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查處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標誌案

2021-01-07 西寧晚報

4月27日,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標誌案件,一男子私自購買穿著人民警察全套服裝及使用警用標誌被警方行政拘留十五日。

當日1時許,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對文廟街酒吧展開例行檢查時,在一家酒吧內發現一名穿著人民警察夏季執勤服,佩戴一級警司警銜,警號為020XX1的男子。當時,男子敞胸露懷,與幾名男子划拳飲酒,他的行為與人民警察的形象極為不符。於是,民警上前對這名男子表明身份,實施盤查。盤查中,男子自稱是樂都區交警大隊民警,出門著急,沒帶警官證。幾分鐘後,男子又改稱自己是樂都區某派出所協警。為此,民警取證後核查發現,男子在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於是,北大街派出所民警將他傳喚至辦案區接受調查。經審查,男子姓趙,是刑滿釋放人員。趙某在做筆錄的時候交代,前不久,他在海東市樂都區一家勞保用品商店購買了人民警察夏季執勤服、男式警用長褲、警銜、警號、警用地方徽等警用服裝、警用標誌,並穿著使用,直至被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人趙某因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誌、服裝,已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案件後續工作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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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公安

編輯: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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