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的19歲少女小文,背著男友在荒草地約見男網友莫某,不僅被莫某強姦,還被迫將手機中的錢款轉帳於莫某。在莫某逼迫小文向其朋友借錢時,小文拒絕配合併大聲叫喊尋求幫助,莫某害怕被他人聽到呼聲而將小文殺害。
又是一起因為約見網友而導致的悲劇,年僅19歲的小文因輕信他人招致殺身之禍,令人不甚唏噓。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本案中的法律問題。
1、被告莫書康將小文帶至荒草地,違背小文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關係,行為構成強姦罪。隨後搶來小雯的手機,逼迫其將手機中的錢款轉帳給自己,構成搶劫罪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2、問題是小文遭搶劫後被殺害,應如何認定呢?
一般來說,只要是出於更好地劫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而致人死亡的,或者在這類行為的直接影響下致人死亡的,就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死亡的結果既可以是出於故意,也可以是出於過失。在搶劫的實行行為影響下導致的死亡結果,也應該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只定搶劫罪一罪。
例如,搶劫過程中,被害人慌忙逃離現場時,遇到車禍喪生,或者為了搶劫捆綁被害人,行為人逃跑時忘了鬆綁,導致被害人血液循環惡化而死亡等情形下,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在邏輯上可歸責為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條件,這樣的情形中也可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是搶劫後,為了滅口而殺害被害人的,則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3、本案中,莫某要挾小文跟朋友借錢後被其拒絕,恐懼的小文大聲呼叫,莫某因擔心暴露而將小文當場殺害,筆者認為對於莫某搶劫後殺人的行為,應分別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
近日,東莞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強姦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莫某死刑,莫某終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其相應的代價。
還是那句話,網絡交友需謹慎,學會自我保護,樹立安全防範意識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