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教室玩捉迷藏墜下四樓,學校被判承擔60%的賠償比例

2020-07-31 藍天資訊報

7月30日,北京三中院通報一起校園安全案件終審結果。5年紀學生小姚(化名)在玩捉迷藏遊戲時,不慎從四樓教室墜下受傷,北京三中院終審認定,學校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60%的賠償比例。


小學生玩捉迷藏時墜樓 致六級傷殘


事發地位於某知名小學懷柔分校。小姚的家長起訴稱,2017年6月26日中午,孩子在教學樓四層和同學們玩「躲貓貓」遊戲,她爬上窗戶躲藏時,不小心翻出窗外墜樓,造成左股骨及胸椎壓縮性頸骨折的多處骨折,後住院治療近一個月。


經鑑定小姚構成六級傷殘。其家長聯繫學校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學校賠償其醫療費及護理費等相關損失。


該案一審審理中,對於學校應否擔責,家長和學校各執一詞。


家長認為,學校的相關設施有嚴重缺陷。教室的窗臺及窗戶外均沒有加裝護欄等保護裝置,窗戶可以完全打開且無紗窗保護。此外,學生在教室裡玩遊戲已持續一段時間,巡視老師未發現和制止。因此,學校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義務,應承擔責任。


校方則認為,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責任,進行了安全教育,嚴禁學生在課間和課後做危險遊戲。事發時小姚已經11歲,應當能夠預見到玩「躲貓貓」遊戲卻站在窗臺上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危險性。故學校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


後法院一審認定,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小姚的受傷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事發時小姚系年滿10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於自身受傷亦需承擔相應責任。故判決學校承擔40%的責任。


法院終審認定,學校需承擔主要責任


小姚父母不服,提起上訴。7月30日,北京三中院發布了此案的終審結果。


北京三中院認為,涉事學校的事發教室窗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教室位於四樓,窗戶一側打開,沒有必要的防護措施,極易發生人、物的墜落事故,此為導致姚某墜落的主要原因。


此外,事發時段雖有值班老師巡視,但卻未曾發現學生們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的躲貓貓遊戲藏身處潛在的危險性。此外,學校雖有安全教育材料,但對學生們的安全教育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綜合以上幾項因素考慮,法院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對於姚某的墜樓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姚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事物的認識、環境的判斷、行為的危險性應具有一定的辨別、預見和避免能力。事發時,姚某未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在玩遊戲時攀爬窗戶最終墜落受傷,其自身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故終審判決由學校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承擔60%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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