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博取關注胡亂造謠
為排遣寂寞憑空編造
未經核實迅速轉發擴散
杜撰營銷明星「黑料」
……
造謠上萬轉
闢謠無人看
造謠者隨口一句謠言
甚至就能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總說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造謠傳謠究竟有啥後果?
今天
正義君就帶你看看!
男子造謠「武安工地發生故意殺人案」
被行拘10日
8月10日,河北省武安市一男子郭某某(男,28歲)在網上散發「昨天夜裡武安某工地上發生鉤機故意殺人案致死」信息,並附了幾張現場圖片。經警方調查核實,該市未發生該警情,該信息為謠言。經進一步核實,真實情況為2020年8月8日湖北襄陽發生的一起命案。隨後,河北武安警方依法對郭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男子造謠「又有一種新型病毒在武漢傳播」
被行拘7日
7月30日,湖北省襄陽市一男子周某(男,41歲,在鄂州居住)在微博散布消息稱:「又有一種新型病毒在武漢傳播,現已死亡十幾人,大家千萬別到武漢來。」經武漢市衛健委核查為虛假信息。8月1日,湖北鄂州警方依法對周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女子造謠「大連海鮮公司違規接收海產品」
被刑拘
7月24日,一女子朱某英(女,68歲)在社交媒體上散布「大連凱洋世界海鮮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非正規渠道接受帶疫俄羅斯籍船隻海產品」等相關虛假信息。7月25日,朱某英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遼寧大連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女子隔離期間為排遣寂寞造謠
被行拘
7月2日,北京一女子陳某(女,29歲)居家隔離期間為排遣寂寞、發洩無聊情緒,憑空編造虛假信息,對北京大興一起確診病例進行人格污衊,在多個微信群中廣泛傳播,造成惡劣影響。隨後,被北京大興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二人侮辱誹謗藝人吳亦凡
被判賠10萬
2017年12月16日,王某在微博帳號中發表文章,公然散播「流量小鮮肉吳亦凡約粉還假裝談戀愛」等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的內容。經查,上述侮辱、誹謗內容源於前一日陳某某在直播中與用戶連麥時所謂「爆料」。而後,吳亦凡就二人侮辱誹謗一事向法院提起起訴。2020年6月10日,北京海澱法院發布案件審結情況:一審判決陳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聲明,併合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網絡造謠需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對網絡謠言有相關規定。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了上面這些案例和法條,相信大家對於網絡造謠傳謠的後果都有了更深的認識。在這裡正義君想提醒大家,造謠傳謠絕非「零成本」,網絡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抵制網絡謠言還需大家一起努力,提高分辨能力,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來源:正義網綜合中山分局官方微博、央視新聞官方微博、北京海澱法院微博、鄂州公安在線微信、邯鄲網警巡查執法微信 整理:徐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