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幾年,我們明顯發現離婚率在上升。
在2018年的上半年,有193萬對夫妻離婚,2019年每天都有超過1萬對夫妻離婚。中國離婚率排名前十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離婚率都超過30%!
我還看了一下實時數據:根據數據顯示北京的離婚率遠遠不止30%,有些月份直逼60%去了。
但是離婚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它會涉及很多問題,比如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所有權等等,咱們今天不聊感情,只聊財產。
先來說一下在我國婚姻法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如果一旦選擇離婚,財產應該怎麼分配呢?
首先要談到夫妻共同財產問題。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又首先要確定夫妻一方財產。
夫妻離婚時所有的財產,除了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餘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解釋一下這個規定是什麼意思?
其實也就是說有4種情況,夫妻其中一方是分不到相應財產的。
第一種:婚前的房、車,如果明確是婚前財產的話,女方即使在房產證上加了名字,其實也是分不走的。
在我看來這第一條有點爭議,其實在實操過程中有各種各樣的方法,但是大的原則就是無論男女同胞,不要覺得在房產證上加了自己的名,離婚的時候就能分一半,真的沒有這麼好的事兒。
第二種:因為工傷獲得的賠償,這個可是妥妥的私人財產、個人財產,這個是不能被分割了,說白了,拿命還的錢咋可能分割呢?
第三種:私人用品,比如衣物、帽子等等私人相關的,尤其是我們女性朋友,動輒一個包就上萬上千的,放心這些都是你的,男方分不走,也不能分。
第四種:父母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留給某方的財產也是不能被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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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