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諮詢:某縣縣長調出,市委決定:「朱某某任該縣縣委副書記、提名為副縣長人選,主持縣政府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及時召開了會議,接受了縣長的辭職,決定任命了朱某某為副縣長。在縣人大常委會是否決定朱某某代理該縣縣長時產生了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有人認為,既然市委已決定朱某某主持縣政府工作,就沒有必要再決定代理人選;也有人認為,縣長缺位時,縣人大常委會應該決定代理縣長。
筆者認為,要回答這個話題,有必要弄清三個問題。
一是什麼代理縣長?即代理縣長是怎麼回事。「代理縣長」簡言之,就是代理行使縣長的職務。從代理縣長和縣長、副縣長的任職資格和法律程序來看,代理縣長只是在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從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可見,"代理縣長"只是作為副縣長的職務身份,被人大授權代理行使縣長的職權。因此,被稱為「代理縣長。」
二是要明確「代理縣長」應該由誰決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侯,從副縣長中決定代理縣長的人選。代理縣長的人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動議,並經縣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其代行縣長職務。可見,「代理縣長」只有經遼縣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決定後,才能代行縣長職權。其他任何組織均無權決定「代理縣長。」
三是市委已決定朱某某主持縣政府工作,縣人大常委會還沒有必要再決定代理人選?回答是肯定的。無論從法理還是從人大工作的實踐看,按照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和幹部任免程序,第一步,某縣縣長調出,應向縣人大常委會辭職;同時縣人大常委會應及時召開會議,接受縣長的辭職。第二步,根據市委決定和縣委提名,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動議,並通過縣人大常委會任命朱某某為副縣長,再決定其為「代理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第三步,「代理縣長」決定行文。當下不少的縣代理縣長人選不是副縣長職務,一般都是由市委決定、縣委組織部公示後,先決定ⅹⅹⅹ為縣委副書記,提名ⅹⅹⅹ為縣政府縣長候選人,才由縣人大常委會根據提名表決ⅹⅹⅹ為縣政府副縣長,並代理縣長,決定行文:ⅹⅹ縣人大常委會決定,ⅹⅹⅹ為ⅹⅹ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或ⅹⅹⅹ代理ⅹⅹ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然後等到召開縣人代會的時候,才正式選舉其為縣長。
綜上所述,某縣縣長調出,市委決定:「朱某某任該縣縣委副書記、提名為副縣長人選,主持縣政府工作」。縣人大常委會及時召開了會議,接受了縣長的辭職,決定任命了朱某某為副縣長。時因縣長缺位,縣人大常委會應該依法決定代理縣長。程序和操作上都是合法有效的。市委已決定朱某某為該縣縣委副書記、提名為副縣長人選,主持縣政府工作,但必須通過縣人大常委會任命朱某某為副縣長,才有資格並由人大決定代理縣長。否則,不僅程序上不合法,代理縣長更是無法行使職權。
作者:張天科
責編:鄭黎波
總編輯: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