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網
原標題:逾20位券商員工代客理財被罰,很多虧錢又被罰 有的還場外配資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本是監管明令禁止的規定。但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代客理財」等行為屢見不鮮,屢禁不止。
今年以來,貝殼財經記者據中國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已有逾23位證券從業人員因「違規炒股」、「私下接受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收到監管罰單。涉及至少15家券商,包括申萬宏源、國泰君安、光大證券、恆泰證券、長江證券、國金證券、東方證券、浙商證券、中航證券、海通證券、華鑫證券、國信證券等。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違規代客理財的員工虧錢又被罰,有的還進行了場外配資,被從重處罰。
有的代客理財虧損又被罰 有的不僅違規炒股還場外配資
從罰款金額看,數量最大的是10月發布的張城鋼案例。據了解,先後在華龍證券和原宏源證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張城鋼,其在2008-2015年的7年間,使用朋友「陳某光」的帳戶買賣多隻股票,交易金額4415萬元,獲利超454萬元。
對此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城鋼違法所得454萬元,並處以450萬元罰款。
不少證券交易人員在從事違規行為中,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帳戶發生虧損,還面臨著監管的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是同樣的行為,但是虧損的懲罰要遠遠低於盈利的處罰。
先後任職中航證券、安信證券及上海證券通資訊公司的的覃紫君在2010-2018年,控制並操作母親「張某杏」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累計虧損183萬元。最終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覃紫君處以10萬元罰款。
相似的還有多個案例,東方證券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虧損8.5萬元,被罰款3萬元;東方證券周天航,使用控制父親公司員工「徐某」帳戶買賣股票,合計虧損7.08萬元,最終被罰款5萬元。
長江證券張偉文控制其母親「梁某玲」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虧損118萬元,罰款8萬元;長江證券公募基金營銷經理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母親「林曉華」證券帳戶買賣股票,虧損2.9萬元,罰款5萬元。
盈利的處罰力度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講,基本上是與盈利金額同等級別的罰款,但也有雙倍及以上盈利金額的處罰。
海通證券張甜因在從業期間內控制「劉某1」「全某偉」「等4證券帳戶持有、買賣股票,並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控制「劉某1」「全某偉」證券帳戶買賣證券的行為。最終被沒收違法所得超59萬元,罰款超148萬元。
張甜在申辯中表示,罰款金額明顯過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及立法目的不符。
證監局表示,張甜不僅借用他人證券帳戶持有、買賣股票,還聯繫配資公司實施場外股票配資。場外配資行為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導致市場風險成倍放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是證券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此外,調查期間我局多次要求張甜通知李某和劉某2到案接受調查談話,張甜均推諉拒絕,且串通他人編造事實,不配合調查。當事人關於量罰過重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
違規有老將也有新生代,有的以家貧為由望減輕處罰
在今年的處罰案例中,既有從事證券業多年的老將,也有新生代證券交易人員。長江證券的60後員工蘭江,私下接受許某松委託進行證券交易,其中約定超過10%的收益歸蘭江所有,收益不足10%的部分由蘭江以自有資金補足。
協議期間,蘭江操作許某松普通證券帳戶、信用帳戶、股票期權帳戶買賣證券,成交金額共計7757萬元,因最終虧損,未實際獲利。最終被給予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另外,還有兩位90後新生代證券交易人員。華鑫證券92年出生的陸遠陽,在取得證券執業時,借用他人帳戶進行證券交易,累計獲利超33萬元,最終被責令改正,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同等數額罰款。
東方證券93年出生的周天航,使用控制父親公司員工「徐某」帳戶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566萬元,合計虧損7.08萬元,最終被罰款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個案例中,不少違規操作人員都以家庭負擔重,無力承擔罰款或是工作中業績突出等理由,請求從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比如,銀華基金周可彥在申辯理由中寫道,當事人在工作中一向勤勉盡責,業績突出,得到基金持有人、基金評價機構等各方認可,為全國基本養老金和社保基金管理做出一定貢獻,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申請能夠酌情綜合考慮。
中航證券雷銀生在違規買賣股票中,提及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態度端正,主觀上已經認識到行為違法,但家庭負擔較重且身為少數民族(回族),難以承擔罰款,請求從輕處罰。國信證券胡劍峰在陳述申辯中也稱是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巨額罰款。
證監局認為,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監管紅線從未「鬆綁」
不管是2005年《證券法》,還是最新修訂的《新證券法》,都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業內表示,新《證券法》對券商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監管紅線從未「鬆綁」。
2005年《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新《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第1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