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常見法律問題問答

2020-12-24 中國律師網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湖北省律師協會高度重視,積極行動,採取各項措施投入防疫工作,成立了疫情防控專項法律服務團。在開展防疫法制宣傳、推進疫情防控依法開展的同時,法律服務團精心整理撰寫了66個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問答,提供給有關部門和社會參考。

一、疫情防控方面 

1、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此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如何實施隔離措施?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關於隔離治療、隔離措施的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3、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有無權力徵用設施設備?財產被徵用的,是否應該給予補償?

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主要法律依據有: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4、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採取「封城」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答:有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5、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政府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緩報疫情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權?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傳染病防治法》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7、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過程中,如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答: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此外,《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8、我國對出入境人員採取何種傳染病防控、監測措施?

答: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並且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採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

9、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疫檢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如何妥善處理因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答:可以參考以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些做法,例如:切實解決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做好患者及死者親屬的撫慰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穩定勞動關係,及時處理勞動糾紛;積極幫助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單位儘快恢復生產經營;抓緊清理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好臨時徵用財物的清退和補償工作;認真對待因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引發的民事合同糾紛。

二、刑事責任方面

1、在疫情防控期間,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惡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根據《刑法》及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禁止惡意向醫務人員、附近社區居民等傳播「新冠肺炎」,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防控職責。

2、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幹擾有關人員採取防控措施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相關醫療用品的企業制假售假,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上述所稱假藥、劣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認定。生產、銷售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應遵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等相關規定。

4、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相關醫療用品的企業哄抬物價,售賣「天價」口罩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6、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公司或個人冒用某基金會名義騙取善款或捐贈物資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在醫院、商場、藥店等公共場合「打、砸、搶」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在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工作人員將善款或捐贈物資挪作他用或據為己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9、在疫情防控期間,負有防控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三、民事侵權方面

1、對故意傳播病毒的敲門陌生人,應當如何應對和追責?

答:疫區居民應當戴口罩謹慎觀察不速來客,發現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一律拒絕開門入戶。並及時報告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醫療機構和公安部門。

故意傳染2019-nCoV病毒的法律責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故意傳染給他人,或患者及其家屬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及生活的,除承擔相應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疫情期間,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新冠肺炎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因此,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屬,必須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預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預防及控制措施導致傳染給他人的,或者發生患者及其家屬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承擔相應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外,還需承擔以下民事法律責任:賠償由此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疫情期間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答:新冠肺炎患者在就診過程中,若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治患者,導致患者造成損害或死亡的,醫療機構應就該患者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因過錯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有:賠償由此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生產或銷售偽劣藥品及醫療器械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藥品、消毒藥劑(如乙醇消毒液、84消毒液等)、醫療器械(如醫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損害的,使用者可以向上述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等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如下賠償項目:購買商品價款;額外增加三倍賠償商品價款,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由此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第3項賠償數額的2倍懲罰性賠償。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4、對發現的確診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該怎麼做?

答:單位和個人知道上述確診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具體情況,應馬上報告附近或社區的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若明知不報,影響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防控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能否對病人和疑似病人採取差別措施或粗暴驅逐?

答:對病人和疑似病人採取差別措施或粗暴驅逐做法是違法的錯誤行為,該等行為若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6、單位和個人的防疫義務有哪些?

答:疫情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所在地防疫響應級別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四、合同履行方面

1、防疫期間,合同履行中如何注意法律風險防控?

答:疫情期間的法律風險控制可總結為「積極面對,保全證據」。具體有:①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擬採取的減少損失措施;②可就後續合同履行提出協商意見,如判斷因疫情造成後續合同履行已不公平的,可提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③意保護書面證據,疫情發生後,企業或個人確有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據(如隔離通知、就診病歷、材料供應方因疫情不能供應的通知等)。

(1)買賣合同。受疫情影響,賣方主要有不能按時交貨、交貨不能等;對買方的影響,主要有不能按時付款、購買標的物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比如下遊的廠商因疫情解除合同)等。賣方應承擔的合同責任包括:①及時將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況通知買方;②應就合同後續履行及免責事項提出協商意見,採取相應措施減少買方損失;③一旦疫情結束的,應及時履行供貨義務,但買方已明確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④如疫情結束後,原合同繼續履行對其已明顯不公平的,賣方可根據公平、誠實守信原則,提出或響應買方的變更或解除合同請求。買方應承擔的合同責任包括:①如因疫情影響造成逾期付款的,應提供相應證明並通知賣方,否則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②催告或響應賣方對後續合同履行的意見,明確因逾期交貨將造成的損失;③如合同目的因疫情已無法實現的,應提供相應證明,及時通知賣方解除合同,提出合同結算意見,否則因此造成賣方損失擴大的,買方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勢必造成租賃物閒置、無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現象,承租人將就此提出退租(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減少租金等。暫不考慮因疫情造成承租人自身履約情況發生變化的情況,對存續租賃期間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承租人提出以上請求的,應以疫情對租賃關係影響程度進行區分。如疫情持續時間長(超過3個月的),因此造成租賃物閒置、無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現象時,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具體標準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如因疫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租,對承租人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間的租金按合同計算,對承租人未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間的租金按前述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合同解除後,承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承租人為租賃進行的其他投入(如裝修、僱工等)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也無需補償。如疫情持續時間短(3個月以內),因此造成租賃物閒置、無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現象時,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具體標準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但如承租人因此主張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的,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除有充足證據證明以外,為平衡租賃雙方的關係,基於公平原則,一般不予認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鑑於本次疫情發生於2019年春節期間,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疫情主要將對於後續承包方復工產生不利影響,發包人因工期延長所受損失是傳導效應。①工期延誤的責任。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事由,構成建設施工中的不利物質條件,因此造成合同工程不能按時竣工的,承包人應當免責,發包人應順延工期。如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則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合理分擔;②建築材料、設備價格上漲的損失承擔。本次疫情將對國民經濟造成較大的影響,後續將導致工程材料、設備的價格上漲、運輸費用的增加等,除因承包人延誤工期造成的情況外,根據相關部門規章和合同約定的一般規則,因本次疫情影響工期,造成後續工程費用增加的,屬於發包人的風險,上漲費用主要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答:經國務院批准,本次疫情已納入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管理,疫情防控形勢已超過2003年的「非典疫情」。類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成例中對2003年非典疫情的事實認定,本次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已籤訂合同未履行完畢的,如本次疫情防控造成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民事義務,合同義務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①只有因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構成該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②即使合同籤署時約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責的,因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無效。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合同義務方未採取減損措施擴大的損失是否可以主張免責?

答:一般而言,合同雙方對發生疫情都已明確知道,但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則不推定合同相對方能夠明確知道。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未採取適當減損措施(包括不能履約情況通知、疫情結束後是否能及時履約等),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的損失,該方當事人不得以本次疫情為由主張免責。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五、旅遊合同方面

1、旅遊合同籤訂後能否解除?

答: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此次冠狀病毒疫情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並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實現和旅行。合同的雙方主體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旅遊合同解除後,已支付的旅遊費用如何處理?

答:旅行社應由組團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扣除後的餘款全額返還消費者。合同解除後如組團社仍對外支付費用的,即使該費用當屬合理正當,此費用也應列入餘款之內,並退還予旅遊者。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途中遭遇疫情,如何處理?

答:旅行社應當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指令,立即停止行程,雙方解除或變更合同,及時採取安全、安置措施,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至合理地點。因防疫增加的如口罩等必須的防護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食宿費用由消費者承擔,返程費用由雙方均擔。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並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行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四) 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分擔。」第六十八條規定:「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行者回到出發地或者旅行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4、消費者在旅遊中感染病毒,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答:這種情況需從以下因素綜合判斷:醫學診斷、病源、旅行社是否採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發病者的自我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其他因素等。如因旅行社未切實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義務而導致的,消費者有權依合同或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擇一主張權利。如果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則勿須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5、消費者已交付定金預定酒店,因疫情無法入住如何處理?

答:消費者應當及時通知酒店解除合同並提出退還定金要求。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法則。」 

六、民事訴訟、仲裁、複議方面

1、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民事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怎麼辦?

答:不能及時起訴的,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時上訴的怎麼辦?

答:當事人因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上訴權的,可向法院申請順延。如: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法定期限為15日,如當事人在期間開始後5日內患肺炎並持續30日,當事人應在肺炎消除後的10日內,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法院審查批准的,應當裁定順延。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因防疫出行受限影響行使權利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疫情期間,某些地方可能存在出行受限如封路、封村、暫停公共運輸或因遵守政府有關復工禁令等情況導致無法從事相關訴訟活動,法律對此無任何可變性規定,且最高院暫未針對此情況進行指示,故為謹慎及穩妥起見,建議當事人一方面積極保存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障礙的證據,以求認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或者期限內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被耽誤;另一方面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人民法院許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上訴狀。最好同時採取中斷訴訟時效和電子方式立案等措施,例如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這種辦法最規範、最沒有爭議;向自然人債務人的戶籍地址、身份證地址寄送催款文件;向債務人合同確認的地址寄送催款文件;使用快遞等向法院寄送立案、上訴材料;使用跨域立案等。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規定:「二、當事人需要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申訴信訪或者申請其他訴訟服務事項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或者郵寄方式提交,查詢諮詢事項可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聯繫辦理。」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規定:「一、疫情防控期間全省各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關閉,暫不在訴訟服務中心受理立案申請。擬到法院申請立案的,建議通過湖北法院訴訟服務網(htpp://www.hbfy.org/電子法院欄)、湖北移動微法院(通過手機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線上渠道進行網上立案。不便網上立案的,建議選擇郵寄方式,將立案申請材料郵寄相關法院。」「四、由此引起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審理期限計算等相關法律問題和審限管理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精神執行。」

4、案件已經受理在審理中,但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參加怎麼辦?

答:如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不能參加訴訟的,依法可中止訴訟:①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②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採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5、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但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執行怎麼辦?

答: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疫情或執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執行,則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6、因疫情延誤執行申請的怎麼辦?

答: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七、破產企業管理方面

1、破產管理人防疫期間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答:我國《企業破產法》已初步建立了破產管理人的責任體系。在破產管理實務中,隨著債權人法律意識的崛起,債權人動輒起訴破產管理人並天價索賠的案例屢見不鮮,防疫特殊時期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與債權人權利維護之間必然產生衝突,但依法豁免其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責」。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破產管理人怠於履職的責任?

答:按照我國企業破產制度設計,除重整中債務人自行經營管理這一特殊情形外,在整個破產程序持續的期間,原有債務人企業治理結構凍結,破產管理人是債務人企業當仁不讓的「一把手」。防疫期間,破產管理人成為落實債務人企業防疫職責的實際負責人。顯而易見,在應對包括疫情在內的突發事件時,破產管理人應當不折不扣地投入必要的財力、人力和時間,購置防疫設施,安排防疫措施,承擔起債務人企業的安全管理職責。破產管理人疏於履行職責的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 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九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4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3、破產管理人履行企業防疫義務發生的成本屬何種費用?

答:疫情防控是一件十分專業的任務,需要特定的設備投入、人力投入和時間投入。防疫期間,應當儘可能減少人與人之間不必要的接觸,是必須要採取的防控措施。但破產程序作為集體的債務清理程序,具有人員密集型的特點,既包括管理人與法院的溝通,也包括管理人與債務人和廣大債權人的溝通,還涉及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無論是為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還是按照當前企業破產管理改革思路,都應當儘可能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採取網上拍賣。

破產管理人作為債務人企業負責人,依法承擔其疫情防控的職責,應當將債務人企業防疫義務發生的成本納入破產費用。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一條規定:「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員的費用負擔,經法院許可聘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或者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 執行或審計等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如所需費用需要列入破產管理費用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4、防疫期間,債務人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答:防疫期間,處於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企業,也應該承擔其企業社會責任。目前,已經有處於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案例:江蘇吳江區法院與管理人通力合作,緊急批准處於破產程序中的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復生產;山東威海法院也緊急許可破產重整程序中的企業威海鴻宇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恢復生產;河南平頂山重整成功的聖光醫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也在開足馬力,生產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防護用品……對於醫療衛護行業具有特別生產資質的債務人企業來說,疫情確實帶來相應拯救良機。但是對於絕大部分處於破產程序中的其它人企業,疫情帶來的消極後果必將逐步顯現出來。因此,於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需要結合債務人企業自身狀況有所區別,尤其要關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時,管理人特定行為需要面臨的審查程序,府院聯動協調,取得債權人會議決議或者法院批准,管理人才能正常執行。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依據:

《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八、交通管理方面

1、政府可以施行封閉道路的措施嗎?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應當切斷傳播途徑,必要時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規定,全國多個城市陸續採取了封閉對外交通、隔離人群的措施。

2、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公司可以設卡攔截、阻斷交通嗎?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規定,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公司無權封鎖道路、阻斷交通。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專題會議強調: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另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對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0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採取強制拆除、清除、拖離等代履行措施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

答:依據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布第9號通告,自1月26日0時始,除經許可的保供運輸車、免費交通車、公務用車外,中心城區區域實行機動車禁行管理。現有關交通違章作如下分類處理:

◆問:對哪些機動車將實行禁行管理?

◇答:對非用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機動車實行禁行管理。

◆問: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機動車禁行管理?

◇答:交管部門將通過智慧交通系統,對禁止通行的機動車通過手機簡訊形式提前24小時告知車主,未接到簡訊通知的機動車可以通行。

◆問:遇緊急情況和群眾生活急需,機動車需要通行怎麼辦?

◇答:先通行,再到交管部門補辦手續。

◆問:對違反通告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如何處理?

◇答:由交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直至記12分。

4、船舶在出境或入境過程中是否可以隱瞞疫情?

答: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等不得隱瞞疫情,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國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國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時,國境口岸有關單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規定的應當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七)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六)至第(九)項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在長江航行的貨船或客船等船舶上發現疫情該如何處理?船長對傳染病人有無強制隔離權利?

答:(1)船長或相應負責人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船舶管理人及始發港口進行報告;

(2)船長或相應負責人有權且應當對傳染病人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3)封閉可能受汙染的區域並禁止對外排放汙水;

(4)將船舶迅速駛向停靠點,聽從停靠點政府部門安排。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

九、網絡信息方面

1、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而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可能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言論受眾為不特定主體,因此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屬於公共領域的範疇。在公共領域範疇散布關於疫情的不實言論,可能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煽動分裂國家罪。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人員通過網絡媒體洩露疫區返鄉人員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可能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侵權人可能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二)行政責任

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人員散布他人隱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3、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公開募捐?

答:(一)慈善組織公開募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慈善組織應按照如下方式在網際網路進行公開募捐:

(1)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2)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3)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4)應當在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二)個人或其他組織公開募捐

(1)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2)個人自行募捐。《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 

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

1、防疫期間,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如何加強管理?

答:依據民政部《兒童福利領域服務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

(1)實行封閉管理。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取消所有外出及機構內集中性活動。所有進入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值班室測量體溫,如出現異常,要迅速離崗,按要求進行報告並自行隔離觀察或就醫。除員工及後勤車輛外,所有外來人員及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機構,進入機構的人員、車輛要進行消毒。

(2)宣傳防控知識。兒童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易感人群,兒童的生理特點和免疫功能低下,極易出現呼吸道傳染,對於兒童的防控應當更加重視。通過發放宣傳手冊、講解防範病毒傳染知識等方式在機構內宣傳防控知識,提高員工和兒童疾病防控的意識。

2、防疫期間,親人被隔離後,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何獲得救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3、防疫期間,湖北省內中小學校如何應對?

答:依據湖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防控指揮部《關於持續做好有關工作聯防聯控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指導意見》:

(1)要及時掌握師生動態。各級各類學校要與留在屬地和離開屬地的師生保持密切聯繫,實行全校師生按日報告制度,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要準確了解和動態掌握師生中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發熱等情況。

(2)要做好延期開學期間教學安排組織工作。各級各類學校春季學期具體開學時間要服從各地防控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省教育廳指導意見要求,根據轄區教學規模和條件,整合教育資源,通過網絡、電視、移動終端等方式,開展網上教學、自主學習和在線輔導答疑,保證各中小學推遲開學不停教學,學生推遲到校不停學習。

(3)要加強聚集性活動管理。防控戰時期間,各級各類學校不得擅自提前開學,春節返鄉學生未經通知不要提前返校。除疫情防治需要外,一律不得安排幹部教師出差、出訪,不得組織舉辦聚集性活動,不得組織相關考試和培訓,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各中小學校要嚴禁師生參加各類集中補課,所有培訓機構不得組織學生開展線下集中培訓活動。 

十一、社會和商業保險方面

1、不幸患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醫保能賠付嗎?

答:1月21日,國家醫保局宣布,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

(1)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2)及時支付患者費用,特別是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減少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

(3)對集中收治的醫院,醫保部門將預付資金減輕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因此,一旦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醫療保險可以全額賠付。

2、購買的商業保險能否賠付?哪些商業保險可以賠付?

答: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0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的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購買的商業保險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

商業醫療保險,通常是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賠付。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賠付,在社會醫療保險賠付後產生的其他醫療費用,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如確診前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住院費用社會保險報銷差額、住院補貼等,均可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賠付。

重疾險,只能賠付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疾病,並且要達到相應的賠付條件。由於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在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約定的病種進行賠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發了保險條款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達到某種疾病狀態,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賠的。

壽險,只有達到身故或者合同約定的殘疾標準才可賠付。

意外險對意外傷害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因肺炎本身屬疾病,不屬於保險條款規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險不予賠付。

特別提示:目前各大保險公司根據此次疫情出臺了相關保險政策,如取消診療項目限制、取消免賠額、取消定點醫院限制等,請在保險理賠時予以重點關注。

3、投保人籤保險單並繳納了保費,因疫情原因未籤訂書面保險合同,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答:按照保險銷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險時,保險公司代理人會對投保人介紹保險條款主要內容,保險條款通常為專業格式條款。在投保人籤投保單並交納保費後,等於投保人已接受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的要約,投保人交費行為是針對保險公司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此時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書面保險合同只是對雙方已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係的一種書面表現形式。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此時發生舉證責任倒置,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收取保費後原則上可以認定雙方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即使沒有籤訂書面合同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4、投保人如果事前訂立保險合同,後受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而未繳納首期保費,保險合同是否生效?

答: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據此可知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只要達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保險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交納保費是投保人所應履行的主要義務,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通常會約定有關「未交保險費,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費後才生效」之類的特別註明是合法有效的,這種約定使得保險合同成為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即如果投保人交付保費則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不交付保費,雖然合同成立,但由於欠缺生效條件,合同不生效。對於合同生效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5、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而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答:保險合同寬限期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按時交納續期保費所給予的寬限時間,法定寬限期為60天。保險法規定在60天寬限期內,即使沒有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但要從賠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如若過了60天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費,則保險合同將會中止。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在續期保費交納期限截止後60天內,即使未交納續期保費,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6、企業(特別是運輸企業)因疫情而停產停業導致收入減少,企業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減免停業期間的財產險保費或緩交保費?

答:保險合同如對此情況有減免保費或緩交保費的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則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為減免保費的抗辯理由,但可以作為協商保費的減免和緩交的理由,因為疫情已經造成了武漢地區大規模公共運輸停運、工廠停工現狀,運輸企業沒有任何收入。同時在車輛停運期間,保險公司作為車輛承保單位,理論上在本時間段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沒有加重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在交通工具非企業自身原因停運的情況下,讓企業獨自承擔非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從這個角度考慮,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費進行適當減免。 

十二、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

1、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單位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休假的職工,工資照發。

就全國而言,根據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就湖北省而言,根據2020年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省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2、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如果加班,前述兩個《通知》中所稱的「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是否是指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答: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屬於法定節假日,其餘4天屬於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確定的上述法定節假日連休日。

我們認為,儘管2020年在7天之外延長3天春節假期(湖北省延長14天)的通知是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但延長的春節假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如果在延長的春節假期加班且未安排補休的,按照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我們的依據是:其一、前述兩個《通知》第三條明確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假定屬於法定節假日,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不能安排補休。其二、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國發明電【2015】1號)規定,為紀念抗日戰爭暨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該假期與本次延長假期均屬於臨時假期,當年對於9月3日加班的職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曾發出書面通知,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關於延長的春節假期的性質以及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目前尚有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進一步通知予以明確。我們建議,根據通知精神,避免企業承擔過重負擔,以及避免勞動爭議,對於在此期間加班的職工(包括防疫相關的職工,還包括供水、供電、通訊、超市等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的行業的職工),企業應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可暫按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待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後,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3、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其工資報酬,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4、因密切接觸感染者被隔離不能上班,企業能辭退嗎?

答: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企業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給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應按勞動合同來支付。

5、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工亡)?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責任編輯 劉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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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文雙語版《方艙醫院感染控制手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實務》封面  照片由校方提供 > 中國社會科學網上海訊(記者 查建國 夏立 陳鍊)近日,由同濟大學附屬東方醫院吳文娟、雷撼主編的中英文雙語版《方艙醫院感染控制手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實務》由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第四場
    本次肺炎疫情,省級中醫醫療機構與武漢地區有關綜合醫院在診療中同步發現疫情並及時報告,很好地發揮了哨點作用。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聯防聯控有關工作部署,強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發揮中醫藥的作用。
  • 廊坊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召開
    廊坊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召開 2020-01-26 21: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蘭西縣教育體育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進會
    蘭西縣教體系統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市、縣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我縣教體系統能及時、有序、科學、高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據蘭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印發蘭西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對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蘭疫領〔2020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為做好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關機構的組織協調,完善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控制疫情傳播,降低病死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法定傳染病甲類管理
  • 呼和浩特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再發...
    呼和浩特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再發重要公告 2020-12-26 0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100問(之一)
    【編者按】 為科學指導公眾認識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和健康水平,湖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華預防醫學會健康科普(湖南)基地、湖南省預防醫學會健康教育與促進專業委員會聯合大眾衛生報,組織專家編寫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100問》。
  • 安源區八一街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保衛戰
    張貼疫情防控相關告知書(文思卓 供圖)  中國江西網/萍鄉頭條客戶端訊 文思卓報導: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與控制工作,嚴防疫情傳播,安源區八一街高度重視,迅速行動,採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晉城市長跑協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倡議
    晉城市長跑協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倡 議▼近期,湖北省武漢市等多個地區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在發生疫情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並作出專門部署,全國上下正有序開展防控工作。在此,晉城市長跑協會就此次疫情的相關知識作以普及,並就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提出倡議。有效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倡議一、協會會員和家屬不前往正在發生疫情的地區,不在節日期間前往(或途經)武漢地區旅遊、聚會等。
  • 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9號)
    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第1號通告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27日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第2號通告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