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相關主體利益衝突及其...

2020-12-10 中國奧委會官方網站

  摘 要: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奧委會關於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異動決定是基於各方主體利益的權衡結果。其中特別關係到基於奧林匹克運動體系產生的直接主體、基於法律行為產生的間接主體和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的特殊主體的利益。由此存在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與國際公共衛生安全之間的衝突、合同履約受阻帶來的衝突、運動員參賽權與運動員生命健康權之間的衝突,以及公平比賽的理想與非對等比賽的實際之間的衝突。基於國際公共衛生相關理論,提出國際奧委會的妥適決策路徑應在國際公共衛生安全和運動員生命健康權的優先考量基礎上,補充適用全球衛生正義理念以保障參賽機會平等和比賽結果平等,最後輔以比例原則以減損及緩和相關主體利益受損程度。

  關鍵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東京奧運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全球衛生正義;比例原則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 ,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和發展引發全球各領域出現連鎖反應。在體育產業全球化發展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對體育產業亦造成了全面性和不可預期性的影響。從廣義上對體育產業的理解而言,受到此次疫情直接影響的主要是體育本體產業和體育外圍產業,特別是體育本體產業中的體育競技和大眾健身、體育外圍產業中的體育旅遊等受疫情影響較為直接和突出。本文將以體育產業核心和基礎之一的體育競技領域為例,探討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體育賽事的影響。針對當前全球關注的第 32 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京奧運會」)籌備工作,遵循主體利益衝突及其解決的路徑,探討借鑑國際公共衛生理論予以妥適化的應對策略。

  1 新冠肺炎疫情下全球體育賽事的現狀

  1.1 新冠肺炎疫情對一般體育賽事的影響

  新冠肺炎疫情對體育賽事的影響主要呈現出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1)影響範圍的全球化樣態。囿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暴發,世界多國均對相關體育賽事做了應對性處理。例如,ATP 挑戰賽義大利貝加莫站男單決賽、2020 世界桌球團體錦標賽、歐洲杯等國際性比賽,以及歐洲足球五大聯賽、美國職業籃球聯賽等職業化賽事都受到影響;2)影響領域囊括體育傳統領域和非傳統領域。除了傳統體育項目賽事外,近幾年呈現出新興發展態勢的電競體育項目也受到疫情影響,如英雄聯盟職業聯賽(League of Legends Pro League)和英雄聯盟職業發展聯賽(LOL Development League)的春季賽事等。

  體育賽事組織者等相關主體不得不調整原有比賽計劃,而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的應對策略呈現出多元化特徵,即體育賽事的異動情況主要有空場、延期、異地或者取消等方式。如 2020 年歐洲冠軍聯賽巴黎聖日耳曼足球隊與多特蒙德足球隊的 1/8 決賽次回合就以空場方式進行;歐洲杯、美洲杯宣布推遲至 2021 年舉行,2020年世界桌球團體錦標賽宣布延期進行;ATP 挑戰賽貝加莫站男單決賽取消,並認定 2 名決賽選手同時獲得亞軍。

  1.2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響東京奧運會進行的因素

  從疫情暴發至今,若干國家和地區先後頒布了不同限制範圍和不同限制形式的國內、國際旅行禁令或隔離措施。由此,新冠肺炎疫情對於東京奧運會能否按原計劃舉行的最顯性、最直接影響莫過於相關奧運會資格賽因為旅行限制、隔離限制等原因發生了程度不一的異動。比如拳擊項目的歐洲區奧運預選賽,賽艇項目的美洲區、亞洲及大洋洲區的奧運資格賽,拳擊項目的歐洲區奧運資格賽,摔跤項目的亞洲區奧運資格賽,女足項目的亞洲區預選賽等均直接因為疫情影響而發生變動,由此導致相關項目的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無法在計劃時間內確定。隨後,美國遊泳協會、美國田徑協會、英國田徑協會、西班牙田徑協會、西班牙足球協會等多國國內體育組織呼籲延期舉行東京奧運會。加拿大奧林匹克委員會(Canadian Olympic Committee)、澳大利亞奧林匹克委員會(Australian Olympic Committee)等在內的國家奧委會先後宣布將不派運動員參加原計劃於 2020 年夏季舉辦的東京奧運會,同時建議推遲舉辦東京奧運會。

  關於是否調整東京奧運會原有計劃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作出最終決定。在疫情初期,東京奧組委和 IOC 曾多次表達了對東京奧運會如期舉辦的信心。但隨著多個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了交通旅行禁令,東京奧運會能否按照原計劃舉行不再僅與日本本國疫情防控情況相關。2020年3月30日,IOC、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和東京奧組委宣布東京奧運會將於 2021年7月23日—8月8日舉行,東京帕運會將於2021年8月24日—9月5日舉行。

  雖然東京奧運會已確定延期至2021年夏天舉行,但後續工作安排仍需要進一步細化,如何妥善地進行包括奧運會資格賽在內的後續相關決策,仍然是各方需要謹慎對待和思考的問題。由此,新冠肺炎疫情已經成為包括 IOC 在內的相關主體必須予以考量和規劃的重要突發事件。

  2 新冠肺炎疫情下東京奧運會相關利益主體及其衝突

  《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的當事人包括IOC、主辦城市、主辦城市所在國家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NOC)以及奧運會組織委員會(Organising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Games)。IOC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是奧運會具體籌備工作的執行者。儘管《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明確了合同當事人,但奧運會的相關利益主體是否僅限於以上各方,特別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是否有其他主體與奧運會是否舉辦、如何舉辦存在利害關係?在各方主體之間、主體內部的角力中,又主要需要化解哪些利益衝突?

  2.1 東京奧運會相關利益主體的釐清

  2.1.1 基於奧林匹克運動體系下的直接主體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中將奧林匹克運動(the Olympic movement)的目的定義為,通過開展與奧林匹克主義(Olympism)及其價值觀相一致的體育活動來教育青年人,從而為建立一個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貢獻。關於奧運會的重要性,《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奧林匹克運動的高潮即是將全球運動員集中在最偉大的體育盛會即奧運會上。與此同時,IOC、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NOCs 是奧林匹克運動的3 大基本組成部分。除此之外,奧運會組織委員會、國家單項體育協會、俱樂部和從屬於 IFs 和 NOCs 的個人均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組成部分,特別是運動員的利益構成了奧林匹克運動展開的基本要素。由此,根據《奧林匹克憲章》中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相關規定,奧運會是奧林匹克運動最重要的體育盛會,上述國際和國內體育組織,包括運動員在內的相關個體均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組成要素。所以,奧運會的籌備、舉辦情況不僅與《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的當事人相關,還與 IFs、NOCs 等國際、國內體育組織相關,最重要的是與作為奧運會主角的運動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上主體均是奧運會的相關方,其都應擁有在與奧運會籌備或舉辦等具體工作中表達意見的權利,本文將其統稱為直接主體,即基於《奧林匹克憲章》所列明的構成奧林匹克運動基礎並與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直接相關的當然主體。

  2.1.2 基於法律行為下的間接主體

  對基於通過主辦合同外的其他合同,如贊助合同、廣播合同、採購合同等法律行為的形式形成的利益主體,本文統一將其稱為間接主體。首先,奧林匹克運動在全球範圍內的推廣和開展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性工作,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對於非營利組織 IOC 而言,企業贊助為其保證工作正常開展提供了基礎的、必要的資金支持。商業團體的支持對於奧運會的舉辦以及奧林匹克運動中每個組織的運作(包括資金、技術服務和產品)都極為重要。奧林匹克運動的贊助體系是一個較為龐大的體系結構,根據直接管理主體的不同,奧林匹克營銷收入主要分為3個部分,第1個部分是由IOC管理的、在全球範圍內生效的奧林匹克合作夥伴(The Olympic Partners,TOP)計劃、廣播合作計劃和IOC 官方供應商、特許計劃;第2個部分是由奧運會組織委員會管理的在本國或本地區範圍內生效的國內贊助和相關特許,如奧運會組織委員會可在IOC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和補充與TOP計劃合作夥伴無產品類別競爭關係的贊助企業 ;第3個部分為NOCs和IFs 通過自身商業計劃產生的收入,如 NOCs可在所在國家和地區範圍內擴展相關贊助計劃。

  在奧林匹克贊助體系中,始於1985 年的TOP計劃是其中最高級別,主要將奧運會(夏季、冬季和青年奧運會)專有營銷權授予相關全球合作夥伴。這些合作夥伴在各自專業領域內採用不同的形式為奧運會提供各種支持。如通過提供產品、服務、技術、專業技能和人員培訓支持奧運會的開展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或直接為奧林匹克運動員和全球奧運之星提供訓練贊助等。隨著奧林匹克運動在全球的發展,TOP計劃的企業數量從1988年漢城奧運會期間的9家企業發展到目前的14家企業。阿里巴巴集團於2017年加入了TOP計劃,成為2018年平昌冬奧會、東京奧運會的頂級合作夥伴。TOP計劃對於奧林匹克運動的贊助金額 ,從1985年—1988年奧運周期的9600萬美元漲到2013年—2016 年奧運周期的10.03億美元。

  由此 ,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直接關係到TOP計劃合作夥伴以及其他贊助商的商業利益。奧運會作為奧林匹克運動規模最大的全球性、綜合性盛會,相關贊助商對於其的關切程度更是不言而喻。

  其次,《奧林匹克憲章》中規定,奧運會的轉播是傳遞奧林匹克理想和價值的最重要方式,IOC 擁有所有與奧運會媒體報導相關的決定權,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確保奧運會得到不同媒體最全面的報導,並且確保在全球範圍內擁有最廣泛的觀眾。轉播收入也是支持奧林匹克運動全球發展的重要來源。以夏季奧運會為例,其轉播收入從1960年羅馬奧運會的120萬美元,漲到 2016 年里約熱內盧奧運會的28.7億美元。在裡約奧運會期間,約世界一半人口通過全球584個電視頻道、270多個數字平臺等不同媒介觀看和了解了奧運會,其中通過電視和數字平臺觀看奧運會的流量達到了 80.9 億人次。一些關鍵性比賽甚至吸引了千萬人次的觀眾收看,如裡約奧運會期間,我國運動員諶龍和馬來西亞運動員李宗偉之間的羽毛球男子單打決賽吸引了5500萬人次觀看。

  根據相關數據,全球範圍內與IOC籤署的關於某一次奧運會的轉播版權協議的企業往往達到數十家。以 2012年倫敦奧運會為例,與IOC籤署了倫敦奧運會轉播版權協議的廣播公司約有 30 家,並且這些廣播公司遍布全球範圍。由於廣播公司一般均會對年度轉播計劃做詳盡的計劃安排,所以奧運會能否在計劃時間內按照規定方式舉辦直接關係廣播公司的全年工作安排,進而會影響其經濟利益。根據 IOC 的相關數據,全球廣播權銷售收入和TOP計劃贊助收入對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資金貢獻達到了 91%。僅在2013年—2016年間,廣播電視公司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支出約為41.6億美元,TOP計劃贊助商的支出約為10.3億美元。

  再次,從東京奧運會的具體籌備來看,東京奧組委亦會就場館建設、食宿安排、交通基建、安保配備、宣傳設計等各項內容與相關企業或者個人籤署協議,這類合同當事人也屬於奧運會的利害關係方。根據東京奧組委公布的總預算規劃 ,用於賽事運營、場館建設的直接預算為120億美元 ,包括城市配套基礎建設在內的間接預算為180~270 億美元。

  綜上,奧林匹克運動與眾多利益相關者關係密切,若東京奧運會發生變動,包括以上主體在內的相關主體均會從不同程度受到影響,而且這種影響造成的損失甚至可能是巨大的。

  2.1.3 基於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的特殊主體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負責國際衛生的國際組織,其地位具有合憲性和國際合法性。成立至今,WHO 經歷了從以消滅疾病為主要目的到促進全球衛生體系形成的裡程碑發展。作為國際上最大的政府間國際衛生組織,WHO以「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儘可能高水平的健康」為宗旨,致力於建構以普遍覆蓋和健康公平為特徵的全球衛生體系,其承擔著指導和協調國際衛生的工作。具體而言,其職能涵蓋疾病的防治、公共衛生的改進、醫療水平的提高、衛生情況的檢測和評估、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衛生知識的傳播等。在發生全球性傳染病的特殊情境下,任何競技體育比賽的舉辦,都可能會引發國際公共衛生風險。特別是四年一度的全球體育盛會奧運會,其在運動員、現場觀眾、其他工作人員規模等方面遠超於其他體育比賽,是一項高密度聚集、高強度接觸的綜合性體育賽事。除此之外,奧運會的巨大影響力將帶動世界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加速流動,所以因奧運會可能帶來的國際公共衛生風險更應謹慎對待。國際公共衛生中的「公共」隱含了兩方面的涵義,其一即哪些主體或者實體應對公眾健康負責,其二即哪些主體享有對健康的合理期待。一般認為,作為國際公共衛生事務管理者的 WHO,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公共衛生安全,所以它亦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奧運會籌備事宜的利益關係方。

  2.2 相關利益主體間的主要利益衝突

  東京奧運會的籌辦關涉包括直接主體、間接主體和特殊主體在內的多方利益。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奧運會賽事的組織和籌劃應置於國際公共衛生整體考量之下,各方主體之間以及主體內部各要素之間會呈現出一種緊張甚至是相互衝突的關係。根據從宏觀到微觀、從外部至內部、從一般到特殊的邏輯進路,可將關涉主體的利益衝突概括為以下3種類型。

  2.2.1 直接主體、間接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

  從宏觀的、外部的視角而言,最為突出的矛盾首先體現在直接主體和間接主體所代表的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與特殊主體 WHO 代表的國際公共衛生安全之間的衝突。從利益最大化角度,對於以 IOC、IFs、NOCs、東京奧組委、主辦城市和主辦國政府、運動員等在內的基於奧林匹克運動體系下的直接主體以及包括贊助商、廣播公司等在內的基於法律行為產生的間接主體而言,東京奧運會的任何異動必然會對其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在一定條件下,其主要立場是支持奧運會在規劃內舉行,從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奧林匹克運動的整體利益。作為東道主,包括日本政府、東京都政府在內的官方機構以及日本民眾對奧運會寄予了超出體育競技本身的期待。日本曾先後3次獲得奧運會舉辦權。奧運會被日本政府和人民寄予肩負日本經濟發展和政治利益發展的重要使命。日本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強調著東京奧運會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開啟了「全日本體制」模式,即舉全國之力對人才選拔與培養、場館修建與改造、科學訓練與指導等提供政策和經費支持;2015年,設置獨立於文部科學省的體育運動廳,其主要是為了全力備戰東京奧運會之需 ;2016年,成立高表現體育運動中心(Japan HighPerformance Sport Center),強化各方合作並制定具有綱領性質的「鈴木計劃」備戰文件,以科學安排東京奧運會備戰計劃;日本國立體育科學中心(Japan Institute of Sport Science)為運動員提供具有一定針對性的身體檢測、訓練指導、心理輔導、營養保障、視頻動畫技術、信息技術等體育醫科學支援,幫助運動員完成體育技能的突破。

  新冠肺炎疫情先後被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全球大流行,意味著世界各國必須攜手合作以共同防控疫情。所以無論是 WHO 抑或是各國政府都將避免人群聚集作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方式之一,而奧運會所具有的人群聚集性與傳染病公共衛生安全的防控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因此在已構成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下,直接主體、間接主體等所代表的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就與 WHO 所代表的國際公共衛生安全利益存在衝突。

  2.2.2 直接主體與間接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

  直接主體特別是奧林匹克體系下的權力機構 ,如IOC、IFs、NOCs 以及東京奧組委、東京都政府等與贊助商、廣播商、基礎材料供應商、安全保障服務商等間接主體亦存在相應的利益衝突。一般而言,在贊助合同、廣播合同、設施供應合同、安保合同等雙務合同中,以 IOC、奧組委、東京都政府在內的直接主體在以上各類合同中主要承擔的是後履行義務,而贊助商、廣播商、供應商等間接主體主要承擔的是先履行義務,即間接主體基於合同約定,應在前期承擔更多的資金、服務等成本投入,直接主體的履約方式主要體現在奧運會的如期順利舉行之上。如廣播商在奧運會籌備過程中會基於贊助合同向IOC 等合同相對方提供相應資金支持以履行自身義務,作為相對方的 IOC 主要義務體現為奧運會的如期既定舉行;提供安保服務的企業會在奧運會開幕前進行包括人員選拔、人員培訓等一系列履約行為,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其無法如期完成最後提供安保的履約行為,也會導致IOC 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義務。履約受阻致使直接主體和間接主體間的利益衝突集中體現在合同行為無法完成而導致相應損失特別是經濟利益損失。

  2.2.3 作為直接主體基礎要素的運動員主體的內部衝突

  2.2.3.1 運動員參賽權和運動員生命健康權之間的衝突

  競技體育是體育產業的基礎和中心,參賽權是運動員基本價值的體現。在《奧林匹克憲章》中,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強調參加體育運動是人的基本權利,每一個人都擁有參加體育運動的可能性。對於運動員,參賽權特別是奧運會的參賽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奧運會的具體開展情況關係到運動員的切身利益。首先,在法律層面,參賽權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是運動員的基本勞動權。特別是足球、籃球、網球等職業化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體育項目,運動員的參賽權就是其勞動權的集中體現;其次,在技術層面,對於佔據絕大多數的、職業化程度較低的體育項目,奧運會是競技體育的最高賽場,代表著最高的競技水平和技術水平,獲得奧運會的參賽權是對運動員競技水平和競技能力的充分肯定;最後,在精神層面,奧運會的參賽權是運動員運動生涯的最高榮光,是許多運動員的職業理想。運動員在奧運賽場上的表現被認為是民族精神面貌的象徵,奧運會的參賽人數、比賽成績背後往往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體現。可以認為,奧運會是建立在國家和地區實在化區隔基礎上的,以國際一體化為理想的各國、各地區運動員參與競爭的體育賽事。

  與參賽權相對應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生命健康權面臨前所未有的未知風險。特別是作為奧運會主角的運動員,訓練過程、因參加奧運會資格賽或奧運會比賽發生的國際交通過程、在往返於奧運村與比賽場地之間的交通過程乃至於集中居住於奧運村期間的飲食、休閒娛樂過程等各環節都存在風險。對於一些強調身體對抗性和接觸性的運動項目,新冠肺炎病毒傳染途徑使得該類運動員的生命健康面臨更大的威脅。由此基於運動員主體視角,必然出現參賽權和健康權之間的權衡考量甚至是取捨的問題。

  2.2.3.2 公平比賽的理想與非對等比賽的實際之間的衝突

  相較於衝突的顯性化屬性,不同公共衛生資源主體之間的衝突更具有隱性化。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公共衛生資源對於疫情的防控起著關鍵性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但各國、各地區的公共衛生水平和醫療水平具有較大差異,主要體現在預防能力和治療能力兩個方面。總體而言,北半球的醫療衛生水平優於南半球,發達國家的醫療衛生水平優於發展中國家(Marmot etal. ,2006)。新冠肺炎疫情對於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運動員,其直觀的風險也具有差異。對於公共衛生體系較為發達的國家的運動員,外在完備的公共衛生體系不僅從物理層面為其提供更為安全的訓練條件,亦將從心理層面免除其內在擔憂。

  不同的醫療衛生水平必然會導致運動員或者運動隊之間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上呈現出不同的應對能力,致使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運動員處於不對等的狀態。這樣的不對等對於已經獲得或爭取獲得東京奧運會參賽資格的運動員集中體現於兩個層面。其一,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獲得奧運會參賽資格的機會不平等。根據 IOC發布的《奧運會公報》顯示,目前還有43%的奧運會比賽項目參賽名額尚未確定。IOC要求所有IFs均可在「基於參賽結果」和「儘量反映各項目資格體系現有原則」的基礎上對本項目的參賽資格標準提出修正意見,IOC在2020年4月開始發布各項目參賽資格體系。但是,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國運動員難以在同等公共衛生防控體系中展開訓練和備戰 ,如何及時且公平分配參賽名額,對IOC、IFs無疑是巨大的挑戰;其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奧運會比賽的結果不公正。可以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擁有較好醫療衛生資源的運動員或者運動隊相較於其他運動員或者運動隊具有更強的競技能力。而這樣的不對等首先體現在相同項目領域的競爭者上,其次還體現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運動隊之間。因此,不同運動員主體面臨著不同的風險,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平等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各自的競技水平,奧林匹克運動所強調的公平比賽的理想與非對等比賽的實際之間存在著內在衝突。

  3 基於國際公共衛生理論下的利益權衡及衝突解決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背景下的東京奧運會籌備工作與多方主體緊密相關,無論是國家、國際組織抑或是包括運動員在內的自然人,需要在當前情形下開展行動和作出決策。

  3.1 國際公共衛生理論概述

  3.1.1 作為國際公共衛生理論根本的健康權

  《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明確 WHO 的目的即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健康權(the right to health)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權利,「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但囿於健康權缺乏精確的概念和標準,其在國際上及各國實踐中內涵和外延不一。在國際公共衛生理論體系方面,健康權首先是一種預防性權利。預防性體現在強調健康狀態的一種穩定性和對疾病的分離性,其與患病後通過治療而重獲健康狀態有所區隔;其次,健康權是一種集體權而非個人權利。其目的是確保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健康和安全的條件。國際公共衛生倡導者認為,健康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價值。其支撐基礎源於以下兩個相互關聯的理論:一是人類機能理論。在該理論體系中,健康被認為是個體福祉的基礎,是個體行使社會和政治權利的基本前提;二是民主理論。以政府在民主理論體系中的主要職責之一即為實現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為論據,強調健康價值的基礎性和最高性。除此之外,健康對於國家和社區具有內在的和工具性的價值,社區通過促進社會交往,提供互惠互利的措施滿足其成員的健康需求;國家通過建立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制定衛生保健制度,以培育國家的文明和繁榮。因為健康的內在價值對於個人、社區、國家發揮著獨特貢獻,由此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據此,公共衛生具有公共健康的核心內涵,健康在公共衛生理論體系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3.1.2 作為國際公共衛生理論優先性選擇的公共衛生安全

  《聯合國憲章》多次強調衛生的重要性,將衛生置於與人權同等重要的位置。國際公共衛生的實現必然會在公共衛生權益與其他權益間作出艱難權衡,世界衛生治理也同樣面臨著各種利益衝突。一般而言,可將其中的衝突概括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二是公共衛生制度所要求的利益受到來自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強大的社會、文化和經濟集團的壓力,存在公共衛生利益與其他主體所代表的利益衝突。比如,一般情況下,公民所享有的遷徙自由、旅行自由必然會在疫情下受到一定限制;政府具有振興經濟的職能,但同時也有保護人民的義務,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政府對於經濟等方面的追求亦會因為疫情的防控而受到影響,兩種職能在實現或者抉擇過程中會出現明顯矛盾。

  關於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利益之間衝突的解決,一種策略是將決定權或者選擇權交由個體,但國際公共衛生理論認為,個體選擇一般是基於自身利益的狹小考量,會阻礙公共衛生計劃的整體施行,從而導致公共衛生領域的「公地悲劇」,引發公共衛生風險。而關於公共衛生利益與其他群體性主體之間的衝突,無論是政府、企業還是其他社會組織在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預設性立場,應杜絕這些主體將集團意志強加於公共衛生決策過程。公共衛生安全要求所有主體應當承當的是一種集體或者公共責任,而不是基於個體或者集團利益的絕對性考量。

  對於解決策略,國際公共衛生理論認為應確保公共衛生利益的優先性,但同時強調公共衛生利益與其他主體利益之間的衝突並非如想像中艱難。首先,基於公共衛生治理體系所保障的利益對於個人、組織、國家等其他主體,具有基本價值的地位,是實現其他價值的條件和基礎。因此,公共衛生安全應具有優先性地位;其次,公共衛生安全與其他價值並非處於絕對的對立狀態,各主體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共同的對公共衛生的需求。《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指出,「各國在增進健康及控制疾病,特別是在防控傳染病方面的不平衡發展是一種共同的危害」。各主體之間存在的是相對性的利益衝突問題,在這種相對性衝突下,各主體不同利益的實現只是時間先後問題,甚至不同利益的實現有時是協同關係,並非零和博弈。特別是全球出現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全球衛生的防控和治理更應被視為一種夥伴關係,強調各主體間的合作和協同。全球公共衛生可以被認為是公共責任,是需要置於優先處理事項的地位,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共同利益可以為協同推進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創造可能性。

  3.1.3 作為國際公共衛生理論核心的全球衛生正義

  社會正義是確保人類福祉的基本條件,強調公平分配利益和公平承擔負擔。從主體角度,社會正義主張公平對待不同群體和不同個體,特別強調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全球衛生正義(global health justice)是國際公共衛生理論體系的核心價值,是公共衛生規則體系的基礎。從宏觀視角,衛生正義是社會正義在公共衛生領域的衍生和發展,其首先要求人民認識到公共價值的重要性;其次要求衛生正義獲得普遍地承認。特別是在衛生正義與其他權益發生衝突時,需要對公共衛生正義保持應有的傾向。公共衛生正義與社會正義一樣,會在實體性和程序性的平衡過程中遭遇各種利益權衡,但通過保證過程的參與性與充分性即可達至最好的平衡點。在公共衛生正義內部,其又主要涵蓋了兩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對於高水平健康的追求 ;二是對於弱勢群體的傾斜。高水平健康的偏在性甚至壟斷性並非公共衛生正義,其要求在保護和促進人類健康的同時,需要採取行動減少不同人群、不同個體在健康方面的差距。在全球衛生正義的理念下,特別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的國家內部或者國家間,因為經濟差異帶來的持續性公共衛生資源不平等現象 ,又發展出健康公平(health equity)和健康援助(health aid)等概念。前者強調在公平分配上實現全球最高的身心健康標準;後者強調確保受助者在捐助者的捐助下獲得更高的健康水平。包括 WHO 在內的相關組織具有確保世界各地人民獲得健康安全的基本條件,特別是為世界上弱勢群體提供援助,以實現健康平等。

  3.2 東京奧運會相關主體利益衝突的解決路徑

  在當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包括IOC在內的相關主體應將國際公共衛生理論作為關於東京奧運會相關事宜決策和利益權衡的指導方針。

  3.2.1 基於國際公共衛生安全和運動員生命健康權的優先解決路徑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對於東京奧運會的籌辦將在直接主體、間接主體和特殊主體之間或其內部存在不同衝突,這些衝突之間存在著從宏觀到微觀、從外部到內部、從普遍到特殊的關係。具體而言,直接主體、間接主體和特殊主體之間呈現的在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與國際公共衛生安全上的衝突,是基於全球視域下的宏觀考量;直接主體與間接主體的衝突是在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中各方主體利益衝突的內部描述;運動員參賽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的衝突是從微觀視域對運動員個體的考量;擁有不同公共衛生資源運動員之間存在的公平比賽理想與非對等比賽實際的衝突,是從特殊視角關注主體之間的差異和弱勢主體的公共衛生安全。

  在具體解決以上衝突之前,需要明確的是宏觀視角下在直接主體、間接主體和特殊主體之間存在的奧林匹克運動整體利益和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衝突,以及微觀視角下運動員參賽權和生命健康權之間的衝突,其解決邏輯在一定程度上是解決其他類型衝突的基礎和前提,為其他類型衝突提供了指引。對於直接主體、間接主體和特殊主體之間的衝突及運動員參賽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衝突的解決,健康權是國際公共衛生理論體系的根本,公共衛生安全是國際公共衛生衝突治理的優先選擇。由此,運動員的生命健康權和國際公共衛生安全應當置於優先地位,因為《奧林匹克憲章》中指出,「運動員的利益構成了奧林匹克運動活動展開的基本要素」。而在運動員的不同利益中,生命健康權是實現其他利益的前提和基礎,由此與之衝突的相關主體的其他利益應當讓步於運動員的生命健康權,讓步於國際公共衛生安全。

  3.2.2 基於全球衛生正義的補充解決路徑

  對於享有不同醫療衛生資源的運動員或者運動隊,應遵循國際公共衛生理論所強調的衛生正義原則,即在追求衛生健康高水平發展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衛生資源分配不均衡的現象,這亦是補充正義或者矯正正義在公共衛生領域的體現。特別是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運動隊和運動員給予衛生資源再分配。疫情不僅會造成奧運會競技比賽的結果不公正,還會影響包括奧運會資格賽等在內的前序過程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剝奪擁有較低醫療衛生資源的運動員平等參與奧運會的機會。因此,除了應當根據情勢設置公平的競爭機制外,還可向較為貧窮的國家和地區及其運動員或者難民運動員提供傾向性援助。

  作為非營利組織的 IOC 將奧林匹克營銷所得收入的90% 用於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和支持運動員發展。在 2016年里約奧運會後發起了新的難民運動員支持計劃,以支持難民運動員參加國際比賽。在奧林匹克體系中,奧林匹克團結基金(Olympic Solidarity)的設立目的即保證每個人都能在奧運會上取得成功(IOC,2020a)。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奧林匹克團結基金向各國奧委會提供援助,以幫助他們的運動員及其團隊參加奧運會。所以,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負責管理奧林匹克團結基金的奧林匹克團結委員會(Olympic Solidarity Commission)應致力於通過奧林匹克團結基金為擁有較低醫療衛生資源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提供更多的定向醫療衛生資源支持,以維護奧林匹克運動體系中的衛生正義,消除或者縮小不同國家和地區運動員、運動隊所面臨的醫療衛生資源差異,保障奧運會的參賽機會平等和比賽結果平等。

  3.2.3 基於比例原則的緩和解決路徑

  IOC 收入來源多樣 ,比如轉播權(電視、廣播和新媒體)的銷售,企業贊助以及門票和官方特許產品銷售的收入。這些資金收入是保證奧林匹克運動持續發展和奧林匹克體系正常運作的基礎。所以,在對國際公共衛生安全和運動員生命健康的優先性考慮以及衛生正義補充性功能的基礎上,可輔以比例原則予以技術性操作,以儘量緩和其他利益與優先考量利益之間的張力。正如國際公共衛生理論所強調的風險比例承擔一樣,在確保優先利益實現的前提下,可以從多元化的解決方式中選擇較為緩和的方式予以具體操作。特別對於贊助商、廣播企業等間接主體經濟利益的保護,應在保障優先利益基礎上,採取各項措施以儘量減損其經濟損失。例如,在東京奧運會延期或取消的選擇中,如果延期即可實現優先利益,則取消就不應作為選擇;延期時間的選擇以優先利益的同等實現為先決條件,而後再採認更短時間為最優方案;關於比賽舉行的具體方式上,應針對不同項目特點,予以具體衡量。如高爾夫等項目主要在露天進行,可採取較少限制措施,而籃球、足球、拳擊等以強對抗為特點的項目,應採取更多的限制措施予以具體展開。

  需要注意的是,間接主體內部各具體主體之間對於因為奧運會異動帶來的影響程度不同。首先是同類間接主體間的差異。如與 IOC 籤訂了長期性贊助合同的 TOP計劃相關贊助企業和與東京奧組委等籤訂周期性合同的相關贊助企業相比,其利益受損程度就存在明顯差別,兩者的利益補償方式也應有所差異;其次是不同類間接主體間的差異。如設施材料供應商、安保服務供應商等間接主體所籤訂的合同一般是普通民商事合同,該類合同其相較於長期性合同、周期性合同,其合同期限、履約方式等方面相異,對其補救方式亦應有所不同。總之,IOC在決定將東京奧運會延期至 2021 年後,後續還應針對不同合同相對方的利益補償予以個別性考量,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減損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程度,維持間接主體的參與信心,保障奧林匹克運動持續性穩定發展。

  4 結論

  《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奧林匹克主義是促進身體、意志和精神均衡發展的一種生活哲學,它的宗旨是讓體育服務於全人類和諧發展。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IOC應將國際公共衛生相關理論作為東京奧運會籌辦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指導理論基礎。具體而言,基於健康權在國際公共衛生理論體系中的根本地位,以及公共衛生安全的優先性傾向,IOC等權力機構在面對各主體間或主體內部間的利益衝突中,應優先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和促進運動員的生命健康;基於全球衛生正義理論,在促進疫情防控的整體能力,平均分配衛生資源的同時,應特別關注不同醫療衛生水平的運動員和運動隊之間的差異,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弱勢運動員和運動隊的公共衛生安全。在實現優先利益的基礎上,應從多種解決方式中選擇較少減損各方利益特別是贊助商、廣播企業等間接主體的經濟利益,以保護其合同利益以及保障奧林匹克運動的可持續性發展。

  雖然國際公共衛生理論釐清了各主體發生利益衝突時的解決方向,但抽象性的國際公共衛生理論如何在東京奧運會的籌辦中產生實效?相關理論如何在大至奧運會資格賽如何舉辦,小至奧運聖火傳遞、運動員比賽期間衣、食、住、行等事項中得以具體化?以上問題需要結合奧林匹克運動體系的整體架構、東京奧運會的籌備現狀、各體育項目的特點予以具體考量,最為關鍵的是需要根據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變化予以動態性分析。不可否認的是,以國際公共衛生安全、運動員生命健康安全為決策基礎,同時關注弱勢群體的決策選擇和傾向是具體化後續對策的基本理念。

  來源:中國體育科技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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