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創作人為維護自身的著作權,將KTV等營業場所告上法庭的事件近些年來頻頻發生。4月25日,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而據原告重慶金盾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盾公司)的律師稱,其在杭州,已就同樣的幾首歌曲MTV,所進行的起訴已達30多起。
權利人向好樂迪提出賠償每首歌曲1500元
其實這次涉案的MTV真正製作者並非金盾公司,而是成都藏逸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前些年,藏逸公司出於多方面的考慮,將其製作的MTV作品全部著作權和鄰接權都轉讓、授予了金盾公司。
2010年8月,金盾公司發現,在好樂迪KTV內,消費者可以對《水中的月亮》、《愛的天堂》等8首歌曲進行點播。而金盾公司卻從來沒有將這些歌曲授權給好樂迪用於經營。
金盾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了其的賠償請求,每首歌曲1500元,以及其他合理費用1000元。
好樂迪:公司並無侵權意願
「公司是交過版權費用的。」好樂迪的代理人說。
對於金盾公司的訴訟,好樂迪給予了回應。「我這兒有2009年繳費發票的複印件,可以證明此事。」
代理人說,目前國內的MTV作品都已授權給音集協進行管理,由其來向侵權者進行維權。而好樂迪之前一直在向音集協所授權的上海天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繳納版權費。因此,從主觀上來說,公司並沒有故意侵權的意願。
不過,好樂迪方面也承認,之後由於天和沒有了收費的權利,所以從2010年開始好樂迪也再沒有繳納版權費了。
「我們不認可好樂迪的說法。」金盾公司的律師說,「即使好樂迪向音集協繳納版權費用的事實成立,也與我們無關,我們並沒有加入音集協,同時也沒有將作品的相關權利授權給音集協。」
調解結案每首歌曲賠償550元
雙方最終同意調解。
調解協議稱,10日內好樂迪停止放映涉案作品,並賠償原告每首歌曲550元的費用。同時,如果逾期未付,金盾公司可就1000元的違約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金盾公司的律師說,從2011年開始至今,公司已經在杭州起訴了30多起KTV的侵權案件,之後還將繼續。主要目的還是希望對方停止侵權。此外,雖然該案以調解結案,但是公司之前在廣州的侵權糾紛中,也不乏法院判決的例子,當時,每首歌曲的賠償費用高達8000元。
好樂迪方面在接受採訪時也說,金盾公司就這次涉案的8首歌曲,已經將杭州的3家門店都告了個遍,他們覺得對方還是出於利益的考慮。
法院提示企業在各個環節都要多加留意
下城法院也就這一問題給企業作了風險提示。
無論是在生產環節還是銷售環節,企業都要把關,避免侵犯著作權和商標權。
比如在內部區域網上提供電影、電視、音樂、照片的在線播放服務,就會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產品宣傳冊和廣告圖文上,擅自使用他人圖片、文字作品等行為也會侵犯著作權。
另外,在未經作者許可、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將攝影圖片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紙或在電視短片中等行為也屬侵權。
據每日商報 作者張玎 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