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吧門口有人打架 . 蔡某等6人被拘!

2021-02-21 大甲子

你說了我一句

我還了你一嘴

就這樣

一言不合就開打

俗話說「小不忍則亂大謀」

一句簡單的話語

一個偶然的動作

或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

近日,陸豐公安快速偵破一起聚眾鬥毆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

2021年2月1日2時54分,陸豐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在陸豐市東海鎮某酒吧門口有人在打架鬥毆。

接警後,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並通過調取現場視頻錄像,把涉事人員蔡某鴻(男,30歲,陸豐東海人)、鄭某興(男,28歲,陸豐河東人)、林某鋒(男,29歲,陸豐河東人)、林某業(男,28歲,陸豐河東人)、周某源(男,25歲,陸豐東海人)、黃某銳(男,26歲,陸豐東海人)等6人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查,當晚2時許,犯罪嫌疑人蔡某鴻、鄭某興2人在酒吧喝完酒後,與同在酒吧喝酒的犯罪嫌疑人林某鋒、林某業、周某源、黃某銳4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隨後引發了雙方的肢體衝突,過程中造成林某鋒、蔡某鴻等不同程度受傷。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蔡某鴻、鄭某興、林某鋒、林某業、周某源、黃某銳等6人對其參與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均供認不諱。目前,以上6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鬱悶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除此之外,在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之後,犯罪記錄伴隨終生,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都受限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鬥毆犯什麼罪,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多人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鬥毆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打架鬥毆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已經2021年了

新春佳節也快到了

警察蜀黍在這裡鄭重提醒:

千萬不要再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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