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西省教育廳下發《關於印發<山西省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教基[2020]22號)。全文如下:
各市教育局:
近日,媒體報導了我省「常量教育」「諸園·新起航」等機構無證違法培訓、培訓場所不合格、面向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生和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違規開展全日制培訓等情況,暴露出我省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缺位,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執法不順暢,部分校外培訓機構資質、場地、師資等條件不合格,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查處等突出問題。為切實遏制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鞏固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省教育廳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並制定了《山西省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情況務於2021年1月15日前報省教育廳。
山西省教育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山西省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全國基礎教育綜合改革暨教學工作會議精神,鞏固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解決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淨化社會育人環境,省教育廳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全省範圍內對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資質、培訓場地、師資、內容、培訓對象、收費、備案公示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違規查處,構建長效機制,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
二、整治時間
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0日
三、整治重點
1.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開展面向中小學生培訓業務的情況。
2. 校外培訓機構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的情況。
3. 校外培訓機構中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無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未在校外培訓機構網站及培訓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學科培訓教師姓名、照片、任課班次、教師資格證號的情況。
4. 校外培訓機構接受義務教育段適齡學生和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的情況;普通中小學校空掛學籍、人籍分離的情況。
5.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未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的情況。
6.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未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相關備案信息進行審核或未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的情況。
7.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訓練實際培訓進度與備案信息不相符、存在「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的情況。
8. 校外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的情況,以及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鈎的行為。
9. 校外培訓機構無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或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低於3平方米,不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的情況。
10. 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情況。
11. 縣級人民政府網上未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的情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未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工作的情況。
12. 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未列入黑名單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情況。
四、整治步驟
(一)全面摸底階段(2020年12月10日—12月20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聯席會議單位,以縣為單位,針對資質、場地、師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收費、公示等情況,明察暗訪相結合,並充分應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等數據平臺,逐一深入排查,列出清單,建立臺帳。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0日)。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以縣為單位,明確每個機構的具體整治責任人和整治時限,逐一進行整改,限時銷號管理,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推動整治取得明顯效果。
(三)健全長效機制。出臺《山西省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管理長效機制和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完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違規培訓行為,推動校外培訓機構相關信息備案審核和公示公開常態化,推動年檢年報和黑白名單制度有效落實,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認識。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是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的關鍵環節,是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格局的重要內容,也是群眾關注的熱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促進教育公平、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大統籌協調力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作用,調配工作力量,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摸排做到位、整改做到位、監管做到位,確保取得整治實效。
2. 嚴格依法處理。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師〔2018〕18號)、《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晉教基〔2019〕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違規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規培訓的機構要列入黑名單,並積極協商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行聯合懲戒。對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有償參與培訓的,除依法追究校外培訓機構及中小學在職教師責任外,還要追究在職教師所在學校的管理責任。對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生及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在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全日制培訓的,依法追究校外培訓機構和學生學籍所在學校責任。對存在實際培訓情況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年檢年報制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 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科學教育理念的宣傳,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成才觀,避免過度焦慮,理性看待校外培訓機構的作用,形成家校共育合力。要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有關政策規定宣傳解讀,及時公布黑白名單以及校外培訓機構備案信息,引導家長和社會了解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的有關要求,做好自身權益保護。要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發動廣大群眾參與監督。要及時公布違規行為查處情況,起到震懾作用。
來源:山西省教育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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