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深圳一名孩子在鹽田廣富百貨二樓一培訓機構學美術時,被老師多次觸摸下體。涉事的楊老師事後承認確有觸摸兩個5歲男孩下體的行為,因為自己老家北方農村有摸小孩下體逗樂的習俗,以為當時只是跟孩子鬧著玩,事後覺得不妥已向家長表達歉意。
不可否認,過去由於人們普遍缺少性別意識教育和兒童權益保護理念,確實有一些大人把摸熟悉男童下體作為一種逗樂小孩方式,彈男孩「小雞雞」幾乎成了逗小孩的特色項目,甚至有不少人把摸男童下體當成喜愛孩子的表現方式。但不管只是為了逗小孩玩,還是有其他目的,大人摸男童下體,或者彈男童「小雞雞」,其負面影響顯而易見,非常不利於男童的身心健康成長。這不僅不利於男童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培養,而且可能造成男童過早養成手淫的不良習慣。
培訓機構的老師,多次摸男童下體,並將這種違反師德、侵犯男童合法權益的行為說成是「農村習俗」,只是跟孩子鬧著玩。這實質上是以「農村習俗」之名掩蓋猥褻兒童之實,是在推卸責任,實在令人噁心。
因為摸男童下體根本談不上是「農村習俗」,把摸男童下體說成是「農村習俗」,這無疑是對數億農村人的一種抹黑和妖魔化。即便是在過去的農村地區,逗小孩既不必須摸男童下體、彈男孩「小雞雞」,更不是每個農村人都會摸男童下體,都把摸男童下體當逗小孩的方式,只有極少數人這麼幹。《廣州日報》在2015年曾對中國式逗小孩做過一份調查,調查數據顯示,雖然認為彈男孩「小雞雞」是最常見的逗小孩方式的受訪者僅為4.66%,但高達31.36%的受訪者認為彈男孩「小雞雞」是最討厭的逗小孩做法。
事實上從法律角度說,老師摸男童下體也好,或者大人彈男孩「小雞雞」也罷,這是名副其實的猥褻行為,而不是關愛男童。輕則,要被治安管理處罰;重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保障男童健康成長,必須對彈男孩「小雞雞」這種逗小孩行為要說「不」和零容忍。家長不僅要教會男童自我保護意識,拒絕熟人彈「小雞雞」的行為,而且對彈自己孩子「小雞雞」的熟人要敢於直接說「不」,不要害怕得罪人。另一方面,對彈男童「小雞雞」這種逗小孩行為,公安機關有必要直接按照猥褻兒童行為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