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5 11:36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祝旖波 通訊員 徐明 報導組 姜偉鋒
3月15日上午,江山市召開2019年「3·15」消費維權暨「保健」市場亂象專項整治新聞發布會。會議通報了2018年度消費維權工作、「放心消費在江山」行動開展情況,以及「保健」市場亂象專項整治相關情況和六大典型案例。
自2017年開展「放心消費在江山」行動以來,累計創建放心消費單位190家、放心消費示範區3家,培育發展無理由退貨承諾企業123家,取得階段性工作成效,全市消費環境安全度、經營者誠信度、消費者滿意度不斷提升,市場消費環境持續向好。2018年度共收到消費投訴、舉報、諮詢1762件,已全部辦結,涉及的爭議金額213萬元,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30萬元,其中網絡交易、食品、手機、木製品、汽車、預付卡的投訴居前。加大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2018年共抽檢產品和商品1989批次,合格率98.3%,對不合格產品均進行了立案查處。
自2018年12月起江山市通過全面摸牌整治、從嚴從快查辦案件、強化宣傳營造氛圍開展為期半年的「保健」市場亂象專項整治行動。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1300餘人次,檢查各類經營場所960餘個,查辦行政案件16件,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其中辦結行政案件6件,罰沒款54.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4件,關停涉及傳銷的黑茶點5個,責令2家「權健」經營單位拆除相關匾牌廣告。同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單位及時向社會發布整治動態,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暢通信息渠道,引導群眾積極參與。
2019年,江山市將圍繞「信用讓消費更放心」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繼續推進「放心消費在江山」行動和「保健」市場亂象專項整治行動,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營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費環境,服務人民群眾美好生活。
接下來,我們看看2019年六個「保健」市場亂象整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健品商行借「免費旅遊」名義推銷保健品退貨退款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4日,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吳某投訴:9月5日江山市瑞康堂保健品商行店員夏某邀請她去麗水市縉雲縣旅遊,期間組織吳某前往參加保健品講座,講課人自稱是長白山醫學研究所所長,內容是關於心肌梗塞養生知識,講課人為消費者檢查身體並診斷她有發生心肌梗塞的危險,誘導其購買預防藥「肌鈣蛋白因子」。吳某花費2.35萬元購買了三盒「肌鈣蛋白因子」。事後,吳某感覺受騙,投訴要求歸還上述款項。
處理結果:經查,消費者吳某反映情況屬實,但商行店員夏某堅持稱只是帶吳某去縉雲縣旅遊,吳某購買「肌鈣蛋白因子」產品的事與他無關,貨款已交給縉雲縣的產品經銷商。經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夏某最後將貨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款2.23萬元返還給吳某,剩下的產品由吳某退還給夏某。江山市市場監管局已將相關情況函告縉雲縣市場監管局。
案例二:祝某某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的食品廣告案
基本案情:祝某某在組織食品、化妝品會銷時,現場講課人員通過播放PPT課件的方式進行宣傳,介紹了青梅精16大功效,如:防治痛風、調節血壓、提高免疫力、預防癌症等,並在宣傳中提及「世界專利」、「全球獨一無二」、「全球最純」、「全球專利」等極限用語,介紹ST因子蜂王漿凍乾粉用於糖尿病併發症的調理、中風後遺症的調理及使用前後效果對比等,實際上青梅精、ST因子是一種普通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祝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屬發布違法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1月25日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祝某某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20萬元罰款。
案例三:江山市恆念保健品商行婁某某等人虛假宣傳水機等產品案
基本案情:婁某某等2人以舉辦茶話會、營銷會形式,銷售水機、蒜氨酸、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等產品,宣稱:水機系進口水機,長期飲用經該水機淨化、處理的水,只要半年時間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指標就可以恢復至正常水平值;蒜氨酸口服液具有消炎作用,要長期食用;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產品含有骨膠原、氨糖成分,食用骨膠原蛋白鈣膠囊產品以後,人體的骨密度可以增加,有輔助消炎的作用,要長期食用等內容,其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6.46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婁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鑑於婁某某等銷售產品貨值金額達26.46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定,2月20日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婁某某等人刑事責任。
案例四:繆某某等人虛假宣傳康圖納豆激酶多肽產品案
基本案情:根據舉報,繆某某等3人在銷售康圖納豆激酶多肽產品時,宣傳該產品有包治百病的功效,特別是對心臟病、中風、痛風、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等病有很好的治療效果,其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8.3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繆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鑑於繆某某等銷售產品貨值金額達108.33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定,3月2日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繆某某等人刑事責任。
案例五:江山福鑫永健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王某發布心肌肽包衣片等產品的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王某以會議營銷的形式,對心肌肽包衣片、輔酶Q10、益健堂LED治療儀、益健堂電位治療儀、半導體雷射血氧治療儀進行宣傳介紹,介紹上述產品具有預防和治療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高血壓、心律失常,癌症、高血脂症、腦梗患者、甲狀腺結節、子宮肌瘤等疾病,並且虛構衛生部各大醫院對心肌肽防治老年疾病的效果,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間,其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0餘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之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鑑於王某銷售產品貨值金額達100餘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定,3月6日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王某刑事責任。
案例六:江山市聚善食品商行張某某虛假宣傳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等產品案
基本案情:張某某採用營銷會、免費旅遊的形式,對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黃金血康膠囊、雪林芝產品等產品進行宣傳,虛構病例介紹其產品可以調節血脂、輔助降低血壓,對預防腫瘤、三高、癌症、心腦血管疾病、失眠、提高免疫力等都有非常好的作用,其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0餘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之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鑑於王某銷售產品貨值金額達20餘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定,3月8日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張某某刑事責任。
通過以上案例,商家要以此為戒,明確主體責任;消費者要理性消費,提高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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