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2年12月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從1983 年6 月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分開為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簡稱代表建議)。迄今,人大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制度建立整整30 年了。
1954年至1982年,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也稱為提案,由會議臨時設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在會議期間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向會議報告,最終由會議審議、表決審查意見。1982 年12 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明確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之所以作出與以往做法不同的規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習仲勳在這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講得很清楚。他說,草案規定了代表提出議案須經一定程序,「這和過去每次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大量提案是不同的。那些提案主要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的問題很多並不屬於全國人大的職權範圍,大會不好通過實質性的決議,只能決定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草案又規定代表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這樣規定,比較符合實際,既簡化了工作程序,又可以使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同樣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答覆。」從六屆全國人大至今,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認為,把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區分開,是議事程序的一項重要改進。
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對地方組織法作了修改,其中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修改的內容包括: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鎮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由本級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與建議及其辦理,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2010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修改代表法時,增加了代表議案處理程序的規定。同時要求,代表建議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繫溝通,辦理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大會議等。
2010年10月代表法的修改,主要是「做加法」,特別是把2005年中央9號文件的一些規定,包括有關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工作的內容,上升為法律。200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即中央9 號文件。文件在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項具體制度時,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提出:要完善有關工作制度,提高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處理的質量。包括從制度上明確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和範圍,規範代表提出議案的程序,改進對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明確代表提出建議的範圍和程序,認真負責地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等。中央9 號文件出臺不到一個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配套出臺了5個相關工作文件,包括全國人大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兩個處理辦法」等,從工作層面上提出了落實中央9 號文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參照中央9 號文件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在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代表法修改後,又普遍通過修改原有的代表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辦法或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這方面的工作制度。
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制度的建立與在實踐中的不斷完善,見證了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工作的與時俱進,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著我國經濟與社會各方面事業的健康發展。其中一個重要成效,就是人大代表更加重視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提出質量,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更加重視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辦理質量。
3月11日,本文作者、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議案組議案小組組長李伯鈞向記者介紹大會秘書處議案組收到代表議案情況。攝影/ 劉震
在全國人大,1983年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件的數量是61 件,其中作為議案處理件數是33件,作為建議處理件數是28件。此後,代表議案數量不斷增加,在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這三個數字分別達到1374件、641件、733件。從2005 年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始,代表議案不再轉作代表建議處理。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數量一直都是三位數,而且呈下降趨勢,今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數量為401 件,是20 多年來最少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也經歷了上述大致的歷程。由1983 年至2002 年每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2000 至4000 來件,到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達4000 多件,此後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趨勢,2012 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達到8189 件,為歷年最多,今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為7569 件。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一些建議。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與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根據代表法和中央9 號文件等的要求,普遍是在深入群眾和實際進行調查研究、認真思考和準備的基礎上,儘可能多地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根據本級人大的職權提出議案和根據本級機關、組織的職責提出建議,並且注意議案與建議的區別,注重質量不追求數量,聯名提出的共同負責,符合具體規範要求等。高質量的提出也帶來了高質量的辦理。有關機關或者組織依據法定職責,認真辦理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承辦單位普遍重視辦理工作,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加強與代表、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的聯繫和溝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積極採納有關代表議案的內容,不斷改進和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監督等工作。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一份代表議案為基礎,並吸收其他各方面意見最終形成的。有專家指出,這反映出代表提出的議案質量越來越高,也說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越來越重視發揮代表作用。有關機關、組織把代表建議作為一種重要資源加以利用,不斷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和質量,通過辦理來改進自身的有關工作。特別是注意克服「重答覆、輕辦理」和「最滿意的答覆和最不滿意的落實同在」的現象,在代表建議的交辦、承辦、督辦等環節加大辦理落實工作的力度,努力解決一批現實問題。2005年至201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的事關國計民生的88 項重點處理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尤其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張德江委員長今年3 月19 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不斷推進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這為我們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完善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制度,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指明了方向。(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辦公廳聯絡局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