然公安機關迅速凍結了對方帳戶,但僅追回了3萬元損失。
在被騙後,公司發現對方的帳戶名雖然是姓名「蔡建成」,但每個漢字之間都被一個空格隔開,並非是緊挨在一起的三個漢字,顯然並非實名制帳戶。
在開戶時,機電公司的帳戶為對公帳戶。對公帳戶通常只能進行對公匯款,只有在《中國人民銀行帳戶管理辦法》規定的10種情形下,提供相應材料才可以進行對私匯款。但對方的帳戶顯然並非對公帳戶,且帳戶名存在明顯異常。
因此機電公司認為,自己的被騙與銀行交易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有關,並且在自己被騙後,銀行並未採取緊急措施、疏於管理,導致了公司65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故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天上午,本案在三中院開庭審理。
銀行認為,機電公司由於自身重大過錯,在明知不存在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錯誤地使用對公帳戶選擇網銀對私匯款,導致受騙,應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機電公司所提對方帳戶的異常情況,轉帳的審查義務應該在資金轉入行,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但機電公司代理人表示,雖然公司確實遭遇了詐騙行為,但對公帳戶的錢款只有在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才可以轉出。在己方存在錯誤操作的情況下,銀行沒有嚴格審核,批准了錢款轉出,才導致了損失的發生。
「如果你們來到櫃面進行匯款,對方帳戶的異常是可以被人工識別出來的。」銀行的代理人稱,由於不同銀行的編碼規則不同,如果通過網銀匯款,系統是無法通過帳戶編碼識別對方的帳戶性質的。
「本案的問題是銀行間的溝通出現問題,卻將損失強加在用戶身上,這是不公平的。」機電公司代理人表示,在匯款中,用戶限於自身知識水平造成的填寫錯誤在所難免,而銀行有責任保障用戶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銀行錯將個人帳戶當做對公帳戶進行匯款,顯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經審理,三中院當庭宣判。因網上銀行具有高技術性、無紙化等特點,應當提供完善的資金安全保障系統。對方帳戶名稱含有空格字符,明顯不符合對公帳戶名稱,而機電公司在並未開通對私轉帳業務的情況下卻成功匯款,說明銀行系統確實存在漏洞並被嫌疑人利用,銀行沒有保障交易安全,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