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該法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那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有哪些呢?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
家庭的成員遭受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在這個情況下,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
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員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這裡的家庭成員,不僅僅限於夫妻、父母子女之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如果受害的成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三、用什麼樣的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四、向什麼機構申請?
保護令的申請應當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施加暴力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不清楚具體法院,申請人可以選擇離自己最近的法院申請,即使該法院不具有權限的,該法院也會告訴你具體的法院及地址。
另外,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不收費。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多久可以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當然,在發生家庭暴力時,未必可以直接申請保護令,可以選擇報警或者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同時,對於在公共場所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人也可以向路人求救,在這種情況下,「路人」也有權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勸阻。
六、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麼用?
人民法院籤發保護令以後,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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