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06月03日 13:40:25 中財網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
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
201
9
年
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
金」)於
20
18
年
3
月
30
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
20
18
]
576
號文註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
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
(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
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
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
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
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
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
本
基金所投資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
交收違約,或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
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
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於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本基
金為
發
起式
證券
投資
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滿
3
年之日,
若基金資產
規模低於
2
億元,
無需
召開持有人大會
審議
,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
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
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
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
50%
,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的
除外
。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1
9
年
4
月
19
日,有關財務數據、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
9
年
3
月
31
日。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74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21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
《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
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
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
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
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鑫元
合利
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頒布、同年
7
月
1
日
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
《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5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
員會
1
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1
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
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
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人:指
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
發起資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
2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3
、銷售機構: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4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5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6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7
、基金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1
、
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
3
個月對
日(如該對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3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止。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
3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
封
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2
、開放期: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
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原則上不少於
5
個
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
準。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
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
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
7
、開放日:指
開放期內
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
開放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的
開放期內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
開放期內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
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
0
%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
發起式
基金:
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
運作,由基金管理人
股東資金
、基金管理人
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或基金經理
(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
金的基金經理,下同)
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54
、
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參與
認購
的資金。
發起資金
認購
本基金的金額
不低於
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
持有
認購
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不低於三年
5
5
、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
認購
且承諾以發起資金
持有
的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
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
、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
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
得到公平對待
5
8
、
指定
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
及其他
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況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
號
2
層
217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
9
09
號
12
樓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設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3
]
1115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17
億元
存續期限:永續經營
聯繫電話:
021
-
20892000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肖炎先生,董事長。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兼
董事長。曾在
中
國
農業銀行任職
,
歷任
南京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常州分行黨委書記
兼
行
長
。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學商學院
EMBA
,現任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兼黨委書記。歷任國營第七七二廠財務處會計、企管處幹事、四分廠會計、勞
資處幹事、十八分廠副廠長、財務處副處長、處長、副總會計師兼處長,南京(新
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計
劃
財
務
處處長,南京新港開發總公司副總會計師,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兼任黨委書記。
張樂賽先生,董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碩士,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總經理,兼任鑫沅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執行董事。歷任
南京銀行債券交易員,
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監、同時兼任諾安基金債券型、保本型、貨
幣型基金的基金經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焦世經
先生,獨立董事。南京大學
文學學士,現任
中信泰富(南京)投資有
限公司
董事長、
蘇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曾在揚州太安磚瓦廠及對外經濟
貿易部對外援助局工作
,
歷任
中國
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秘書、辦公室副主任、國
際業務部總經理,中國投資銀行南京分行行長及黨委書記、總行副行長及黨委書
記,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
、
中信泰富(南京)
投資有限公司
南京事業部總經理
。
安國俊女士,獨立董事。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
,
現任
中國社科院金融
研究所副研究員
,
博士、高級經濟師、會計師、碩士生導師
,
金融學博士後
。歷
任財政部主任科員、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高級經理
、
中國銀行間市場
交易商協會債券市場委員會委員
。
王豔女士,獨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學金融學博士,現任深圳大學經濟學院金
融系副教授。歷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職員,中國證監會
深圳監管局行業調研主任科員等。
2
、監事會成員
潘瑞榮先生,監事長。碩士研究生,現任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
部總經
理。歷任南京市財政局企業財務管理處主任科員,南京市城市合作銀行財務會計
處副處長,南京市商業銀行會計結算部總經理等。
陸陽俊先生,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歷任南
化集團建設公司財務處會計,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主管、副經理、
經理等。
馬一飛女士,職工監事。上海師範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職於漢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市場部,中智上海經
濟技術合作公司,紐銀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
管理部。
王博
先生,職工監事。
上海財經大學工商管理
碩士,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綜合管理部
財務主管
。曾
擔
任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管理、
浦發銀行金
橋支行
職員
。
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肖炎
先生,董事長。(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張樂賽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李曉燕女士,督察長。上海交通大學工學學士,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員,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監察稽核高級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現兼任鑫沅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李雁女士,副總經理。東南大學動力工程學士。曾任職於南京信聯證券計劃
財務部,歷任南京城市合作銀行資金交易及結算員,
南京銀行資金交易部部門經
理、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現兼任市場營銷部總監。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
李雁女士因個人原因暫停履職)
王輝先生,副
總經理。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機構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證券上海營業部副總經理,世紀證券上海
營業部總經理及上海營銷中心總經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現兼
任上海鑫沅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宇先生,副總經理。上海交通大學高級金融學院
EMBA
工商管理碩士、復
旦大學軟體工程碩士,歷任申銀萬國證券電腦中心高級項目經理,中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監事會成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經理
顏昕女士,
學歷:工商管理,碩士。相關業務資格:證
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從業經歷:
2009
年
8
月,任職於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交易員。
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擔任交易員,
2014
年
2
月至
8
月擔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擔任鑫元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助理
,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擔任
鑫元安鑫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擔任鑫元貨幣市場基
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
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
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3
月
2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擔任
鑫元合享純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3
月
2
日
起
擔任鑫元合豐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擔任
鑫元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擔任鑫元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經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裕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擔任
鑫元得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擔任
鑫元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擔任
鑫元招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瑞利定
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擔任鑫元添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廣利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擔任
鑫元常利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擔任
鑫元
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擔任
鑫元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
擔任
鑫元淳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擔任
鑫元榮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
鑫元承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
經理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擔任
鑫元悅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
基金經理,
2019
年
5
月
9
日
起擔任
鑫元永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趙慧女士,
學歷:經濟學專業,碩士。相關業務資格: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
格。從業經歷:
2010
年
7
月任職於北京匯致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擔任交易員。
2011
年
4
月起在
南京銀行金融市場部資產管理部和
南京銀行金融市場部投資交
易中心擔任債券交易員,有豐富的銀行間市場交易經驗。
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擔任基金經理助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
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3
月
2
日起擔任鑫元貨幣市場基金的基
金經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擔任
鑫元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擔任鑫元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裕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擔任
鑫元得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擔任
鑫元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擔任
鑫元招利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
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擔任
鑫元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經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廣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擔任
鑫元常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擔任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擔任
鑫元
增利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擔任
鑫元淳利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擔任
鑫元鑫趨
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鑫元價值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鑫元行業輪動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擔任
鑫元榮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擔任
鑫元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3
月
1
日
起擔任
鑫元承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擔任
鑫元悅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年
5
月
9
日
起擔任
鑫元永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
5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最高決策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
範性文件、基金合同與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對各項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管理與決策。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下:
張樂賽先生:總經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總監兼首席固收投資官
、
鑫元合豐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
鑫元合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丁玥女士:
權益投研部總監兼首席權益投資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強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
鑫元鑫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鑫元欣享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
鑫元價值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鑫元行業輪動靈
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鑫元核心資產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
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註:主要人員情況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
資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
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與基金財產管
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9
、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會計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將遵守《
中華人民
共和國
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
《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
投資;
(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
11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
13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
14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
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5
、基金經理承諾
(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當利益;
(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紮實推進全面風險管理與全員風險管理,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
理的基石,以組織架構作為風險管理的載體,以制度的切實執行作為風險管理的
核心,以內部獨立部門的有效監督作為風險管理的關鍵,以充分使用先進的風險
管理技術和方式方法作為風險管理的保障,強調對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持續
關注和資源投入。
1
、內部控制目標
(
1
)保證基金管理人經營運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
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
3
)確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財務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
、內部控制原則
(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
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
序,維護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
(
3
)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金
資產、固有財產、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
4
)相互制約原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內部控制組織體系與職責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獨立風險管理部門、業務部門
四級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並分別明確風險管理職能與責任。
(
1
)董事會對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與
合規審計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風險管理理念,指導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
2
)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
、部署風險管理工作。經營管理層設風險控制委員
會,負責確定風險管理理念、原則、目標和方法,促進風險管理環境、文化的形
成,組織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審議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審議重大風險事件。
(
3
)監察稽核部作為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實。監察稽核部在督察長的領導下
負責協同相關業務部門落實投資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道德風險等各類風
險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檢查各業務部門、各業務環節的制度執行情況。
(
4
)各業務部門負責根據職能分工貫徹落實風險管理程序,
執行風險管理措
施。根據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嚴格遵守風險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額,嚴格執行從風險識別、風險測量、風險控制、風險評價到風
險報告的風險管理程序,對本部門發生風險事件承擔直接責任,及時、準確、全
面、客觀地將本部門及本部門發現的風險信息向風險管理部門報告。
4
、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等內部控制制度制訂
原則,已構建較為合理完備並易於執行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具體包
括四個層面:
(
1
)一級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
議事規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等公司治理層面的經營管理綱領性制度。
(
2
)二級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
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
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
)三級制度:包括公司範圍內適用的全局性專項管理制度與各業務職能部
門管理制度。
(
4
)四級制度:包括各業務條線單個部門內部或跨部門層面的業務規章、業
務規則、業務流程
、操作規程等具體細緻的規範化管理制度。
5
、內部控制內容
(
1
)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構成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
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
2
)風險評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
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程序,包括風
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督;對各部門和各業務循環存在的風險點
進行識別評估,並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學的風險量化技術和嚴格的風險
限額控制對投資風險實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
3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多道內部
控制防線,制定並執行包括授權控制、資產分離、崗位分離、業務流程和操作規
程、業務記錄、績效考核等在內的多樣化的具體控制措施。
(
4
)信息溝通。基金管理人維護內部控制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
報告系統。
(
5
)內部監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
監察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與反饋,保證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實,並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
改進。
6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公司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聲明以上關於風險
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公司的發展不斷完
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純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
郵政編碼:
200336
註冊時間:
1987
年
3
月
30
日
註冊資本:
742.63
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5
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
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
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
發鈔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
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
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根據
2018
年英國
《銀行家》雜誌發布的全球千家大銀行報告,
交通銀行一級資本位列第
11
位,
連續五年躋身全球銀行
20
強;根據
2018
年美國《財富》雜誌發布的世界
500
強
公司排行榜,
交通銀行營業收入位列第
168
位,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95,31
1.71
億元。
2018
年
1
-
12
月,
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
(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
)
人民幣
736.30
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
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
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
具備基金從
業
資格
,以及
經濟師、會計師、
工程師和律師
等
中高級
專業技術
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
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
向上的
資產
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彭純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會計師。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
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長;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
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執行董事、副行長;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長;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
事、行長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長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副行長、行長,南寧分行行長,廣州分行行長。彭先生
1986
年於中國
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
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長,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
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
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
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
20
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
總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
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
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
1992
年畢業於中國石
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
2005
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
18
年
12
月
31
日
,
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400
只。
此外,
交
通銀行
還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
QFII
證券投資資產、
RQF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I
證券
投資資產、
RQDII
證券投資資產和
QDLP
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
管理,保證託管中心業務規章的健全和各項規章的貫徹執行,通過對各種風險的
識別、評估、監控,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風險的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
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
、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
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
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
、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
分帳管理。
4
、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
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
、有效性原
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
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
行。
6
、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
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
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資產託
管業務指引》
等法律法規,
託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嚴密、
完整
的
證券
投資基金託
管
管理
規章
制度
,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
包括
《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
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銀
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
範》、《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等
,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
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
專
人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
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
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
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
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購
資金的到帳
與贖回
資金的劃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
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
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
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
號
2
層
217
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
909
號
12
樓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聯繫電話:
021
-
20892066
傳真:
021
-
20892080
聯繫人:
周芹
客戶服務電話:
4006066188
,
021
-
68619600
2
、
銷售
機構
本
基金
銷售
機構情況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登記機構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
號
2
層
217
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
909
號
12
樓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聯繫電話:
021
-
2089
2000
傳真:
021
-
20892111
聯繫人:
包穎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
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
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
層
負責人:
廖海
聯繫電話:
021
-
51150298
傳真:
021
-
51150398
聯繫人:
劉佳
經辦律師:劉佳
、
姜亞萍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
-
1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6
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電話:
010
-
58153000
傳真:
010
-
85188298
聯繫人:
徐豔
經辦註冊會計師:
徐豔、印豔萍
註:相關服務機構
情況
更新至披露日。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201
8
年
3
月
30
日
證監許可[
201
8
]
576
號文註冊。
自
201
8
年
4
月
16
日起向社會公開募集,於
201
8
年
4
月
16
日結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本次募集的淨認購金額為
510,000,992.03
元人民幣,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
之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
0
元人民幣。上述資金已於
201
8
年
4
月
18
日全
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
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
一、基金
運作
方式與類型
基金類別:
債券型
、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
定期
開放式
二
、基金
存續期間
存續期間
: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
8
年
4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
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
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
基金份額的開放期和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
3
個月對日(如該對日
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
基金的首個封閉
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個
月對日的前一日止。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
開放期,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
日的
3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
務,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
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原則上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
不超過
1
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
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前
2
日進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
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
時公告為準。
2
、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
開放期內
上海
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
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自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
(包括該日),本基金進入首個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
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
進入開放期。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
贖回或者轉換。
在開放期內,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價格為下
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的價格。
但若投資
人
在開放期
最後一日業務
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等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
5
、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
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申請無效。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
申請
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
指示基金託管人
在
T
+
7
日
(
包括該
日
)
內
將
贖回款項從基金託管帳戶劃出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
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
投資人通過
銷售機構
首次申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
(含
申購費,下同)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投資人通過直銷中心櫃
臺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
元,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
1,000
元
人民幣。已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
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2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量不設
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不得少於
10
份。某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一銷售機構
單個
交易帳戶的份額餘額少於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其在該銷售機構
單個
交易帳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
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以相關公告為準。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率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可以
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6%
100
萬
≤M
<
500
萬元
0.4%
M≥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因紅利再
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總額的
25%
應歸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
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但
對於持續持有基金份額少於
7
日的投
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部計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表所示:
持有時間(
Y
)
贖回
費率
Y
<
7
天
1.5
%
7
天
≤Y
<
45
天
0.1%
Y≥
45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並在不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形
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
、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
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在開放期內,
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
開放
日的次日披露
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1
)
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
2
)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
1
: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
0.6%
,
假設
申購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0
元
,
則可
申
購基金份額為:
申購金額
=10,000
元
淨申購淨金額=
10,000/
(
1
+
0.6%
)=
9,94
0
.
3
6
元
申購費用=
10,000
-
9
,940.
3
6
=
59.
6
4
元
申購份額=
9
,940.
36
/1.
30
00
=
7
,
646
.
43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
申
購本基金,可得到
7,646.43
份基金份額。
例
2
:某投資人投資
550
萬元
申
購本基金,其對應的
申
購費為
1
,
000
元,
假
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0
元,
則可
申
購基金份額為:
申
購金額
=5,500,000
元
申
購費用=
1
,
000
元
淨
申
購淨金額=
5,500,000
-
1
,
000
=
5,499,000.00
元
申
購份額=
5,499,000
.00
/1.
30
00
=
4
,
230
,
000
.
00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550
萬元
申
購本基金,可得到
4,230,
000
.
0
0
份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
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贖回費用
例:假設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
不少於
7
天但
不滿
45
天,在
T
日申請贖回基
金份額
10,000
份,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
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500=10,500元
贖回費用=10,500×0.1%=10.50元
淨贖回金額=10,500-10.50=10,489.50元
即該投資人在持有本基金不滿
45
天時,在
T
日
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489.50
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
會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個人投資者申購
。
7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
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而暫停申購的時間相應延
長。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
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
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
暫停贖回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而暫停贖回的時間相應延長。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
開放期內
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
0
%
,即認為是發生了
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
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
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當日按比例
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
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
行公告
。
(
3
)在
開放期內,
當本基金
發生巨額贖回,
且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
申
請超過
前一個
工作日基金
總份額
2
0
%
以上
時
,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若
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較大波動
,
在
當日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比例不低於前一工作日基金
總份額
2
0
%
的前提下,其餘贖回申請
可以
延期辦理
,
對於延期辦理的部分,如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無優先權
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本開放期
結束為止。
如延期辦理期限超
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
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
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2
0
%
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
業務。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
0%
以內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時,應按上述「全部贖回」的約定方式執行;當基金管
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該部分贖回申請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則應按
上述「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約定方式執行。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
延
緩
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應
按
規定
向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
公告中明確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3
、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或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
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轉換引起的暫停及恢復申購或贖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
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
十六、基金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
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對
上述申購和贖回以
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配置優質債券、合理安排組
合期限,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債、金融債、央行
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
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
可
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
短期融資
券、
超短期
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
也
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
可
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
、
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
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低於
5%
,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三、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場行
為因素等進行評估分析,對債券資產和貨幣資產等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跟蹤,從
而決定其配置比例。
2、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構建和調整上,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配置、期限結構配置、收
益率曲線策略、槓桿放大策略、套利策略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據對宏觀經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方面的分析來確定組
合的整體久期,在遵循組合久期與運作周期的期限適當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
制整體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測利率
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對宏觀經濟周期和貨幣政策分析下,對收益率曲線形態可能變化給
予方向性的判斷;同時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歷史趨勢、未來各期限的供給分布以及
投資者的期限偏好,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形態,從而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
結構。通過採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
進行動態調整,從而達到預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代表長、中、短期債券收益率差異變化,相同久期債券
組合在收益率曲線發生變化時差異較大。通過對同一類屬下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
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首先可以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配置區域並確定採取
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過不同期限間債券當前利差與歷
史利差的比較,可以進行增陡、減斜和凸度變化的交易。
(4)槓桿策略
槓桿放大操作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資金,併購買剩餘年限相對較長並具有較高收益的債券,以期獲取
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5)套利策略
在市場低效或無效狀況下,本基金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積極運用各類套利
方法對債券資產投資組合進行管理與調整,捕捉交易機會,以獲取超額收益。
1)回購套利
本基金將適時運用多種回購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強靜態組合的收益率,比如運
用回購與現券的套利、不同回購期限之間的套利進行相對低風險套利操作等,從
而獲得槓桿放大收益。
2)跨市場套利
跨市場套利是指利用同一隻債券類投資工具在不同市場(主要是銀行間市場
與交易所市場)的交易價格差進行套利,從而提高債券資產組合的投資收益。
3、債券投資策略
(1)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投資信用類債券,以提高組合收益能力。信用債券相對央票、
國債等利率產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來源,本基金將在內部
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和內部信用風險控制的框架下,積極投資信用債券,獲取信用
利差帶來的高投資收益。
債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市場信用利差曲線的走勢;二
是債券本身的信用變化。本基金依靠對宏觀經濟走勢、行業信用狀況、信用債券
市場流動性風險、信用債券供需情況等的分析,判斷市場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
行業走勢,確定各期限、各類屬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各
信用債券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來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券進行投資,減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來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債券。
(2)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策略
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
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同時,受到發債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波動性較高、信
用基本面穩定性較差的影響,整體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這
兩個特點要求在具體的投資過程中,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策略。本基金認為,
投資該類債券的核心要點是分析和跟蹤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並綜合考慮信用
基本面、債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確定最終的投資決策。對於
中小企業私募
債券,本基金的投資策略以持有到期為主。
(
3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指定嚴格的
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關鍵在於系統分析和跟蹤
證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況,本基金主要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進行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選擇和投資。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將著重關注債券發行人的財務
狀況,包括發行主體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現金流獲取能力以及發行主體的長
期資本結構等。定性分析則重點關注所發行債券的具體條款以及發行主體情況。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資
產、住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於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於
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
框架下,採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
後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
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
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
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封閉期內不受此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
6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
應
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3
)開放期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封閉期內,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
(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
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
5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除
上述第
(
2
)、(
5
)、(
10
)、
(
14
)
條以
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
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在
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但須提前公告
。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
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
中證全債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
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也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並發布的首隻債
券類指數。樣本由銀行間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市場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組
成,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每日計算並發布中證全債的收盤指數及相應的債券屬性指
標,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工具和業績評價基準。該指數的一個重要特點在
於對異常價格和無價情況下使用了模型價,能更為真實地反映債券的實際價值和
收益率特徵。
如果
指數編制單位更改指數名稱,或者
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
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
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如果本基
金業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選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
八
、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
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報告中所載數據截止至
201
9
年
3
月
3
1
日。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
計。
1.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
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552,526,000.00
97.65
其中:債券
552,526,000.00
97.6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177,716.45
0.03
8
其他資產
13,090,573.31
2.31
9
合計
565,794,289.76
100.00
1.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1.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1.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
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390,057,000.00
71.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30,510,000.00
5.62
4
企業債券
92,934,000.00
17.13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50,355,000.00
9.28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19,180,000.00
3.54
9
其他
-
-
10
合計
552,526,000.00
101.86
1.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
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011801250
18
蕪湖建設
SCP001
500,000
50,355,000.00
9.28
2
127725
17
郎溪債
450,000
47,092,500.00
8.68
3
127701
17
鳳陽債
450,000
45,841,500.00
8.45
4
1820029
18
天津銀行
02
400,000
41,440,000.00
7.64
5
1820021
18
中原銀行債
400,000
41,392,000.00
7.63
1.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1.9.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9.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1.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0.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
明
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的發行主體包括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8
年
11
月
9
日對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作出了處罰決定。但本基金投資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
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其餘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的情況。
1.10.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3,090,573.31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3,090,573.31
1.10.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歷史時間段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截止時間
201
9
年
3
月
3
1
日)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4
月
1
9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4.52%
0.05%
5.02%
0.06%
-
0.50%
-
0.01%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76%
0.06%
1.42%
0.06%
0.34%
0.0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
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以及
證券
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
,確定公允
價值
;
(
2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
合格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
3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值
;
(
4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
合
格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估值淨價
估值
。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
合格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
合
格
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或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
主
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
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基金
託管人不負責賠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
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
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
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
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
當事人
應當承擔相應賠
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
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
得利
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關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
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的,應當暫停估值
;
4
、
法律法規
、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規定以
及《基金合同》約定
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
第
7
項條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
或
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個
工
作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仲裁費
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
或結算
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維護費用
;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0.
3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
,
基金託管人
覆核後於
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
等
,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
1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
,基金託管人
覆核後
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並
參照行業慣例
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
一致
,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
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
五
、基
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
或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指定
媒介
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
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
稱「網站」)等媒介
(以下簡稱「指定媒介」)
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每
6
個月
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
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
理等人員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
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
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
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
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
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
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
20%
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
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按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予
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
、終止《基金合同》;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換)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
、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
、基
金募集期延長;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
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
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
、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
、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
、本基金
進入
開放期
;
22
、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
、本基金
在開放期
發生巨額贖回並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
4
、
本基金暫停
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
2
5
、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
6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
2
7
、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2
8
、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2
9
、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
介
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
,並予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
2
個交易日內,在
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
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十一)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半年報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後
2
個交易日
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名稱、數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
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投資情況。
(十三)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基金年度報告、半年
度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
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認購本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
十
四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本基金單一投資者
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
超過
50%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
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
或者以
XBRL
電子方式覆核審查並
確
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媒介
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於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眾查閱、複製。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
市場
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
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
、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流
動性風險、
本基金
的
特有風險
及其他風險。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
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於基金持有的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主
要來源於:
(
1
)政策風險
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的變
化對貨幣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
的風險。
(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
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
3
)利率風險
債券投資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為利率風險,主要是由於債券
的價格與利率的走
勢呈反向變化。債券投資組合的久期越長,它所面臨的利率風險將越大。
(
4
)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信用水平的貨幣市場投資品種應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
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
5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
6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
、信
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
對手方發生交易違約或者基金持倉債券的發行人拒絕支付債券本息,導致基金財
產損失。
3
、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術等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置、類屬
配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等。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
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
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本基金
的流動性需求主要集中在開放期,
基金
管理人將採取
各種措施,
以滿足
流動性
需求
。但
如果
在開放期內出現巨額贖回,基金則將面臨
流動性風險。
(
1
)
基金
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投資者集中度較高,單一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份額比例可達到或者超
過本基金總份額的
50%
,且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本基金
的申購、贖
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章節
。
(
2
)
擬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內
依法上市的債券類
資產、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以及
法律法規
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標的
資產大多為標準化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況下都具有良好的流動性
,
在開放期內,
本基金
將嚴控流動性
受限
資產
和不存
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
。
與此同時
,
本基
金將秉承
組合
管理、分散投資的基本原則
合理
配置資產,
以
防範流動性風險。
(
3
)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
發生巨額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
本基金
可依據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第
十條約定
,
可以採取延緩支
付贖回
款項或
對
贖回
申請比例過高的
單個
基金
份額持有人
延期
辦理部分贖回申
請等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
(
4
)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
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流動性風險
管理
的
輔助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
①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
②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
③ 延期支付贖回款項
;
④ 收取短期贖回費
;
⑤ 暫停基金估值
;
⑥ 擺動定價;
⑦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
巨額
贖回情形下的延期支付贖回款項和對
贖回
申請比例過高的單個
基金
份
額持有人
延期
辦理部分贖回申請
的
相關
細則詳見
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額
的
申購
與贖回
」
的
「
九
、
巨額
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
。該
情形下,投資人可能
無法如期
獲得
基金贖回
份額,
一方面
可能會
對
投資人自身流動性造成一定影響,
另一方面
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
。而實施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時
,
則
被
延期辦理贖回部分
的投資人將
承擔
由於
市場波動而
造成
的
基金
淨值波動風
險。
實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詳見
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額的
申購
與
贖回
」
的
「
八
、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
。
若
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
請,
投資者
一方面將承擔自身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將
承擔由於
市場波動而
造成
的
基金
淨值波動風險。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詳見基金合同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
估值
」
的
「
六
、
暫停
估值的情形
」
,
若實施暫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會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申購和贖回情形時,為保護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
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規定。
5
、
本
基金
的
特有風險
(
1
)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
本
基金所投資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
交收違約,或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
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
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
2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由於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非公開發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若發行主體信用質
量惡化或投資者大量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
所持有的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
3
)
資產支持證券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於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
4
)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後的對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
不確定性風險。
(
5
)定期開放運作的風險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進行運作,封閉期長度為
3
個月,封閉期內不辦理
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
(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原
則上不少於
5
個工作日且最長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因此,在封閉
期內,基金份
額持有人將面臨不能贖回或賣出基金份額而出現的流動性約束。
(
6
)本基金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達到或超過
50%
的風險
1
)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份額淨值波動風險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主要原因
是,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當單一投資者巨額贖回時,由於基金份
額淨值四捨五入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份額基金財產,導致基金份額淨值發生大幅
波動。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單日大幅波動是
在現有估值方法下出現的特殊事件。
2
)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為應對贖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
拋售證券,使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3
)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巨額贖迴風險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引發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基金合同》
的約定決定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
4
)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資產淨值較低的風險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後如繼續存續,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基金資產淨
值較低,可能出現連續
60
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情形,繼而導
致基金需終止而無法繼續存續。
6
、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二、聲明
1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和指定的基金
銷售
機構公開發售,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
銷售
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
規定
或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決議生效
後兩個工作日內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的;
4
、
《基金合同》生效
滿
3
年之
後,
連續
6
0
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
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人民幣
5000
萬
元的
;
5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
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
贖回
與轉換
申
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
相關
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4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5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定期定額投資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
1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
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
11
)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
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
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
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及
投資所需
的其他
帳戶、為
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
證券帳戶
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
和
《
託管協議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
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
(
8
)覆核、審查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規定的行為,還
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
12
)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受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
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
、
《基金合同》
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
轉讓或
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
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
於
3
年;
(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
日常機構。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
、
除法律
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
》
另有
約定外
,
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變)
;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
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5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
管等業務規則;
(
6
)
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的
情形
;
(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
召開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召開。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會議規定的其他形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
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
席會議並表
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
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
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
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
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
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
懷
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
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
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個
工
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
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仲裁費
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
或結算
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
基金
相關帳戶的開戶、維護費用
;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0.3%÷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
1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
上述
「
(
一
)
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並參照行業慣例
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
一致,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
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
控制
投資
組合風險
的
前提下,
積極配置優質債券、合理安排組
合期限,力爭獲取超越
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
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債、
金融債、央行
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
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可
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
短期融資
券、超
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等)、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
日
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低於
5%
,
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
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開放期內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
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封閉期內不受此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
6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2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3
)開放期內
,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
封閉期內,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
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
(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
5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
14
)
條以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但須提前公告
。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
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
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
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估值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以及
證券
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
價值;
(
2
)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合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
(
3
)
對在交易所
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
4
)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以合
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
淨價
估值
。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合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合
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或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
主
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基金託管人不負責賠付。
(三)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
封閉期內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
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
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
或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
個工作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生效滿
3
年之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的;
4
、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後,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
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的;
5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
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但應以基金合同的正本為準
。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
號
2
層
217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
909
號
12
樓
法定代表人:
肖炎
成立時間: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3
]
1115
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人民幣
17
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號
法定代表人:
彭純
成立時間: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
(1986)
字第
81
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髮[
1987
]
40
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
25
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註冊資本:
742.62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
約定,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
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
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
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
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低於
5%
,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開始履行。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
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
組合應符合以下規定: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在每次開放
期開始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封閉期內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封閉期內不受此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
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2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3
)開放期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封閉期內,本
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
(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
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上述第
(2)、(5)、(10)、
(14)條以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
基金合同
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
單。基
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
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
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
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
2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
,
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
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6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
針對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制定了相關風險控制制度及決策流程,以規範對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並與基金託管人籤訂《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已將經董事會批准的相應風險控制制度及決策流程提供給基金
託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對相關制度進行修訂,應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依據屆時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決策流程、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
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如今後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
約定,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
1
)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基金託管人籤訂
《基金投資中期票據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
2
)基金管理人應將經董事會批准的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
情況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應根據《託管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
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託管基金擬購買中期票據的數量和價格、應劃付的金
額等執行指令所需相關信息,並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
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
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
部門就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
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8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
2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
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
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
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9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
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並有權在發現後報
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
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
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規定,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
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
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和獨立。
5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
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
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
供方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
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存款帳
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
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資
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
、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
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並在備案通過
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國外
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戶。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
《託管協議》
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
執行
<
企業會計準則
>
估值業務及份額淨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
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
淨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
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
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
2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合格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
3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
4
)交易所市場掛
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合
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合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合
格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
值。
6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或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基金託管人不負責賠付。
(二)淨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
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
當事人
應當承擔相應賠
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
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
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
、特殊情形的處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規定的
第
7
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
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季度終了後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
6
個月公告一次,於截止日後的
45
日內公
告。半年度報
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
6
個月結束後的
60
日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90
日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後,以傳真
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在
2
個工
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對於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等定期報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覆核及公告。基
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
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
可以出具覆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
關文件審核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
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
10
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
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
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
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
《託管協議
》
而產生的或與
《託管協議
》
有關的一
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
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的地點在上海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託管協議
》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資者服務系統,主要通過櫃檯直銷、電話、傳
真、網絡等方式為投資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
據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
、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人可在
T+2
個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
和列印交易確認單,或在
T+1
個工作日後通過電話、網站查詢交易確認情況。
2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電子形式為主的確認單、對帳
單等基金信息服務,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提供紙質對帳單服務,請致電基金
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索取。
3
、對在認購期開戶認購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
寄出開戶確認書。對首次在申購期開戶並申購的基金持有人,開戶確認書將在
15
個工作日內寄出。
4
、每月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帳單及簡訊對帳單的投
資人發送電子郵件及簡訊對帳單。
二、定期投資計劃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投資的服
務。通過定期投資計劃,投資人可以定期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另
行公告。
三、網上理財服務通過本公司網站,投資人可獲得如下服務:
1
、自助開戶交易:投資人可以在本公司網站上自助開戶並進行網上交易業
務。
2
、查詢服務: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
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
易記錄等信息,同時可以修改聯絡信息等基本資料。
3
、信息諮詢服務:投資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四、簡訊服務基金管理人向訂製簡訊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簡訊
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諮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淨
值等服務。
六、信息訂閱服務投資人可以通過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陸鑫元基金網站
訂製相關信息服務,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的形式定期
為投資人發送所訂製的信息。
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021
-
68619600
或
400
-
606
-
6188
(免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1
、自助語音服務:客服中心自助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的全天候服務,
投資人可以自助查詢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也可以進行直銷交
易、密碼修改、傳真索取等操作。
2
、人工電話服務:客服代表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業務諮詢、信息查詢、資料
修改、投訴受理、信息訂製等服務。
3
、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人可進行電話留言。
八、投資人投訴與建議
如果您在使用服務過程中發覺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或不滿意的地方,可通
過簡訊、信函、客服熱線、電子郵件及網上留言等方式,將您的投訴或建議及時
向我們提出,對於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採取是及時當日回復,對於不能及
時回復的投訴,基金管理人承諾將在
2
-
3
個工作日之內做出相應的回覆;
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基金管理人將在順延的工
作日回復。
我們的聯繫方式:
客服熱線:
400
-
606
-
6188(
免長途
) 021
-
68619600
客服電子郵件:
service@xyamc.com
聯繫地址:上海市
靜安區中山北路
909
號
12
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
服務中心(收)
郵政編碼:
200
070
網上留言:請瀏覽我們公司的網站
www.xyamc.com
,在
「
郵件諮詢
」
欄目裡,
提交您的投訴與建議信息。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2018-10-24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第3季
度報告
2018-10-24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
業務的公告
2018-12-1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摘要(2018年第1號)
2018-12-1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8年第1號)
2019-1-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資產
淨值的公告
2019-1-22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第4季
度報告
2019-1-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
理旗下基金相關業務的公告
2019-2-1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
業務的公告
2019-2-21
鑫元基金公告
2019-3-28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度報告
摘要
2019-3-28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度報告
2019-4-18
鑫元合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第1季
度報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
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
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上進行查閱和
下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投資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詳細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銷售代
理人申請查閱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的文件
(二)《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鑫元
合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
協議及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到存放地點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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