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什麼是案底?一般來說,「案底」通常指的是個人的犯罪記錄,準確的說應該稱之為前科。而拘留又主要分為三種,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主要是一種針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性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天,但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天。
行政拘留是對某一種已經能夠認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處罰,所以肯定會留下案底,也就是要被記入檔案。關於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其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一般當事人在由於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行政拘留的一般不會留下前科,這是區別於刑事處分的重要和要素。但當事人如果超過16歲被處以行政拘留在當地公安機關留下案底,如果5年內再次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會加重處罰。
前段時間,李某的一個朋友王某因為做了一些事情,被拘留了十幾天,現在又直接被釋放了,這種情況下,被行政拘留釋放了,會有案底嗎?影響他以後考公務員或者找工作嗎?
如果是行政拘留沒有案底,不影響參加工作。行政拘留對人生的影響一般不大,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的,不會寫進個人的檔案。
對以後出入境更沒有影響。出入境,主要是針對未決案件的、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限制出境的一種措施,對行政拘留的人員沒有影響。 對子女的仕途也不會影響。通常,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因為:
1.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
2.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覆核時有案可查;
3.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的規定: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了解情況以及是否有犯罪記錄跟前科,一般父母和直系親屬的犯罪都會受到影響。公務員入職前,絕大部分單位會根據規定到擬錄用人員的所在社區跟派出所雖然各地情況不同。
但是,只要報考本人沒有第十七條裡的三種情況,報考公務員是沒有影響的。公務員政審考察也只涉及本人,所以父母親屬被行政拘留過對公務員政審本人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