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察——讓當事人意思自治主宰卡拉OK收費

2020-12-22 搜狐網

  法治觀察

  讓當事人意思自治主宰K歌收費

  只有對政府化和行政化色彩濃厚的那些社會組織進行社會化和民間化改革,實現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職能歸位,使社會組織真正融入社會,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政府和市場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務,有效彌補政府和市場的缺陷,同時表達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促進社會的互助和融合法制網特約評論員胡健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音樂唱片的版權人也不是天生的慈善家,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的日益普及、國外音樂唱片巨頭跨國維權步伐的加大,卡拉OK經營者為使用音樂作品買單已是大勢所趨。

但音樂唱片的版權人如何收費,卡拉OK經營者如何買單卻成了問題。一對一的談判授權,雙方付出的成本太昂貴了;司法訴訟維權,又只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個別警示作用。從社會整體成本最小化、權利主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是我們唯一的選擇。因此,最理想的模式莫過於音樂唱片版權人自發形成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談判協商完成與卡拉OK經營者的利益博弈,確定收費主體、收費標準和收益分配。這個過程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過程,不需要行政權力的介入,完全屬於社會自治的範疇。

  然而,我國政府大而強、社會小而弱的現實,決定了社會組織發育的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發展條件不充分,也直接導致權利主體無法自發形成集體化的利益表達與利益博弈。因此,集體管理組織迫切需要政府「搭把手,扶上馬,送一程」。但政府在發展社會自治組織的過程中,只能是參與、協助、指導,決不能包辦、替代、幹涉。扶上馬,送一程後,就應有「功成身退」的氣度與「激流勇退」的魄力,切莫「留戀」管理的權力與到手的收益。國家版權局之所以成為輿論的矛頭所向,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沒有真正做到「扶上馬,送一程,莫戀棧」。

  何謂「扶上馬」?即版權主管部門要為音像集體組織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支持。集體管理組織在籌建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獲得版權人的信任並獲取其授權,授權越多,合法性越強。因此,版權主管部門最大的支持就是通過政府的公信力為集體組織提供信用擔保,使得儘可能多的版權人加入到集體管理組織,一方面降低卡拉OK經營者單個談判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對版權人的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護。另外一個不可或缺的支持就是,在集體管理組織尚未「成形」之時,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啟動資金和活動場所。但需要警惕的是,這些先期投入的「成本」作為對社會自治組織的扶持,應當屬於公共財政的範疇,並不是某個部門的「投資」,決不能成為部門獲取「收益」的藉口。

  何謂「送一程」?即版權主管部門以中立的角色,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對集體管理組織與卡拉OK經營者的利益進行合理平衡;通過聽證、公示,鼓勵社會公眾尤其是版權人、消費者有序參與協商的過程,適當兼顧這些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收費涉及諸多利益群體,程序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優於結果的公正,談判協商、利益博弈只有公開透明,才能獲得各方的認同與執行。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之所以對國家版權局公開叫板,正是利益表達的渠道不暢通所致。我們認為,只要排除了行政權力的幹涉,市場主體完全可以按照價格形成的規律,找到利益的平衡點,既不會高到卡拉OK經營者用不起,也不會低到集體管理組織無法維持運轉。而版權人、消費者的利益也應當通過聽證、公示等程序進行有效表達。對於版權人而言,按點擊率還是按包間來收費,對其利益有著重大的影響,前者管理成本高,但比較合情合理;後者管理成本低,但有「大鍋飯」之嫌疑。對於消費者而言,版權費收多少,怎麼收,什麼時候收,是否會轉嫁到自己頭上,更是與其利益緊密相關。正如國家版權局所澄清的,卡拉OK版權費的性質不是行政收費,既然不是行政收費,那麼就不具有強制性,就應當是通過協商談判、聽證公示等利益博弈程序所達成的妥協結果。業界劇烈反彈、社會反響強烈,一定意義上顯示了公正透明程序的缺失。

  何謂「莫戀棧」?即版權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應及時從集體管理組織中退出,避免謀取部門利益之嫌。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的政府化程度很高,政府控制了幾乎所有的社會資源,承擔了幾乎所有的社會管理與服務的任務,這直接導致了部分社會自治組織的行政化傾向很強,緊緊依附於主管部門。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錯位,弱化了政府的公信力,很難得到社會的認同。此次卡拉OK版權費爭議風波中,國家版權局被置於風口浪尖,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就是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之間沒有一條很清晰的界限。正因如此,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為民之舉」被演繹成了「部門利益之爭」;國家版權局依法公告版權使用費標準被理解為越權對「版權使用費」定價;集體管理組織代理版權人收取版權使用費被誤解為國家版權局擴充自己的小金庫……我們期待集體管理組織對版權費的管理、使用、分配、監督作出明確的說明,打消版權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各種顧慮,同時更期待有關部門拿出「功成身退」的氣度與「激流勇退」的魄力,該出手時就出手,加強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該退出時就退出,切莫「留戀」管理的權力與到手的收益。

  「扶上馬,送一程,莫戀棧」,需要政府部門的自律,更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約束。從更為長遠的角度看,只有對政府化和行政化色彩濃厚的那些社會組織進行社會化和民間化改革,實現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職能歸位,使社會組織真正融入社會,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政府和市場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務,有效彌補政府和市場的缺陷,同時表達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促進社會的互助和融合。(責任編輯:萬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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