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工商辦理註冊登記時在2014年前後由實繳制變為認繳制,取消了註冊前驗資的工作,前後兩種出資方式對企業來講有很大的差別。認繳制並沒有要求企業註冊登記之時必須有實額現金,在註冊之後多長時間內只要把這個錢出資到位即可。也有這樣一種情況,企業將錢打進資資金帳戶,然後又將錢取走,有時為了註冊之時利於對外招投標,或是為了顯現公司實力等等原因吧,將這個註冊資金直接給弄大一些,但實際經營過程當中不需要有這麼多現金,畢竟現金的盈利率比較低吧,所以很可能註冊完成之後,企業老闆再將這個錢借走,此時可以把它稱做抽逃資金。還有一種情況,企業前期由於沒有過多資金,可能會找一些中介或者是其它貸款公司弄一些過橋資金,等過完這個階段後再把錢拿走等等,類似於像這些情況比較常見。
假如企業註冊資本2000萬,實際投產經營需要1200萬,那麼剩餘800萬被股東借走,借走之後,可能就會表現一直未歸還狀態。究竟老闆從企業借錢,這個中間可能會涉及哪些稅收風險?假如企業到經營期末期,當企業申請註銷時候,企業股東欠公司錢仍未歸還,此時顯然就不能順利註銷。究竟有沒有辦法辦理註銷呢?
同樣一項業務給註銷企業所帶來的涉稅風險,一種情況是,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借款既沒有歸還又沒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要按股息紅利交20%的個人所得稅,股東欠企業800萬,只有按照規定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後,企業才能註銷。稅務機關將會審核160萬個人所得稅是否已繳納,才能確認企業能夠註銷。另一種情況,如果是企業將這個錢無償借給企業老闆,無償借給個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會對企業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收入,這項利息收入會增加企業增值稅,也可能會增加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下,會給企業帶來幾筆稅款要繳納,加重了企業註銷成本,如何規避呢?
此時,對企業來講,利用認繳制下有關規定,可以換一種思路,即是說在工商部門將2000萬註冊資金減資處理,直接減掉一部分下來,實際減到1200萬。這種情況下,減資與以上所說的抽逃資金完全是兩個概念,抽逃資金是企業老闆將錢直接從企業裡面借走,減資則是將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減為1200萬,註冊資金減少了,此時800萬雖然是老闆個人投入的錢現在將它收回去,當然,這個減資是需要登報公示的,也就是對企業所有債權人公示,如果債權人沒有人來找麻煩,沒有經濟糾紛,等這個公示期結束,那麼註冊資金就從2000萬減為1200萬。那麼此時,辦理註銷時就不會產生以上這麼多問題了。
另一種情況,假如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當中由於缺資金,老闆將個人的錢投到公司裡面運營,此時表現的是公司欠老闆個人的錢,一直不能歸還,將來去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時,這個公司能順利註銷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於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帳款是要確認收入的,假設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由於公司經營過程當中資金不夠用,老闆又將個人的錢借了800元給公司,這筆借款一直未有辦法歸還。最後公司辦理註銷,這筆800萬欠款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帳款,要確認為公司收入,當然,即使確認收入,企業帳面上仍可能是虧損狀態。但也會出現確認收入後出現帳面利潤,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僅僅沒有錢歸還給老闆,反而還要多繳稅。仍然回到以上變抽逃資金為減資的這種做法,此時可以轉為增資,用債權轉為股權,增資擴股,原來公司1000萬註冊資本,老闆把個人的錢800萬借給公司,此時800萬債轉股,企業註冊資金就變成1800萬,那此時,公司也不再欠老闆個人的錢了,既然公司不再欠老闆個人的錢,註銷時,就不會產生這種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帳款。企業一旦要走上註銷環節的時候,需要事先做個優化才能保證企業不再增加額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