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莊嚴,嚴禁濫用
警服是人民警察專用的制式服裝,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標誌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體現。
近年來,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警服違法犯罪屢打屢現,一些利用警服冒充警察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影響人民警察隊伍形象。
警服,不僅是人民警察的服裝,更是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榮譽!
案例01
2020年8月5日,伊春市某駕校教練員穿著警用制式夏季執勤服。
經查明,2019年10月、2020年6月,該駕校負責人王某,先後兩次在網絡上購買帶有警用標誌的警察制式服裝,購買後發放給公司員工作非法使用。
2020年8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王某行政拘留十日處罰,收繳王某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51件。
案例02
2019年1月13日,齊齊哈爾網警接到網民舉報稱:有一年輕小夥竟然身著警服在《火山小視頻》錄製多段尬舞視頻,以此博得網民關注,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日,齊齊哈爾網警在《巡查執法帳號》發起網絡「通緝令」,讓錄製尬舞視頻的網民儘快投案自首。當日下午史某在鐵鋒公安分局網安大隊到案。
經審訊,史某對自己身著警服冒充警察身份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史某對自己不遵守法律、不負責任譁眾取寵的違法行為感到十分懊悔。史某已被鐵鋒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普法小課堂
--《刑法》
第281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79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照耀撞騙的,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法》
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八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穿著和佩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
第九條規定: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式樣、顏色、圖案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和標誌。
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作商業性廣告。
第十八條規定: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