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印發改革試點...

2020-12-08 最高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為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需求,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審判工作質效和公信力,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

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經紮實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研究起草了《試點方案》和《實施辦法》。《試點方案》明確了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試點主要內容、試點範圍和期限、方案實施和組織保障等內容,《實施辦法》共30條,對試點方案作了進一步細化,是開展試點工作的具體依據。兩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文件規定,除人民調解委員會外,將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納入司法確認範圍,明確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允許中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級別管轄及專門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案件,進一步規範和促進非訴調解工作,提升糾紛化解效率,增強調解公信力。

二是完善小額訴訟程序。文件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標的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案件,對於標的額在人民幣5萬至10萬元的案件,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審限。規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

三是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文件規定,合理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將需要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納入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簡易程序庭審和文書簡化規則,優化庭審程序和審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書,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說理。

四是擴大獨任制適用。文件規定,在一審程序中,基層法院可以採取獨任制審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審程序中,中級法院及專門法院可採取獨任制審理一審以簡易程序審結的上訴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訴案件,實現二審程序繁簡分流。同時,建立完善獨任制與合議制轉換適用機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案件審判質量。

五是健全電子訴訟規則。文件著力明確相關電子訴訟規則,進一步拓展在線訴訟探索空間,為在線訴訟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包括:明確電子化材料提交效力,當事人以電子化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的,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確立完善在線庭審規則,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納入在線庭審範圍;完善電子送達機制,明確電子送達適用條件、適用範圍和生效標準,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採用電子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

文件還規定,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將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納入試點的中級法院、專門法院及其轄區基層法院開展。試點法院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就試點工作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

法〔2020〕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寧夏、陝西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促進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確保重大改革措施於法有據。現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根本目標,推動完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模式,不斷激發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切實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水平,為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安定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作為出發點,積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完善糾紛解決方式,以為民謀利、為民盡責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根據案件類型和複雜程度,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配置相應的司法資源,優質、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矛盾糾紛,努力讓司法更加親民、訴訟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堅持依法有序推進。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推進試點工作。涉及調整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決定後組織實施。對於實踐證明可行的經驗做法,及時總結提煉並推動上升為普遍適用的法律制度。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有機結合,實現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

(四)堅持強化科技驅動。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難題、提升司法能力,促進語音識別、遠程視頻、智能輔助、電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應用,適度擴大在線訴訟的覆蓋範圍,推動實現審判方式、訴訟制度與網際網路技術深度融合。

二、主要內容

(一)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健全特邀調解制度,加強特邀調解名冊管理,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序的銜接機制。合理拓寬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經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完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符合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二)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加強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適當提高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基準,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範圍。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期限。完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

(三)完善簡易程序規則。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明確簡易程序案件庭審和裁判文書的簡化規則,完善簡易程序審限規定。

(四)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探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具體情形。探索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部分簡單民事上訴案件,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和審理方式。建立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適用機制。

(五)健全電子訴訟規則。明確訴訟參與人通過人民法院信息化平臺在線完成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選擇以在線方式訴訟的,可以以電子化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經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可以採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明確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適用範圍和生效標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電子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三、試點範圍和期限

(一)試點範圍: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二)試點期限: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四、方案實施

(一)制定印發試點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作為推進試點工作的具體依據。

(二)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各試點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試點方案和試點實施辦法開展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試點指導工作,並適時向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

(三)推動法律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和實效評估的基礎上,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動修改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配套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五、組織保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及其分工方案,試點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推進,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等作為參加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實效評估和總結驗收,定期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協商,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法〔2020〕1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寧夏、陝西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法〔2020〕10號),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維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試點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積極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健全審判組織適用模式,探索推行電子訴訟和在線審理機制,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促進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特邀調解名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並對名冊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條司法確認案件按照以下規定依次確定管轄:

(一)委派調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選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由調解協議籤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三、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第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標的額超出前款規定,但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審判組織、審理期限、審理方式、一審終審等相關事項。

第六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糾紛。

第七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後果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開庭審理。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第八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傳喚、送達、證據交換的方式,但不得減損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第九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一審終審的告知等內容。

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並說明裁判理由。對於當庭裁判的案件,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第十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一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裁定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一)當事人認為案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關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

(二)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

(三)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

(四)當事人提出反訴的;

(五)需要鑑定、評估、審計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中發現案情疑難複雜,並且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四、完善簡易程序規則

第十二條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但應當保障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一)開庭前已經通過庭前會議或者其他方式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複;

(二)經庭前會議筆錄記載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三)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簡化裁判文書:

(一)對於能夠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據案件要素載明原告、被告意見、證據和法院認定理由、依據及裁判結果;

(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主要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裁判文書可以只包含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主文。

簡化後的裁判文書應當包含訴訟費用負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必要內容。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五、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新類型或者疑難複雜的;

(五)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

(六)發回重審的;

(七)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九)其他不宜採用獨任制的案件。

第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一)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條 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第一審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或者第(九)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已經作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第二十條 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獨任法官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六、健全電子訴訟規則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據技術條件、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願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電子化方式提交的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不再提交紙質原件。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可以採取在線視頻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在線庭審:

(一)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在線庭審情形的。

僅一方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用一方當事人在線、另一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開庭。

採用在線庭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轉為線下開庭方式審理。已完成的在線庭審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帳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 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僅適用於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法院,是指納入試點的人民法院;所稱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包括納入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稱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試點地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第二十八條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並於2020年2月1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制定實施方案、修訂現有規範、做好機制銜接的前提下,組織試點法院自本法印發之日起全面啟動試點工作,試點時間二年。2021年1月1日前,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形成試點工作中期報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民事訴訟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孫航 | 編輯: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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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統籌謀劃、全面推進,各試點法院積極主動作為,不斷加大探索創新力度,有序推進各項試點任務,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加強試點工作指導,統一政策口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前一階段試點工作出現的共性問題,研究編寫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以下簡稱《問答口徑二》),現印發給你們,供各試點法院參照執行。
  •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發布
    法〔2020〕27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統籌謀劃、全面推進,各試點法院積極主動作為,不斷加大探索創新力度,有序推進各項試點任務,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 15種簡易訴訟文書樣式:​最高法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
    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推動民事訴訟文書有效適應試點工作新要求
  • 成都法院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進會「一站式」建設現場會全國人大、最高法調研組實地考察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 成都中院供圖陳睿 周冰潔 本報記者 劉冰玉 10月20日,全國人大、最高法調研組一行到成都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調研工作。
  • 最高法院何帆到鄭州調研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12月16日,最高法院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到鄭州中院調研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韶華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鄭州、洛陽兩級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院相關同志參加調研座談會。會上,鄭州中院院長李志增、洛陽中院常務副院長李紅偉、鐵路中院有關同志分別介紹了試點工作總體情況,基層法院代表分別介紹了本院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及亮點,並就改革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進行了交流討論。何帆副局長指出,河南試點法院在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中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全面落實中央、最高法院改革決策部署,改革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20個城市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部分專門人民法院開展試點。
  • 最高法院司改辦到蘇州法院調研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最高法院司改辦到蘇州法院調研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2020-08-10 13: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22個問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發布
    法〔2020〕27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統籌謀劃、全面推進,各試點法院積極主動作為,不斷加大探索創新力度,有序推進各項試點任務,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法[2020]11號)(附:理解與適用)
    》(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法〔2020〕10號),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濟南中院舉辦「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研討會」
    2020年9月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辦「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研討會」。來自山東大學、山東師範大學、山東財經大學、濟南市律師協會、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律師代表,與一線辦案法官、法官助理共50餘人,就改革試點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探討與交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傑主持會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愛雲致辭。
  • 權威解讀|最高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法[2020]105號)
    >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統籌謀劃、建章立制,各試點法院主動作為、紮實推進、探索創新,有效確保了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 常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工作紀實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常熟市人民法院充分把握試點契機,先行先試,大力推行小額訴訟程序,優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有效提升司法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今年1至10月,該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2564件,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81.64%,其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案件3562件。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簡易程序56天,小額訴訟程序30.46天。
  • 西安灞橋法院傳達貫徹全省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12月1日,灞橋法院召開民事改革試點推進會,傳達貫徹全省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中期評估推進會精神。會議由黨組書記、院長陳學義主持,全院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參加。會上,陳院長傳達了會議精神和省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麟的講話;審管辦主任屈蓉通報了灞橋法院1—11月繁簡分流5項改革試點數據;各部門負責人結合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圍繞年底衝刺的目標都做了表態發言。陳院長總結會議時強調,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大局意識。增強幹警們做好試點改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 民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等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
  • 壹現場|北京試點民事訴訟標的額10萬元以下可採取小額訴訟程序
    4月23日上午,北京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市三級法院「全域」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為深入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