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9日11時許,長嶺縣公安局前進派出所接到前進鄉中學三年級學生紀某某報案稱,其在校外宿舍裡被其同學付某某、車某某及付某某找來的一個不認識男子毆打。前進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進行調查取證,目前打人者均已被抓獲。
校園霸凌,是一個長期討論卻屢禁不絕的話題。對此事件,網友們紛紛表示校園霸凌事件應當追查到底,而且事情發生在學校宿舍內,還應當追究學校的管理責任以及霸凌者的責任,不能因為年紀小就姑息。
在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在學校的集體生活中,發生爭執是很常見的事情,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時的化解和溝通就會導致更加嚴重的後果。最高法在《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中統計了2015-2017年全國法院刑事一審審結案件後發現,57.5%的校園暴力案件涉及故意傷害,11.59%的案件甚至導致受害人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現場流出的視頻顯示,三人一起毆打一名學生,狂扇其頭部還逼其下跪,直到圍觀者勸解後,打人者才住手。加害者的行為若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本案較為特殊的一點是,跟受害人紀某某發生爭執的同學付某某是初三的學生,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問題規定在第十七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由於故意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付某某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仍需承擔治安管理處罰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
近幾年,我國青少年的犯罪人數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並且有低齡化、團夥化、惡性化發展趨勢。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出臺的過程中,不少人在呼籲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回答紅星新聞提問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