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工作的通知要求,呂梁市公安局決定從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開展為期四個月的集中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專項行動。經過全市公安機關深入排查摸底,現確定為以下轄區11類無戶口人員進行戶籍登記,現予公告。
1、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2、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4、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
5、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未死亡而戶口被註銷的無戶口人員
6、原籍戶口被註銷的無戶口人員
7、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8、我市公民與外國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員非婚生育的無外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9、生活無著流浪乞討或痴呆傻無戶口人員
10、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11、其他無戶口人員。
請廣大群眾周知,主動到實際居住地轄區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認真受理,逐人審核,儘快對轄區長期無戶口人員進行戶口申報登記,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附:11類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1日
呂梁市公安局
呂梁市11類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所需材料
一、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親生父母,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所需材料:(1)本人書面申請;(2)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父母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由當事人書寫,內容為個人基本情況和非婚生育情況);(4)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5)村(居)委會證明;(7)2人以上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生活軌跡和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2、1996年1月1日後出生,有親生父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1)監護人或本人書面申請;(2)補辦的《出生醫學證明》;(3)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父母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
3、父母雙亡或失蹤,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有親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監護人撫養的無戶口人員
(1)監護人或本人書面申請;(2)有接生人員的提供接生證明、接生資質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3)監護人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監護人裁定書;(4)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5)父母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6)村(居)委會證明。
二、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申請;(2)《出生醫學證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父母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5)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的無戶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對1999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書面申請;(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事實公證或撫養事實公證;(4)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還需提供結婚證;(5)村(居)委會證明;(6)2人以上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生活軌跡和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2、對1999年4月1日以後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對於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生父母(合法監護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監護人)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無戶口人員(棄嬰)。
(1)社會福利機構證明;(2)社會福利機構入戶審批責任表(包括無戶口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別等,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為棄嬰的出生地)。
3、對1999年4月1日以後收養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生父母(合法監護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監護人)且不符合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條件的無戶口人員(棄嬰)。
所需材料:(1)收養人書面申請;(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提供收養人結婚證;(4)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5)司法公證部門公證的認領歸還保證書;(6)村(居)委會證明;(7)2人以上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生活軌跡和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四、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戶口人員
1、出生在當地並且在當地長期生活有原始戶籍資料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書面申請(寫明無戶口原因);(2)原始戶籍檔案(戶口簿、身份證、一代證編碼本、老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件等);(3)村(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
2、沒有原始戶口登記資料長期居住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書面申請(寫明無戶口原因);(2)村(居)委會證明;(3)2人以上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五、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戶口未死亡而被戶口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未死亡的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所需材料:1、本人或其監護人申請;2、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3、有註銷記錄的提供戶口註銷證明;4、其他戶籍資料。
六、原籍戶口被註銷的無戶口人員
因婚嫁、長期外出等原因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應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
(1)本人書面申請(寫明無戶口原因);(2)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戶口證明;(3)村(居)委會證明;(5)2人以上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七、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1、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期限造成的符合入戶條件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書面申請;(2)補領或換領的戶口遷移證和居民身份證。
2、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不能落戶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
(1)本人書面申請;(2)戶口遷移證;(3)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無遷移記錄的,提供原始戶籍資料,如:戶口簿、身份證、編碼本、老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八、我市公民與外國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員非婚生育的無外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或具有我市戶籍的監護人的書面申請;2、《出生醫學證明》(新學兒姓名需填寫中文名);3、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4、具有我市戶籍的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細則第一條辦理)
九、生活無著流浪乞討或痴呆傻無戶口人員
1、政府安置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或願意為其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書面申請(寫明無戶口原因);(2)救助管理機構向民政部門提出的安置文件。
2、未安置的無戶口人員
(1)本人或願意為其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書面申請(寫明無戶口原因);(2)村(居)委會證明;(3)2人以上詢問筆錄(家庭成員、村委會或居委會及鄰居等);(4)群眾提供的能夠證明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十、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表;2、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
十一、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願意為其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呂梁市公安局發布 「三個不準」即不準擅自設立門檻,以各種理由刁難、阻礙群眾申報登記戶口;不準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不符合補錄條件的人員登記常住戶口;不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群眾負擔。對違反「三個不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堅決追究相關領導和民警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交由紀檢部門嚴肅處理。
呂梁市公安局監督電話
0358―8310241 133535800061335358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