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築設計標準》(JGJ91-2019)

2020-12-19 學於自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科研建築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JGJ 91-2019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9年 第211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準《科研建築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准《科研建築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9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2.2、5.2.4、5.2.5、5.2.6、5.3.3、5.3.8、7.1.2、7.3.4、8.3.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科學實驗建築設計規範》JGJ 91-93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7月30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總平面;4.建築設計;5.安全與防護;6.室內環境;7.給水排水;8.暖通空調;9.建築電氣;10.氣體管道。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增減了部分術語;

2.修改了建築設計的部分技術內容和規定;

3.增加了科研辦公區、科研展示區、科研教學實驗區、科研試驗區及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技術內容和規定;

4.增加了部分安全與防護的技術內容和規定;

5.修改了部分給水排水及暖通空調的技術內容和規定;

6.增加了建築電氣智能化的技術內容和規定。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科院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科院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45號院,郵政編碼:100086)。

1 總 則

1.0.1 為適應科研建築建設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綠色及科研工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專院校等新建、擴建、改建的科研建築設計。

1.0.3 科研建築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1 滿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築本質安全,保證科研人員在科研建築內全過程安全,兼顧重要科研設施安全;

3 堅持以人為本、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的基本方針。

1.0.4 科研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科研建築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進行科研活動的建築空間和場所。根據科研活動的性質,分為科研通用實驗區、科研專用實驗區、科研辦公區、科研展示區、科研教學實驗區、科研試驗區和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實驗區 general laboratory area

適用於多學科的、以實驗臺為主開展科研活動的實驗區。

2.0.3 科研專用實驗區 dedicated laboratory area

有特定環境要求(如恆溫、恆溼、潔淨、無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幹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譜儀等)的實驗區。

2.0.4 科研辦公區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area

以辦公空間為主開展科研活動的區域,主要指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圖書檔案室及科研管理服務用房等。

2.0.5 科研展示區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area

以科研展示空間為主體,其他科研空間為輔的科研活動區域。科研展示是用於陳列、展覽有關科學研究和實驗成果的空間,包括展覽空間、倉儲空間和公共服務空間等部分,一般為獨立展廳或展廊、展館等。

2.0.6 科研教學實驗區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ctional area

以科研教學實驗為主,其他科研活動為輔的區域。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為教學實驗室、輔助用房和公共用房。

2.0.7 科研試驗區 scientific research testing area

以科研試驗空間為主,其他科研空間為輔的科研活動區域。科研試驗區是工業產品或材料在研製、生產、維修過程中性能測試的場所,由試驗用房、試驗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

2.0.8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wild scientific research station

以野外生態、特殊環境和大氣本底等學科領域的觀測、研究、實驗以及示範為主的科研建築及配套場所。

2.0.9 標準單元 standard unit

具有標準化、通用化的機電設備配置與接口,滿足各類科研實驗工作開展及實驗設備配置的模數化建築空間實驗單元。

2.0.10 公用設施 public service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環境及相關條件保障的機電、設備等設施。

2.0.11 管道走廊 pipeline corridor

用於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

2.0.12 管道技術層 pipeline mezzanine

用於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2.0.13 通風櫃 fume hood

為保證實驗室中有良好的室內環境而將有毒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汙染物迅速排出實驗室工作空間的局部通風設備。

2.0.14 實驗臺 laboratory bench

科研建築中進行實驗及儀器存放等所使用的工作檯。按照擺放的位置分為:中央實驗臺(島式或半島式)、邊實驗臺、轉角臺等。

2.0.15 開放實驗室 open laboratory

靈活隔斷的大空間實驗室布局形式。

2.0.16 封閉實驗室 enclosed laboratory

獨立房間的實驗室布局形式。

2.0.17 潔淨實驗室 clean laboratory

空氣懸浮粒子濃度受控的實驗房間。

2.0.18 生物安全實驗室 biosafety laboratory

通過防護屏障和管理措施,達到生物安全要求的微生物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包括主實驗室及其輔助用房。

2.0.19 生物培養室 biological cultivation room

在人工環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養、植物培養、組織培養、細胞培養等。

2.0.20 實驗動物實驗設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laboratory animal

以研究、試驗、教學、生物製品、藥品及相關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為目的而進行實驗動物實驗的建築物和設備的總和,包括動物實驗區、輔助實驗區、輔助區等。

2.0.21 天平室 weighing room

設置稱量精度為0.1mg~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

2.0.22 高精度天平室 high precision weighing room

設置稱量精度為0.002mg~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間,要求恆溫、恆溼、防振、防風、防塵、防腐蝕性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境條件。

2.0.23 電子顯微鏡室 electronic microscopy room

以電子顯微鏡作為實驗設備的實驗室,設有電鏡間、過渡間、準備間、切片間、塗膜間及暗室等。

2.0.24 譜儀分析室 spectrometer analysis room

進行譜學分析與研究的實驗室,設有譜儀間、過渡間、樣品製備間、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間及工作間等。

2.0.25 基因擴增實驗室 gene amplification laboratory

開展基因擴增實驗、檢驗類工作的實驗室,設有試劑準備區、標本製備區、擴增區、產物分析區等。

2.0.26 放射性同位素 radioisotope

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數不同的核素。

2.0.27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s

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2.0.28 射線裝置 radiation-emitting device

X射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產生射線的裝置。

2.0.29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unsealed radioactive substances

非永久密封在包殼裡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裡的放射性物質。

2.0.30 危險化學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在存儲和使用過程中有可能引起理化危險、健康危險或環境危險的化學品。

2.0.31 廢棄化學品 disused chemicals

在科研建築中,因各類活動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化學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化學品,包括包裝該化學品的容器。

2.0.32 應急噴淋 emergency shower

自動或人工控制開關的噴淋設備,用於有化學及生物危害的實驗室進行噴淋救護。

2.0.33 應急洗眼器 emergency eye washer

當發生有毒有害物質(如化學液體等)噴濺到工作人員眼、臉時,採用的一種迅速將危害降到最低的有效的安全防護設備。

2.0.34 反應池 reaction pool

排水系統排出的汙(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築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汙水處理的構築物,用物理、化學方法預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2.0.35 實驗室工作接地 lab equipment grounding

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2.0.36 特殊防護接地 special protective grounding

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

3 基地與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基地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3.1.2 基地選址宜靠近當地高等教育、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並同時兼顧科學交流、科學普及、科學教育等相關活動的開展。專業性強的科研試驗空間宜靠近相關專業產業區。

3.1.3 基地與易燃、易爆生產及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3.1.4 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幹擾和其他汙染源,或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採取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1.5 基地應有消防安全保障條件及措施。

3.1.6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根據建設等級與規模、設備設施重要程度與價值、科學研究觀測任務內容與特點及當地水文地質條件,依據國家相應建設標準和技術標準等進行選址。

3.1.7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具備通向臨近公路、鐵路、河運航道、海運航道和飛機場的交通條件,必要時可建有直升機起降場地。

3.1.8 野外科研用房應避免布置在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當條件不能滿足時,應採用相應的工程建設措施和防護措施。

3.2 總平面

3.2.1 總平面布置應根據近遠期建設計劃,統一規劃設計,宜集中布置,節約用地,預留發展空間,滿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2.2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規劃面積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3.2.3 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

3.2.4 科研工作區域與公共服務、輔助配套等區域宜分區合理,並應聯繫方便、互不幹擾。

3.2.5 居住生活配套用房不應建在使用或儲存有危險化學品的科研建築內或貼鄰建設。當鄰近建設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2.7條的規定,並應同時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相關規定。

3.2.6 科研展示及具有對外接待功能的區域,宜設獨立出入口,避免人流車流幹擾。

3.2.7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極低溫和汙染性物質等危險化學品的區域宜與主體建築分開設置,並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疏散、安全防護、環境保護的規定。當建在主體建築內或貼鄰建設時,應自成獨立的防護單元,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相關規定。

3.2.8 有汙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築及構築物,應布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水源的下遊,同時應滿足環境影響評估和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的規定以及本標準第7章的相關規定。

3.2.9 科研試驗區的主要噪聲源宜相對集中,並應遠離非噪聲作業區、辦公及生活區等區域。

3.2.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基地及其周邊,應根據需要設置橋涵、堤壩、護坡、擋土牆、排水溝槽、防獸網、防畜圍欄等必要的工程和防護設施。

3.2.11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基地及設施的出入口,應根據使用功能設置。有隔離需求的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將觀測研究用房、實驗展示用房、生活輔助用房以及配套設施用房等分開設置。

3.2.12 環境與綠化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科研建築產生的實驗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應有專業分類和專業處理,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範》GB/T 31190等相關規定的處理要求。

4 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科研建築應根據建築類別、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設置各類空間,可包括科研通用實驗區、科研專用實驗區、科研辦公區、科研展示區、科研教學實驗室區、科研試驗區及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各類功能區宜分區明確、聯繫方便、互不幹擾。

4.1.2 科研建築宜採用標準化、模塊化設計,以適應科研工作功能的變化,以及儀器設備等發展變化的需要。

4.1.3 科研建築宜設置供科研人員交流、研討的公共空間,該區域宜具有良好的空間環境。

4.1.4 科研實驗區的外門窗應採取防止節肢動物及齧齒動物進入的措施。

4.1.5 實驗室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門洞,寬度不應小於1.20m,高度不應小於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門洞,至少有一個門寬度不應小於1.50m,高度不應小於2.10m。

2 有特殊要求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3 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閉門器及門鎖,門鎖及門的開啟方向宜開向疏散方向,並應符合本標準第5.2節的規定和其他相應實驗環境的防火、防爆及防盜要求。

4.1.6 走道最小淨寬不宜小於表4.1.6的規定,且應符合防火要求。當走道地面有高差,且高差不足兩級踏步時,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8。

4.1.7 科研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28m,高度不宜大於0.16m。

4.1.8 四層及四層以上的科研建築應設置客用電梯。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實驗、試驗用房,應設置滿足相應設備、儀器進出要求的貨梯等設施。

4.1.9 科研通用實驗區的室內淨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不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小於2.80m。

2 當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小於2.60m。

3 走道淨高不宜小於2.40m。

4.1.10 科研通用實驗區不宜設吊頂。

4.1.11 科研實驗區宜設男女更衣間、淋浴室,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的有關規定。有潔淨要求的更衣間應分設外出服更衣間與工作服更衣間,更衣間內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4.1.12 科研實驗區宜設置靈活適用的非實驗用儲物空間與場所。

4.1.13 公用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用設施用房可包括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水排水及水處理用房、變配電室、強弱電間、弱電機房、液體氣體供應室、化學品儲藏室、危險品儲藏室等。

2 公用設施用房宜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布置。

3 當公用設施用房布置於地下室時,應採取防潮、防水、防火及通風等措施。

4 實驗用易燃、易爆、極低溫、易洩漏等危險化學品的液體罐、氣體罐,應設相應分類的液體室、氣體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設不間斷機械通風及監測報警系統。

5 管道空間可分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三種,其尺寸及位置應按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要求、公用設施系統要求、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綜合確定。

6 建築物內管道宜採用管道井,管道井應設檢修門或在管道閥門部位設檢修口。當設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時,應設檢修口部。

4.1.14 當實驗室內產生有毒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汙染物時,應優先設置通風櫃。通風櫃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風櫃的設置應避開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並應避開送風口及外窗氣流的幹擾。

2 通風櫃的選擇及布置應結合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確定。

3 通風櫃宜採用標準設計產品。

4 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宜採用節能型通風櫃。

5 通風櫃內襯板及工作檯面,應具有耐腐、耐火、耐高溫及防水等性能,應採用盤式工作檯面並設杯式排水鬥。通風櫃外殼應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6 通風櫃內的公用設施管線應暗敷,向櫃內伸出的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種公用設施的開閉閥、電源插座及開關等應設於通風櫃外殼上或櫃體以外易操作部位。

7 通風櫃櫃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應採用透明安全玻璃。

4.1.15 實驗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臺宜採用標準設計產品。

2 實驗臺臺面應根據使用性質不同,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 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水池、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應與實驗臺體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統一設計。

4 實驗臺的選擇及布置應符合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要求。

5 實驗室的可移動式實驗臺(架)應帶制動裝置。

4.1.16 科研通用實驗區的邊實驗臺上方宜設置嵌牆式或掛牆式物品櫃(架),物品櫃(架)底距地面不應小於1.20m。

4.1.17 科研建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相關規定。

4.1.18 科研建築荷載值應根據空間類型和使用要求確定,並應滿足科研活動、物品存放及設備安裝等要求。

4.1.19 具有較高標準要求的科研實驗室可執行國家良好實驗室規範(GLP)的相關規定。

4.2 科研通用實驗區

4.2.1 科研通用實驗區宜採用標準化、模塊化設計,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

4.2.2 科研通用實驗區的設備區、隔牆、實驗臺、機電設備系統,宜滿足標準單元重新組合、實驗室布置變化的需要。

4.2.3 科研通用實驗區宜設開放實驗室、封閉實驗室與書寫記錄工作區。

4.2.4 科研通用實驗區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並符合通風櫃、實驗臺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布置要求。

4.2.5 科研通用實驗區標準單元開間應由實驗臺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確定。實驗臺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其開間不宜小於6.60m。

4.2.6 科研通用實驗區標準單元進深不宜小於6.00m。

4.2.7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科研通用實驗區,沿兩側牆布置的邊實驗臺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60m。當沿一側牆布置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另一側實驗臺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

4.2.8 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科研通用實驗區,沿兩側牆布置的實驗臺、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島式實驗臺端部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60m。

4.2.9 當按本標準第4.2.7條、第4.2.8條的規定布置的科研通用實驗區,如一側牆或兩側牆靠近外牆部位開設通向其他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淨距應增加0.10m。

4.2.10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科研通用實驗區,實驗臺之間或實驗臺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淨距應符合本標準第4.2.7條~第4.2.9條的規定。當連續布置兩臺及以上島式實驗臺時,其端部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00m。

4.2.11 實驗臺與牆平行布置時,與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實驗臺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需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30m。

4.2.12 不宜沿有窗外牆布置邊實驗臺,不應沿有窗外牆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臺。

4.2.13 沿側牆布置的邊實驗臺的端部與牆之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20m。中央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當實驗室設置內凹外開門時,則實驗臺端部與內凹門的牆垛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實驗室一側牆或兩側牆靠近走道牆部位開設通向其他空間的門時,則實驗臺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離不應小於1.20m。

4.2.14 當通風櫃的操作面與實驗臺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4.2.15 科研通用實驗區宜集中靠建築物外牆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科研通用實驗區宜布置在北向。

4.3 科研專用實驗區

4.3.1 由標準單元組成的科研專用實驗區,其開間和進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布置通風櫃和實驗臺時,應符合本標準第4.2.7條~第4.2.14條的相應規定。

4.3.2 潔淨實驗室或其他有潔淨要求的實驗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 50073的規定。

4.3.3 生物安全實驗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 50346、《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相關規定。

4.3.4 生物培養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物培養室由準備間、前室、生物培養間、器械消毒及清洗間組成。前室可兼作更衣間使用,更衣間內應設外出服和工作服分開的更衣櫃、換鞋櫃。

2 由幾個生物培養間組成的生物培養室,宜分別設置前室。

3 生物培養室應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築物的盡端,不宜開設外窗。有外窗時,應採用密閉措施。

4 器械消毒及清洗間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實驗樓洗消中心合併建設。

5 各生物培養室之間或生物培養室與其他功能房間之間,應設置牆體。生物培養室內各功能房間之間,宜採用密閉隔牆分隔。隔牆材料宜採用不易變形及耐清洗的材料製作。

4.3.5 實驗動物實驗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 50447和《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GB 14925的相關規定。

4.3.6 天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平室宜設置使用面積不小於6m2的前室,並可兼作更衣換鞋間。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

2 天平室與前室之間宜採用密閉隔牆分隔。

3 天平臺臺面和臺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臺沿牆布置時,應與牆分離,臺面宜採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臺板,並不應採用木製工作檯。設在樓層上的天平臺基座,應設在靠牆及梁柱等結構剛度大的區域。

4 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尚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向,天平臺基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面)。外窗應採用密閉措施。

5 高精度天平室天平臺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按供應商提供的數據選用,無資料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築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YSJ 009的有關規定。

4.3.7 電子顯微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顯微鏡室應按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設計,遠離振動源及磁場幹擾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築物的底層。

2 電子顯微鏡室宜由電鏡間、過渡間、準備間、切片間、塗膜間及暗室組成。過渡間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3 電鏡間不宜設外窗。

4 電鏡間的室內淨高應按設備高度及檢修要求確定。

5 電鏡基座應採取隔振措施。與電鏡配套使用的有振動的輔助設備及室內空氣調節設備等,應設隔振裝置。當設備間放置電鏡配套冷卻水裝置時,應進行排風散熱設計。

6 電鏡間、切片間及塗膜間的空氣應設置過濾裝置。人員出入口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4.3.8 譜儀分析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

2 譜儀分析室由譜儀間、樣品製備間、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間及工作間組成。

3 譜儀間、樣品製備間和化學處理間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櫃。

4 譜儀間內不宜設水盆。

5 譜儀間應有空氣調節設備,空氣應過濾處理。

4.3.9 基因擴增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因擴增實驗室宜為獨立區域。

2 基因擴增實驗室由試劑準備、標本製備、擴增、產物分析組成。

3 試劑準備、標本製備、擴增三個區域可設置緩衝間;在緩衝間內,宜設置正壓。

4 擴增、產物分析或合併擴增及產物分析區應為負壓。

5 基因擴增實驗室應有空氣調節設備,進風(新風)應設過濾裝置。

4.3.1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的規定劃分控制區和監督區。

2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和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宜設置在建築物的底層,射線照射室和控制室應獨立分開設置。

3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室宜設置在建築物的一側,與非放射性工作場所隔開,實驗室應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通道應相對獨立,衛生通過間應設置在控制區的出入口處,並應按需要設立獨立的通風系統及專用的放射性廢物收集設施。

4.4 科研辦公區

4.4.1 科研辦公區宜獨立布置,也可與其他科研區域混合布置。混合布置或貼鄰布置時,應避免互擾,並對汙染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4.4.2 科研辦公區應與其他科研區域建立密切高效的聯繫,宜採用連廊等形式,保證科研人員在不同科研空間活動的便捷性。

4.4.3 科研辦公區宜設置便於公共交往的開放研討區,可與科研建築中的公共運輸空間、展示空間等結合設計,但不應影響交通組織和安全疏散。

4.4.4 科研辦公區中的研究工作室及相關區域中的辦公工位數量應按使用要求確定,研究工作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m2/人,敞開式辦公區每個工位的平均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m2。

4.4.5 學術活動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科研建築中可依據需要設置學術活動室,小型討論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m2,小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m2,中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0m2,有會議桌的每座不應小於1.80m2,無會議桌的每座不應小於0.80m2。

2 學術報告廳宜附設休息廳、接待室、器材室和儲藏室等。

3 當學術活動室超過180人時,宜採用臺階式地面,臺階高度應按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

4 報告廳內和具有多功能的學術活動室,宜設置電聲、放映、遮光、隔聲、吸聲等措施,並應滿足空間靈活劃分的需求。

4.4.6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宜由收藏、採編、閱覽、出納和目錄等空間組成,宜採用開架管理,並宜滿足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應用要求。

2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可單獨布置,也可合併布置,宜布置在環境安靜的區域,並與科研實驗用房、教學科研用房聯繫便捷。

3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中的特種閱覽室和非書資料室應針對其特殊要求進行專業設計。

4 計算機網絡管理室的機房位置應居中,並不應與易燃易爆物存放場所毗鄰。機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 50174的有關規定。

5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並應設置防潮、防鼠等措施。

6 科研圖書室、資料室的設計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執行。

4.4.7 科研檔案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科研檔案室宜由檔案收藏、業務技術、對外服務和辦公等空間組成,與其他功能宜有明確分隔,並應設置專用庫房。

2 涉密科研檔案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3 科研檔案室內重要的電子檔案應滿足安全屏蔽要求。

4 科研檔案室的圍護結構應滿足保溫、隔熱、溫溼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線照射、防塵、防汙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盜等防護要求。

5 科研檔案室的設計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25執行。

6 視聽、縮微等非紙質檔案儲存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定外,尚應根據特殊要求進行專業設計。

4.5 科研展示區

4.5.1 科研展示區作為全過程全方位的科研活動場所之一,應符合科研活動要求,並應與收藏、保管和陳列功能結合設計。

4.5.2 科研展示區根據科研功能定位,宜設置不同層級的科研展示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科研展示區規模較大時,可設置為獨立的科研展示建築,並宜與科研實驗室相鄰或貼建,且應避免觀眾參觀流線與科研活動交叉。

2 獨立成區的科研展示區,可與公共活動區域(如門廳、走廊等交通空間)合併,形成複合式或多功能的展廳或展廊。

3 展示區與公共運輸空間連通時,宜合理設置觀眾活動、科技互動、休息場地,各區間應動靜分區明確,對互擾用房設置分隔措施。

4 特殊的科研展示區可由科研實驗或研討區轉化為展示、觀摩或宣教區域。

5 公眾參觀走廊宜環繞科研實驗室布局,並宜設置透明隔聲展示窗口,參觀流線宜與科研人員工作流線分開,避免交叉。

4.6 科研教學實驗區

4.6.1 科研教學實驗區分為學生實驗室和教學觀摩實驗室,宜符合本標準第4.2、第4.3節中實驗室設計的相關規定。

4.6.2 教學觀摩實驗室應滿足教學用儀器設備及實驗臺的布置要求,並應滿足老師指導大量學生觀摩實驗的空間要求。

4.6.3 教學觀摩實驗室應按照教學過程設置學生停留及觀摩空間,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應滿足觀摩學生人數要求。

4.6.4 科研教學實驗區應配備管理員室,其位置應靠近實驗室。

4.6.5 科研教學實驗區應設置與學生人數相適應的非實驗儲物空間與場所。

4.7 科研試驗區

4.7.1 科研試驗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布置應根據試驗流程、試驗設備確定柱網、高度及結構形式,滿足試驗操作、維修、運輸及安全疏散的要求,並應留有輔助作業和存放輔助試驗設備的場地。

2 主要的試驗室不應跨越建築伸縮縫。特殊試驗工藝要求的特殊材料、特殊構造應執行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3 各種科研試驗建築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試驗技術條件及儀器、設備說明書的規定。

4.7.2 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特殊環境試驗室與控制室宜分開設置,但應就近布置。對以生產現場測試為主的試驗室,可設置在車間內,但應自成一區,並宜單獨設置出入口。

2 同類型試驗室、環境條件要求相近的試驗室、工藝流程要求緊密聯繫的試驗室,宜集中布置,特殊試驗室的功能性配套房間宜就近布置。

3 對有防振要求的儀器、設備,應採取防振措施,使振動小於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值,產生振動的試驗設備及動力設施應採取隔振措施。

4.7.3 試驗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內部空間應根據儀器、設備布置的要求及建築模數綜合確定。

2 特殊環境試驗室周圍應留有施工、維護、綜合管線安裝需求的空間。根據工藝需要,試驗室外圍應留有技術夾層和平臺等安全通道。

3 走道寬度應滿足試驗設備的安裝運輸寬度要求。貨物出入口應設置坡道或卸貨平臺,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10,人流、物流入口宜分開設置。

4 特殊試驗室的公用設施宜採用獨立系統。

5 進行高溫作業及產生刺激皮膚的粉塵、易被皮膚吸收的有害物質等試驗室的衛生特徵應為2級,宜在建築內設置淋浴室、更衣室等。其他建築物的衛生特徵應為4級,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管理規定。

6 根據工藝要求設置的大門及觀察窗,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隔聲、防爆、屏蔽等要求。

4.8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4.8.1 永久性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為50年,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的有關規定。

4.8.2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宜根據所在地施工、安裝及材料條件,選用適宜的技術進行總平面規劃、建築設計、環境設計和建設施工。

4.8.3 需要定期搬遷或變更的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其主體建築宜採用裝配式建築體系。

4.8.4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宜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宜達到對原生態環境、資源環境的零幹擾。

4.8.5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根據當地資源條件設置適宜的發電站、水處理站、生活用品庫房等野外科學研究保障用房。

4.8.6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根據具體觀測、實驗對象,設置觀測臺、實驗室、標本室、資料室、辦公用房、生活輔助用房等功能空間及設施,各功能空間應合理布局,保證駐站科研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便利。

4.8.7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應根據建站要求,配置學術交流和科研人員駐站研究的功能空間與設施。

4.8.8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用於觀測採樣及實驗分析的功能空間,應根據具體要求確定工藝設計指標,應滿足數據獲取、存儲、傳輸、查詢、報告和發布等操作要求。

4.8.9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宜設立圖片資料展覽、標本陳列、實物展示等科普功能設施。

4.8.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排放的汙染物應外運或無害化處理後填埋,填埋場應設置在保護區外,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範》GB 50869的規定。未達標汙染物不應排入自然環境,應就地妥善處理;當就地處理有困難時,應妥善封裝後交送專業部門消納。

5 安全與防護

5.1 一般規定

5.1.1 科研建築設計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消防、衛生、輻射防護、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定。各類專用實驗室應滿足工藝對安全、消防、環保等的特殊規範和規定,對實驗人員有潛在危害的科研建築應設計逃生、避難路徑。

5.1.2 科研建築防護內容應包括防潮、防水、防輻射、防日光及紫外線照射、防塵、防汙染、防盜、防有害生物(黴、蟲、鼠等)等。

5.1.3 地處洪水多發地區的基地及對外聯繫通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的規定。

5.2 安全與疏散

5.2.1 對限制人員進入的實驗區或室應設置顯著的警示裝置或標識。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和使用區域應有顯著的標識,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的規定。

5.2.2 科研建築內使用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其種類和位置嚴禁擅自更改。

5.2.3 科研建築內使用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易燃和可燃液體防火規範》SY/T 6344、《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等的規定。

5.2.4 甲、乙類危險物品不應儲存在科研建築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5.2.5 當易發生火災、爆炸、極低溫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事故的實驗室與其他用房相鄰時,必須形成獨立的防護單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護單元的圍護結構,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其他用房分隔。

2 門、窗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並應有防盜功能。

3 易發生火災、爆炸或缺氧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4 有爆炸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洩壓設施。

5.2.6 易發生火災、爆炸、缺氧、極低溫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事故的實驗室,其房間的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設置監測報警及自動滅火系統。

5.2.7 使用或儲存有特殊貴重儀器設備的科研用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5.2.8 由兩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疏散門的數量和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且疏散門不應少於兩個。

5.2.9 科研展示區的藏品庫和陳列區的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2.10 科研試驗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類的科研試驗建築應按廠房或倉庫進行防火設計。

5.3 防護技術

5.3.1 凡實驗工作中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汙染物的實驗室,應設置通風櫃或其他局部排風設備。

5.3.2 含汞的實驗室應設置特製通風櫃。該類實驗室的地面、樓面、牆面、頂棚、實驗臺、門、窗等均應採用不開裂、不吸附、不滲漏的材料,並應設有集汞槽、溝、瓶設施。地面、樓面應有不小於1%的坡度,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散失汞功能,室內下部應設排風口。

5.3.3 使用強酸、強鹼等有化學品危險隱患的實驗室,應就近設置應急洗眼器及應急噴淋。

5.3.4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儲存櫃。

5.3.5 實(試)驗設備周邊應設置安全間距及防護措施,確保人員正常活動時不受固定物、運動物和可能飛出物傷害。

5.3.6 精密電子儀器實驗室,應根據設備技術要求採取電磁屏蔽措施。

5.3.7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應設置射線的屏蔽防護設施,並應設置聲光警示、工作狀態指示等安全設施。

2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和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實驗室應對牆體、頂棚等採取適當的屏蔽防護設計,且宜設置迷路。當迷路設計時,照射室門的防護性能應與同側牆的防護性能相當,並應設置輻射安全聯鎖系統。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室地面與牆面交接處應做無縫處理,地面與工作檯面應採取易清洗、抗滲透的材料。操作粉塵和揮發性物質應在保持負壓狀態的通風櫃中進行,通風櫃應有足夠的風速;通風系統的排氣口應高於本建築物屋脊,並設置過濾裝置,排出的放射性氣體活性濃度不應超過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限值。

5.3.8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實驗室應設置專用的放射性廢液收集系統或設施,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應單獨使用容器收集存放,並應對放射性廢物收集系統或容器進行屏蔽防護。

5.3.9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科研實(試)驗室應編制使用指南和安全防護手冊。

5.3.10 產生強烈振動的科研試驗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管理規定。

6 室內環境

6.1 一般規定

6.1.1 實驗用房樓地面面層宜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牆面宜密實、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宜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

6.1.2 對潔淨度、防塵等要求高的實驗用房及附屬空間,其地面、牆面和頂棚應做整體式防水飾面。特殊實驗室的內裝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室內應減少突出物,加強隱蔽措施。

6.1.3 使用強酸、強鹼的實驗室地面應具有耐酸、鹼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面應設地漏。

6.1.4 除有特殊要求外,科研建築的採光係數標準值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相關規定執行。

6.1.5 科研用房圍護結構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2 噪聲控制

6.2.1 產生噪聲、振動的房間不宜與實驗室、會議室、學術活動室等房間貼鄰,如相鄰則應採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

6.2.2 實驗室內允許噪聲級宜小於或等於45dB,其他房間應按現行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 對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科研建築,應結合實驗工作噪聲、隔聲要求,對圍護結構、附著於牆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

6.2.4 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生噪聲的房間應採取隔聲、降噪、吸聲等措施。

2 產生大於等於85dB(A)高噪聲的房間應設隔聲門窗,隔聲門窗的空氣聲隔聲值應大於30dB(A),牆面及頂棚宜採取吸聲措施。

6.2.5 當建築物屋頂或其他部位的設備噪聲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時,應採取隔聲減噪措施,確保周邊環境及建築空間滿足相應的聲學標準。

6.2.6 精密電子儀器類實驗室不宜與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設備機房毗鄰。受條件限制需緊鄰布置時,應採取有效的消聲、隔振、減振措施。

6.2.7 噪聲控制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中辦公建築的相關要求、《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T 50087等的有關規定。

7 給水排水

7.1 一般規定

7.1.1 實驗用房的給水和排水管道應沿牆柱、管井、實驗臺夾腔、通風櫃內襯板等部位布置,不應露明敷設在有恆溫恆溼要求的房間內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

7.1.2 實驗用房內,在遇水會迅速分解、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的存儲或實驗區不得布置給水和排水管道。

7.1.3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用房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潔淨區的樓梯出口附近或走廊,當必須設置在潔淨區內時,應滿足潔淨區的潔淨要求。

2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潔淨室和清潔走廊宜採用隱蔽式噴頭。

3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科研建築的大型儀器室、潔淨室宜採用預作用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 重要的檔案室、信息中心以及特別重要的設備室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1.4 生活用水器具應選用節水器具和低噪聲型產品。

7.1.5 藏品庫房內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區。

7.1.6 給水排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陳列區相鄰的內牆上。

7.2 給 水

7.2.1 給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各項用水對水量、水壓、水質和水溫的要求,並結合室外給水系統,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7.2.2 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及用水條件,應按科研工藝要求確定。

7.2.3 實驗室化驗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給水的額定流量、當量、連接管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的有關規定。

7.2.4 儀器、設備所需冷卻水宜採用循環冷卻水系統。循環冷卻水水質除滿足儀器、設備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GB/T 50050的有關規定。嚴寒及寒冷地區冷卻水系統應設置防凍措施。

7.2.5 從給水幹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應裝設閥門。有計量要求的,應裝設計量水錶。

7.2.6 無菌室應有熱水供應,並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熱水水量、水溫、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7.2.7 應急噴淋及應急洗眼器的設置應執行本標準第5.3.3條的要求。

7.2.8 無菌室的洗手盆應採用感應式或延時自閉式水嘴。

7.2.9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放射性實驗工作場所的控制區外。

7.2.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或試驗場站供水水源可採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為主。水源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水距離宜短,水量應充足。

2 水源地應選在居住區和汙染源的上遊。

3 重要水生生物棲息地不應用作水源。

4 飲用水接入處應設置水質檢測設備,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統應根據汙水、廢水的性質、濃度、水量、水溫等,並結合室外排水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7.3.2 實驗室汙水、廢水應和生活汙水分質排放。腐蝕性汙水的排水系統應採取防腐措施。

7.3.3 產生廢液的實驗室應對廢液分類收集並加以處理。對於較純的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後回收利用。

7.3.4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實驗室應對放射性廢液單獨收集處理,嚴禁採用滲井排放廢液或將放射性廢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統。

7.3.5 汙水及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7.3.6 實驗室專用排水管的通氣管與衛生間通氣管應分別設置。

7.3.7 有潔淨要求的場所宜設可開啟式密閉地漏。

7.3.8 排水設施應保障實驗室汙水、廢水、生活汙水和雨水及時排放。野外科研觀測站和實驗場站的排水宜採用有組織排水方式。排水水質應滿足所在地的排放要求。

7.3.9 屋面雨水宜直接外排,內排時,不應在室內設檢查井。

7.3.10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和實驗場站產生的有毒、有害實驗廢水、廢物、廢氣應就地無害化處理。當有困難時,應妥善封裝,交送有處理能力的部門消納。

7.4 汙水處理

7.4.1 科研建築的排水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有關規定和本標準第5.3.8條的規定。當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不能達到排放標準時,應進行專業處理。

7.4.2 酸、鹼汙水應進行中和處理。

7.4.3 放射性廢水的處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00執行。

8 暖通空調

8.1 一般規定

8.1.1 科研建築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

8.1.2 科研建築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節能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

8.1.3 科研建築內的供暖與空氣調節的設計應按照當地的氣象條件,實驗室的使用要求,建設地點的能源供應條件,建設項目的資金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科研建築室內設計參數在無特定要求時可按表8.1.3選取。

8.1.4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為實驗室未來改造和發展提供可能和一定的靈活性。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8.1.5 在實驗室內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風道、管道應與各專業管線綜合布置,排列整齊美觀,減少佔用空間且方便日後的檢修和改造。室內穿越樓板的豎向風道應敷設在管井內。

8.1.6 通風與空調風管系統的進排風口的洞口周邊與室外應有完整的密閉措施。進排風口應採取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防護措施。

8.1.7 供暖通風空調系統應採取綜合措施防止汙染物和噪聲振動對周邊室內外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8.1.8 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以保證觀測研究、實驗的不同溫溼度和潔淨度環境條件為原則;生活輔助用房的主要居住使用空間,在能源可獲取、供應可保證的條件下,應滿足冬季、夏季室內溫度分別達到12℃以上、30℃以下的要求;當採用可再生能源系統供暖時,應對全年和設計使用壽命內可再生能源的保證率進行計算、模擬和評估。

8.2 供 暖

8.2.1 供暖地區的科研建築宜設集中供暖系統。

8.2.2 通用實驗室內不宜採用地板輻射供暖。

8.2.3 散熱器宜靠外牆窗下布置。

8.2.4 供暖系統的散熱器宜按每個標準實驗單元的供暖熱負荷均衡設置,每組散熱器應設置恆溫調節閥,系統形式宜採用帶跨越管的單管供暖系統或雙管供暖系統。

8.2.5 有腐蝕性氣體的實驗室供暖系統的散熱器、管道及附件應採取防腐措施。

8.3 通 風

8.3.1 實驗室送排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作時間大量連續使用機械排風的實驗室,宜在滿足人員防護要求的前提下採用局部排風,必要時可採用全面排風。

2 設機械進排風的實驗室建築應進行風平衡及熱平衡的分析計算,排風量較大時應設置機械補風系統,間歇使用的排風系統且排風量不大於2次/h換氣時,可設置有組織的自然進風。在供暖地區,冬季應由建築物的供暖系統補充自然進風的耗熱量。

3 工作時間大量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化學品或有難聞氣味的實驗室應保持微負壓,並應在全樓風平衡及熱平衡的基礎上組織氣流由清潔區向汙染的實驗區流動。

4 大量使用強腐蝕劑的實驗室應設單獨排風系統。

5 通風系統應與空調系統綜合設計,減少通風系統對空調系統的影響,降低通風空調系統的綜合能耗。

6 嚴寒及寒冷地區的進風系統送風宜加熱至15℃,加熱器應採取防凍措施。當室內有清潔要求時,進風應設過濾器。

8.3.2 實驗室通風櫃櫃口面風速值應按表8.3.2確定。

註:實驗室內常用的有害物最高容許濃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執行。

8.3.3 實驗室通風櫃應布置在不受氣流擾動的位置。

8.3.4 使用汞的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第5.3.2條的規定。

8.3.5 實驗室排風系統的排風裝置、風管、閥門、附件和風機等選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

2 應綜合考慮排風內有害物對系統風管、閥門、附件和風機等選材的影響。

3 使用和產生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送、排風系統應採取防爆措施和採用防爆型通風設備。

8.3.6 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生物、化學試劑和腐蝕性物質的實驗室,其排風系統不應利用建築物的結構風道作為實驗室排風系統的風道。

8.3.7 設在建築物室內的豎向排風管應設在排風管井內。水平風管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處應設防火閥。當接觸強腐蝕性物質的排風管道採用分層設置獨立系統,且其水平風管不跨越防火分隔,豎向風管安裝在具有足夠耐火極限的管井內時,系統風管可不設防火閥。

8.3.8 排風機宜設置在實驗室房間之外,當風機數量較多時,應設在專用的風機房內。風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機房內應有必要的維修空間。

2 在嚴寒地區,風機房應有防凍措施。

3 離心式排風機最低處應設洩水口。

8.3.9 排風系統應採取防倒灌、防雨等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風口宜向上排風,並有防雨措施。

2 露天安裝的風機,其電機應有防雨措施。

3 當多個房間共用一個排風系統時,應採取防止各房間之間串味的措施。

8.3.10 當排風系統排出的有害物濃度超過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採取淨化措施。當排風系統風機噪聲超過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採取消聲降噪措施。排風機應採取隔振措施。

8.3.11 通風系統的設計應採用節能措施。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排風系統可設置熱回收裝置。當設置熱回收裝置時應防止排風汙染進風,並防止排風汙染物對熱回收裝置材質的影響。

8.3.12 非工作時間內產生有害、有刺激性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值班通風。值班通風可按1次/h~2次/h換氣設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儲存櫃。

8.3.1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通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和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實驗室應按照有害氣體的產生量、實驗室的設計參數設置通風系統,通風系統及性能應確保實驗室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及其排放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

2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室應設置單獨的通風系統,保持足夠的負壓和密封性,氣流方向應從放射性低活性區流向高活性區。設置過濾裝置應便於維修和更換濾膜。廢氣排放煙囪宜高於本建築屋脊,並宜設置在周邊建築物的下風方向。

3 當通風系統的風管、管道等穿越屏蔽牆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射線洩漏,確保屏蔽牆體的防護性能。

8.3.14 光學暗室的排風量可按5次/h全室換氣計算,排風口宜設置在水池附近,系統可採用機械排風、自然補風的方式,補風口可設置在下部,風口應採用遮光百葉風口。

8.4 空氣調節

8.4.1 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應儘可能集中布置。室內溫溼度基數、潔淨度、使用班次和消聲要求等相近的實驗室宜相鄰布置。

8.4.2 在不影響科學實驗工作的條件下,宜採取局部工藝措施和局部區域的空氣調節替代全室性的空氣調節。當室外氣象條件及科學實驗要求允許時,可儘量利用自然通風方式替代全室性的空氣調節。

8.4.3 當建築規模較小或使用比較分散,設集中空氣調節不合理時,可採取分散式空氣調節系統。

8.4.4 當科學實驗工作需要空氣調節系統長期連續運轉時,空氣調節系統的主要設備宜設置必要的備用設備。

8.4.5 空氣調節系統應與通風系統綜合設計,減少通風系統對空調系統的影響,降低通風空調系統的綜合能耗。空調系統應按本標準第8.3.1條第3款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物及不良氣味在不同的實驗室間交叉汙染。

8.4.6 製冷及熱力機房和冷熱媒系統管路應為科研建築未來的改建和擴建提供合理的餘量或預留空間。

8.4.7 對有溫、溼度精度要求的實驗室和試驗室,應設置恆溫恆溼空調系統。有潔淨度要求的實驗室,應設置相應等級的潔淨空調系統。

8.4.8 對有不同運轉班制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室,應設置獨立空調系統。

9 建築電氣

9.1 一般規定

9.1.1 對輻射幹擾敏感的電子設備,不應與潛在的電磁幹擾源貼近布置。

9.1.2 對人體可能產生傷害的實驗區應設監測和警示信號。

9.1.3 有特殊工藝要求的實驗室,電氣設計應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9.1.4 科研建築電氣設備應採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高效節能、環保、安全、性能先進的電氣產品。

9.2 供配電

9.2.1 科研建築的用電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的有關規定。

9.2.2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用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條件採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

9.2.3 供配電系統應預留適當的備用容量及擴展的條件。

9.2.4 變電站站址應避開對電磁幹擾敏感的實驗室。當有困難時,可採取屏蔽措施。

9.2.5 實驗室負荷可與其他負荷共用變壓器。但對於不常使用的大設備和有較大容量的衝擊性負荷、波動大的負荷、非線性負荷、單相負荷和頻繁啟動的設備,應由專用變壓器供電。

9.2.6 當季節性運行的空氣調節、供暖等負荷佔較大比例時,變壓器容量與臺數的確定應考慮變壓器的經濟運行。

9.2.7 配電變壓器的負載率宜為70%~85%。

9.2.8 當低壓配電系統無特殊要求時,應採用頻率50Hz、電壓220V/380V系統。系統接地形式不應為TN-C。當有特殊要求時,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

9.2.9 用電負荷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採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1 採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BZT)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啟動等方式仍不能滿足要求。

2 採用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仍滿足不了對穩壓、穩頻精度要求。

3 實驗或設備需要保證順序斷電操作安全停機。

4 停電損失大於不間斷電源設備的購置費用和運行費用的總和。

9.2.10 當在同一科研建築(室)內設有兩種及以上不同電壓或頻率的電源供電時,宜分別設置配電保護裝置並有明顯區分或標識。

9.2.11 不同電壓或頻率的線路應分別單獨敷設,不應在同一導管或線槽內敷設。同一設備或實驗流水線設備的主迴路和無防幹擾要求的控制迴路可在同一導管或線槽內敷設。

9.2.12 通用實驗室的用電設備可由固定在實驗臺或靠近實驗臺的固定電源插座(插座箱)供電。電源插座迴路應設有剩餘電流保護電器。對有防幹擾要求的設備,宜採用電磁型剩餘電流保護電器。各實驗室電源側應設置獨立的保護開關。

9.2.13 潮溼、有腐蝕性氣體、蒸氣、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供配電設備。

9.2.14 實驗室供配電線路宜採用銅導體。

9.2.15 科研建築垂直線路宜採用管道井敷設,強、弱電管線宜分別設置管道井。當在同一管道井內敷設時,應敷設在管道井兩側。

9.2.16 科研建築的弱電管道井內,宜預留實驗測控管線敷設通道。

9.2.17 供電迴路宜裝設有功電能表,且實驗用電與非實驗用電分別計量。

9.3 照 明

9.3.1 科研實驗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標準應符合表9.3.1的規定。

9.3.2 科研建築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按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確定,其數值不宜小於0.6,計量室、測量室不宜小於0.7。

9.3.3 採用分區一般照明時,非實驗區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於實驗區照度的1/3。

9.3.4 採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時,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於工作面總照度的1/3,且不宜低於100lx。

9.3.5 需要限制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實驗室,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中關於眩光限制的相關措施執行。

9.3.6 科研建築應選用節能高效燈具,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用實驗室宜採用開啟或帶格柵直配光型燈具,開啟型燈具的效率不應低於0.75,帶格柵型燈具效率不應低於0.65。

2 實驗室燈具格柵、反射器不宜採用全鏡面反射材料。

9.3.7 通用實驗室宜採用細管直管形三基色螢光燈。空間高度高於8m的實驗室宜採用金屬滷化物燈或高頻大功率細管直管螢光燈。無人長時間逗留或只進行檢查、巡視和短時操作等工作的場所,宜採用LED燈。

9.3.8 對識別顏色有要求的實驗室,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不宜小於80。

9.3.9 電磁幹擾要求嚴格的實驗室,不應採用氣體放電燈。

9.3.10 潮溼、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氣、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燈具。

9.3.11 重要實驗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和《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的有關規定。國家重點實驗室應設置警衛照明,警衛照明可與應急照明共用。

9.3.12 暗室、電鏡室等應設單色(紅色或黃色)照明。入口處宜設工作狀態標誌燈。有輻射危險的實驗區,入口處應設紅色警示燈。

9.3.13 生物培養室宜設紫外線滅菌燈,其控制開關應設在門外並與一般照明燈具的控制開關分開設置,且應有標識。

9.3.14 照明負荷宜由單獨配電裝置或單獨迴路供電,應設單獨開關和保護電器。照明配電箱宜分層或分區設置。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可採用專用變壓器供電。

9.3.15 大面積照明場所宜分段、分區設置燈控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實驗室應優先採用分區一般照明方式。

2 走廊、樓梯間照明宜採用集中遙控節能管理方式。

3 應充分利用自然光,並宜依此決定電氣照明的分區。

9.3.16 管道技術層內應設照明,並應由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9.4 接 地

9.4.1 科研建築按具體要求,可設置實驗室工作接地、供電電源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靜電接地、實驗室特殊防護接地及防雷接地。

9.4.2 實驗室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當無特殊要求時,不宜大於4Ω。供電電源工作接地及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實驗室特殊防護接地電阻值按具體要求確定。防雷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有關規定。

9.4.3 各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無特殊要求時,接地電阻值不宜大於1Ω。如防雷接地需單獨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有關規定採取防止反擊措施。

9.4.4 實驗室工作接地與接地裝置,當電子設備頻率為30kHz及以下時,宜單點式(S形)連接。當電子設備的頻率大於300kHz時,其接地應採用多點式(M形)接地。當頻率為30kHz~300kHz時,宜設置一個等電位接地平面,再以單點接地形式連接到同一接地網,分別滿足高頻信號多點接地及低頻信號一點接地要求。

9.4.5 由實驗室接地點至接地裝置的引線長度不應為λ/4及λ/4的奇數倍,λ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λ——波長(m);

——實驗室接地儀器、設備工作的主頻率(Hz)。

9.4.6 實驗室保護接地應採用等電位聯結措施,並應根據需要採用防靜電措施。

9.5 智能化

9.5.1 科研建築的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的規定。

9.5.2 科研建築應設置信息通信網絡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根據需要可設置內網、外網及相應的數據中心機房。

2 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有關規定,應滿足科研實驗、辦公、展示、教學、試驗的需求和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傳輸要求,並應根據實驗、辦公、試驗工位、展位、教學分布情況配置信息插座埠。

3 在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科研辦公用房、科研展示區、教學實驗室及輔助用房、科研試驗室內應設置語音、數據信息點。信息點數量宜符合表9.5.2的規定。

4 科研教學區域、展示區域宜設置無線區域網路系統。

5 在入口門廳、休息室等公共區域應配置公用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用電話。

6 公共區域應設置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

7 科研教學建築應根據教學需要配置有線電視終端。

9.5.3 科研實驗區、科研教學區、科研展示區、科研試驗區的公共區域宜設置信息查詢導引及發布系統。

9.5.4 科研建築應設置建築設備管理系統,並應滿足科研實驗、試驗對建築設備的監控要求。

9.5.5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根據科研建築的特點設置,採取合理的人防、技防、物防配套措施,確保人員、財產安全。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 50348和本標準第5章的有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科研建築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實驗室、試驗室入口宜設置視頻監控裝置。

2 科研建築出入口,重要實驗室、試驗室入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3 使用或存放劇毒危險化學品、貴重物品、放射性物質的實(試)驗室應設置入侵報警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

9.5.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產生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應根據可燃氣體的類型,設置相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9.5.7 科研建築內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與所進行的實驗、試驗環境相適應,如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可採用多種火災探測器進行複合探測。

9.5.8 科研建築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廣播系統,並宜與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合用。

9.5.9 有精確計時要求的科研建築應設置時鐘系統。

9.5.10 科研教學教室應設置多媒體教學系統,宜設置遠程視頻教學系統。

9.5.11 當通信線纜引入有電磁屏蔽要求的實驗室、試驗室時,應加濾波器或進行其他屏蔽處理。

9.5.12 有監控要求的實驗室、試驗室應設置工業電視監控系統,系統性能應滿足工藝要求,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115的有關規定。

9.5.13 科研信息網絡的安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網絡設備應放置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場所,該場所應具備物理訪問控制、防盜竊和防破壞、防雷擊、防水、防火、防潮、防靜電、防電磁幹擾等基本條件。

2 關鍵網絡設備及鏈路應有備份。

3 應增強網絡邊界設備的訪問控制力度,配備安全審計、邊界完整性檢查、入侵防範及惡意代碼防護等設備;應在網絡出口處對網絡的連接狀態進行監控,並能及時報警和阻斷。對所有網絡設備的登錄應保證鑑別標識唯一和鑑別信息複雜等要求。

4 系統應安裝實時檢測和查殺惡意代碼的軟體產品,並及時升級。

5 系統應安裝防火牆。

6 應定時對重要信息進行數據備份。

7 重要信息應進行數據加密。

10 氣體管道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於氫氣、氧氣、氮氣、氬氣、甲烷、乙炔、壓縮空氣、真空、混合氣體等室內氣體管道的設計。

10.1.2 氣體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壓縮空氣站設計規範》GB 50029、《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和《氫氣站設計規範》GB 50177等相關規定。

10.1.3 各種氣源宜採用集中供應方式,氣源站宜為獨立建築。

10.1.4 特種氣體的供應應根據設備需求和特點,經綜合比較後確定採用液槽供應或氣瓶供應方式。

10.1.5 引入室內的各種氣體管道支管宜明敷。當管道井、管道技術層內敷設有可燃氣體管道時,應有6次/h,事故時不少於12次/h的通風措施。

10.1.6 穿過實驗室牆體或樓板的氣體管道應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10.1.7 可燃、助燃氣體管道應設放空管。放空管道應高出屋面1m或1m以上,並採取防雷措施。

10.1.8 可燃氣體管道、助燃氣體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接地要求的氣體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10.1.9 輸送乾燥氣體的管道可無坡度敷設,輸送潮溼氣體的管道應有不小於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體收集器。

10.1.10 室內氣體管道間距應符合表10.1.10的規定。

10.1.11 當可燃氣體管道分層敷設時,密度小的管道應位於上方。

10.1.12 室內可燃氣體管道不宜在地溝內敷設或直接埋地敷設。

10.1.13 氣體管道不得與電纜、導電線路同架敷設。

10.1.14 氣體質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縮空氣品質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GB/T 13277中的二級規定。

2 氫氣、氧氣、氮氣、氬氣、氦氣、乙炔等氣體的氣體質量要求應滿足儀器、設備試驗需要。

10.1.15 氣體供應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採用瓶裝氣體供氣時,宜集中設置氣瓶間,採用管道供應。氣瓶間宜單獨設置或設在無危險性的輔助用房內。

2 壓縮空氣宜由自備空氣壓縮機提供,壓縮機應集中設置。

3 壓縮機排氣應設儲氣罐並做相應的空氣處理。

4 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幹管及支管宜明敷。

5 可燃、助燃氣體管道的放散管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屋脊1m,放散管應設有防雷措施。

6 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管道嚴禁穿過生活間、辦公室。

7 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管道不宜穿過不使用該種氣體的房間,當必須穿過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10.2 管道、閥門和附件

10.2.1 管道材料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體純度大於或等於99.99%應採用不鏽鋼管。

2 氣體純度小於99.99%可採用無縫鋼管或熱鍍鋅無縫鋼管。

3 高純氣體管道與附件連接的密封墊應採用有色金屬、不鏽鋼、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膠材料。

4 壓縮空氣管道,宜採用不鏽鋼管。

10.2.2 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宜採用金屬軟管。當採用非金屬軟管時,宜採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

10.2.3 乙炔管道的閥門和附件不得採用純銅質材料和70%的銅合金,其他氣體管道可採用銅、碳鋼等材料。可燃氣體管道和氧氣管道所用的附件和儀表必須是該介質的專用產品。

10.2.4 閥門與氧氣接觸部分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其密封圈應採用有色金屬、不鏽鋼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應採用經除油處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10.2.5 氣體管道系統應不滲漏、耐壓、耐溫、耐腐蝕。實驗室內應有足夠的清潔、維護和維修明露管道的空間。

10.2.6 氣體管道、閥門、終端組件、軟管組件和壓力指示儀表,均應有耐久、清晰、易識別的標識。氣體標識的方法應為金屬標記、模板印刷、蓋印或粘著性標誌。施工中宜採用粘著性標誌。

10.2.7 埋地敷設的氣體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埋地或地溝敷設的氣體管道應作加強絕緣防腐處理。

2 埋地氣體管道的敷設深度不應小於當地凍土層厚度,且管頂距地面不宜小於0.70m。

3 當埋地管道穿越道路或埋深不足、地面上荷載較大時,管道應加設防護鋼套管。

4 地下氣體管道與建(構)築物等及其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淨距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執行。

5 氣體管道地溝應採用細沙填實,並應有排水措施。

10.3 管道連接

10.3.1 氣體管道的連接應採用焊接,可燃氣體管道不應用螺紋連接。高純氣體管道應採用承插焊接。

10.3.2 氣體管道與設備、閥門及其他附件的連接應採用法蘭或螺紋連接,螺紋連接的絲扣填料應採用聚四氟乙烯帶。

10.4 安全技術

10.4.1 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臺(組)用可燃氣體設備的支管和放空管上應設置阻火器等安全控制裝置。

2 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應設置報警裝置。

3 氣瓶應放在主體建築物之外的氣瓶存放間。對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室內可放置一個該種氣體的氣瓶,但氣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4 氣瓶存放間應有不小於3次/h換氣的通風措施。

5 可燃氣體存放間應有不小於6次/h換氣的通風措施。事故排風不小於12次/h換氣。

10.4.2 若使用高壓氣體或可燃氣體,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並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10.4.3 可燃氣體管道連接用氣設備支管應設置阻火器。

10.4.4 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匯流排間應有濃度報警和聯動排風措施。

10.5 氣源站及氣瓶庫

10.5.1 氧氣氣源站宜布置成獨立單層建築物,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如與其他建(構)築物毗連,其毗連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無門、窗、洞的防火牆,該氧氣氣源站至少應設一個直通室外的門。氧氣供應源給水排水、照明、電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的有關規定。

10.5.2 氮氣、二氧化碳、氧化亞氮等氣體供應源不應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內。可設在不低於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靠外牆處,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牆和丙級防火門與建築物的其他部分隔開。

10.5.3 氫氣、乙炔、甲烷等可燃氣體宜布置成獨立單層建築物,不得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內。耐火等級、洩壓面積和可燃氣體濃度報警,按可燃氣體的相應標準執行。

10.5.4 氣體的儲存應設置有專用倉庫,其平面布置、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安全通道及消防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當氣體儲存庫與其他建(構)築物毗連時,其毗連的牆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牆,並應有直通室外的門。其圍護結構上的門窗應向外開啟,並不應使用木質、塑鋼等可燃材料製作。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

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3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

4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範》GB 50029

5 《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

6 《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 50033

7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8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GB/T 50050

9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

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11 《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

12 《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 50073

13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T 50087

14 《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115

1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16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

17 《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 50174

18 《氫氣站設計規範》GB 50177

19 《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

20 《防洪標準》GB 50201

21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22 《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

23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 50346

24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 50348

25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

26 《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 50447

27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

28 《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

2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範》GB 50869

3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

31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

3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33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34 《壓縮空氣》GB/T 13277

3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

36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00

37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GB 14925

38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

39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40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

41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42 《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範》GB/T 31190

4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

44 《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25

45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

46 《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

47 《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築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YSJ 009

48 《易燃和可燃液體防火規範》SY/T 6344

相關焦點

  •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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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
    一、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60號令),結合建築工程設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中建築工程設計是指民用建築和一般工業建築的總平面設計與單體設計。
  •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Uniform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19年 第5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的公告現批准《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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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顧冰上項目的寒冷地區體育館低能耗轉換設計模式研究,2017M613287XB,2017.06-2019.12,5萬元4)梁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基於平賽結合的中小型冰上運動體育館可變設計模式及技術方法研究,51608413,2017.01-2019.12,20萬元5)吳冠宇,陝西省科技廳,《被動式綠色建築理念下北方寒冷氣候區機場航站樓空間設計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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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聰消防網訊    2016中國消防安全產業大會(CFIC2016)網絡直播    消防十大品牌和傑出領袖頒獎現場直擊         導讀:《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下文簡稱新規範)將於2016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原《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廢止。
  • 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副總建築師魏來:無規矩不方圓——標準驅動...
    協同作業的前提是擁有統一的標準,讓各相關單位在一個共識框架內,推動BIM數據信息在項目全生命周期裡的每一個階段進行流轉和傳遞。2012年,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作為第一起草單位主持編制《建築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GB/T51301-2018、《建築工程設計信息模型製圖標準》JGJ/T448-2018。
  • 馮胤清與你共享GB 51348-2019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
    GB 51348-2019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已經正式實施,現分享新版規範電子檔前文,資料來源於網絡,僅供自學。需要電子檔自學,可關注微信公眾號,與我交流。
  •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部分常用條文梳理,收藏好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與原《民規》相比有很多變化。現將《民標》中新增和改變的且與工程設計及施工圖審查密切相關的部分條文做一下梳理,便於大家在工作中儘快掌握和運用。
  • 天津大學建築學院主辦《景觀設計》雜誌
    聯合主辦 Cosponsor 自2019年,天津大學(建築學院)與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建築與藝術學院)共同出任《景觀設計》雜誌的主辦單位,以進一步繁榮景觀創作、增進國際學術交流、促進學術界與實踐界的對接
  •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2、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3、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適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4、其他工業或民用建築,根據基本特定的功能需求或火災危險性特點,也可能需要適應相關專用建築設計規範或標準。
  • 中科院建築設計_2020年中科院建築設計資料下載_築龍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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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 JGJ 106—2003  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Building Foundation Piles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7月1日  1  總   則  1.0.1     為了確保基樁檢測工作質量,統一基樁檢測方法,為設計和施工驗收提供可靠依據,使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符合安全適用
  • 新規:《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有哪些新變化?
    新編制的《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與原《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16-2008(以下簡稱「原規範」)相比較,在架構和主要技術內容上均發生較大變化。5)原規範第10章刪除了第10.8節「各類建築照明設計要求」,其內容已分別納入相關電氣設計規範。6)原規範第12章刪除了12.5.7條接地極與接地導體焊接的要求,該要求屬於施工範疇。
  • 《中國建築設計行業獎作品集(2019)》首發,中航規劃總院有兩個...
    《中國建築設計行業獎作品集(2019)》首發,中航規劃總院有兩個一等獎!(2019)》首發儀式暨優秀建築設計項目創作交流會在杭州隆重召開。建築設計行業相關領導、專家,以及來自全國各地的建築師代表、高校師生等400餘人參加會議,共同見證《中國建築設計行業獎作品集(2019)》的首發,聆聽優秀建築設計項目主創人員的創新創優心得,感受優秀設計項目和主創建築設計師的魅力。
  • 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黨委書記劉志鴻一行蒞臨林同棪國際考察
    2020年6月2日上午,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志鴻一行蒞臨林同棪國際考察調研。劉志鴻在座談會上就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的發展歷程、戰略特色、核心競爭力等方面做了介紹,並表示,林同棪國際是一家在橋梁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國際化公司,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化領域重要技術依託單位,希望未來雙方能夠在國際標準、行業規範、「一帶一路」戰略下的區域合作和項目發展等方面開展全方位合作
  • 《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2010)
    》的公告現批准《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555-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總結了近年來民用建築節水設計的經驗,並參考了有關國內外相關應用研究成果。本標準共分6章,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節水設計計算、節水系統設計、非傳統水源利用、節水設備、計量儀表、器材及管材、管件。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 JGJ/T 12-2019《輕骨料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將於2020年正式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發布2019年第209號公告「關於發布行業標準《輕骨料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的公告」,批准《輕骨料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 12-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 北新房屋走進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
    10月27日,北新房屋「走進設計院,走近設計師」系列推廣會在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標準院)舉辦,標準院設計建造一體化研發中心技術總監王琋慧、北新房屋技術中心總經理劉宇清、市場推广部副總經理師帥等參加此次推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