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公告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及《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等相關法律規定,經我單位查詢公安交管綜合應用平臺,吳忠市範圍內已註冊登記的以下機動車(具體詳見附件)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但機動車所有人未依法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為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特發布此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以下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全部作廢,我單位將依法對此做出進一步處理。
特此公告
吳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2020年12月30日
摩託車達到報廢標準明細表(576輛)
吳忠交警溫馨提示
逾期未檢驗、報廢的車輛因未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安全係數得不到保障,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容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託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應當強制報廢。
編輯:霍 克
審核:弈 書
【來源:吳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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