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的公告

2021-01-11 陽光高考

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定於2021年1月9日至10日舉行。現就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安排

考試時間和地點

1.聲樂、器樂、舞蹈、主持與播音等專業

考試時間:2021年1月9日至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中聽寫、樂理考試時間為1月10日下午3:00-4:40。

考試地點:海南師範大學(龍昆南路99號);海南中學初中部(僅聽寫、樂理考試)

按照以上各類別考試時間,隨機編排每位考生具體考試時間,考生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依序到場參加考試。

2.美術、書法等專業

考試時間:2021年1月9日,具體時間見下表:

考試地點:瓊山中學高中部(瓊山區新大洲大道南側396-2號,設50個美術類(001-050考場)、7個書法類考場);瓊山華僑中學高中部(瓊山區振發橫路,設28個美術類(051-078)考場)

(二)準考證列印

參加藝術省級統考的考生,請於2021年1月5日至9日,自行登錄高考報名系統列印藝術專業考試準考證。

二、考試用品

1.參加美術專業考試的考生自帶畫板、畫筆等用品。

2.參加書法專業考試的考生自帶毛筆、墨汁、畫氈、黑色籤字筆等用品。

3.參加聲樂專業考試的考生,需自備3首自選備考演唱歌曲的樂譜,面試現場由計算機隨機抽取1首演唱,入場後將考試曲目的樂譜(也可以清唱)交給工作人員,由考點統一安排老師伴奏,中國歌劇選段及外國歌劇詠嘆調不可移調演唱。

4.參加器樂專業考試的考生,考試現場在2首備考曲目中隨機抽取1首演奏。面試考場備有鋼琴,其他樂器由考生自備;器樂演奏實行無伴奏演奏,要求背譜演奏。

5.參加舞蹈類專業考試的考生,需自備劇目表演的伴奏音樂;參加主持與播音類專業考試的考生,才藝展示的伴奏音樂需自行準備。

6.舞蹈考生劇目表演和主持播音考生才藝展示的伴奏音樂須使用標準CD光碟或U盤載體,刻錄為音頻(音樂)CD格式,不得刻錄為數據文件,否則因不能播放影響考試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三、美術、書法和聽寫樂理筆試須知

1.考生在開考前45分鐘須到達考點,接受健康碼檢查、體溫檢測和身份驗證,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考試;開考15分鐘後,遲到的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方可提前交卷離場(速寫考試不得提前離場)。

2.考生進入考場時,主動接受監考人員安全檢查,嚴禁攜帶手機、相機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違者按考試違規處理。

3.考生對試卷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但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試題有關內容;不準在試卷上塗畫與試題要求無關的內容,否則視為考試違規。

4.結束信號發出之後,應立即停止答卷,待監考員收齊並清點試卷無誤後,才能依次離開考場;嚴禁考生將試卷和答卷帶出考場。

四、聲樂、器樂、舞蹈和主持與播音專業面試須知

1.考生參加面試須在開考 (本人準考證上規定考試時間段的起始時間) 前45分鐘到達考點指定的報到處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報到,接受健康碼檢查、體溫檢測和身份驗證,並按工作人員引導依序參加考試,在本人考試時間段開考15分鐘後仍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不得進入考場。

2.考生須聽從引導員指引,到指定位置抽取考試編號,並將號牌佩戴在身體醒目位置,按照所抽取的順序列隊候考。

3.考生在考場內不得透露姓名、準考證號、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等信息,不得做任何打招呼和有暗示性的言語行為。

4.考生候考期間要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譁;要按工作人員的安排依序參加考試,考試完畢應安靜的離開考場。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參加考試。

5.禁止攜帶手機、相機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禁止將試題帶出考場,否則將按考試違規處理。

五、考試紀律

考生務必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認真閱讀《海南省考試局關於做好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工作的通知》《海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考生疫情防控須知》《考生須知》,按應考類別考試的相關要求依時有序參加考試,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有關考試作弊違法的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考生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和考試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工作人員的指揮參加考試,不在考場內外聚集;考生進入考點到考場或候考區就座前,必須佩戴口罩;到考場或候考區就座後,考生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佩戴口罩;建議筆試類考試中考生全程佩戴口罩,面試類考試中考生僅在表演時取下口罩。備用隔離考場的考生須全程佩戴口罩。

考生家長等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點。樂器搬運人員確需進入考點的,需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管理。

六、監督舉報

為加大社會各界對我省藝術省級統考招生工作的監督,增加招生考試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省在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專業統考期間設立對各種違規作弊行為舉報電話:13098999761,歡迎監督舉報。

七、溫馨提示

考試期間,海口氣溫較低,且可能伴有降雨。請考生合理選擇交通方式提前到達考點,帶好雨具、注意保暖,同時考點也將提供熱水供考生取用。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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