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報導了西南政法大學2006屆碩士畢業生馬雲學位論文涉嫌大面積抄襲廈門大學2005屆碩士畢業生鄭相珩學位論文一事。
隨後澎湃新聞記者再度接獲爆料,上述兩所名校又有兩篇碩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
不過這次與此前報導的情況正相反。這次是廈門大學民商法專業的一篇碩士畢業論文被指與一篇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民商法方向)學位論文大面積相似。索寧寧的論文指導老師,與涉嫌抄襲廈門大學研究生畢業論文的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馬云為同一指導老師,均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吳春燕。
澎湃新聞記者在中國知網下載了這兩篇論文,分別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民商法學方向)2004屆畢業生索寧寧的《違約損害賠償研究》(以下簡稱「索寧寧論文」)和廈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2006屆畢業生李錚的《違約損害賠償研究》(以下簡稱「李錚論文」)。
索寧寧完成論文的時間是2004年4月,李錚完成論文的時間是2006年9月。從時間先後順序上看,李錚論文比索寧寧論文晚了兩年多。
澎湃新聞記者仔細比對後發現,李錚論文不僅標題與索寧寧論文完全一樣,正文內容也大面積雷同。
澎湃新聞記者從廈門大學研究生院官網獲悉,2013年1月1日起實行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此外,廈門大學2015年研究生手冊《廈門大學研究生學術活動規範(試行)》第三章第八條規定:「已離校的研究生一經查實在讀期間有違反學術活動規範的行為,由學校視情節和後果輕重區別處理,直至撤銷相關獎勵和學位授予。」
5月3日,澎湃新聞記者就上述廈門大學碩士研究論文涉嫌抄襲一事致電廈門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此前沒有聽說過此事。如果有學術不端行為出現,學位辦與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會做出處理。目前已經了解了相關信息,會向相關部門反應。」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有調查結果出來以後,會通過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公布。
同日,澎湃新聞記者還通過電話聯繫了李錚的論文指導老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朱炎生。朱炎生表示,「因為是2006年的論文,時間太久不清楚是否有這位學生。」朱炎生還表示,「遇到抄襲事件導師擔責不是問題,但是目前想搞清楚到底是什麼情況。單從論文的題目來看,這篇論文選題比較大眾化。」
從目錄部分來看,索寧寧論文(上圖)分為四部分。李錚論文(下圖)只有三部分,三部分標題與索寧寧論文前三部分標題一樣。澎湃新聞記者發現,二篇論文的題目完全相同。索寧寧論文題目為《違約損害賠償研究》,李錚論文題目也為《違約損害賠償研究》。
除此之外,兩篇論文的摘要部分也高度雷同。李錚論文摘要僅是索寧寧論文摘要的「縮減版」。
索寧寧論文中文摘要第一段中寫道:「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的核心。我國《合同法》借鑑各國之經驗,對此做出了規定,但由於制度設計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
李錚論文則寫道:「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的核心。我國《合同法》借鑑各國之經驗,對此做出了規定,但由於制度設計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
以上兩段文字完全相同。
此外,澎湃新聞記者比對發現,兩篇論文的英文摘要部分也多有重合。
索寧寧論文的英文摘要第一段寫道:「In view of these facts,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topic worth making a further study on. This article just tends to study it as an attempt. 」
李錚論文則寫道: 「In view of these facts,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topic worth making a further study on. This article just tends to study it as an attempt. 」
這兩段英文摘要完全一致。這兩段英文摘要完全一致。但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以上內容卻無法在李錚論文的中文摘要中找到與之對應的內容。
引言結語一樣,正文大幅段落高度雷同兩篇論文的目錄設置以及正文多個段落的文字表述均極為相似。引言和結語部分更是完全一致。
從目錄部分來看,索寧寧論文分為四部分,標題依次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價值目標」、「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以及「違約中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李錚論文只有三部分,三部分標題與索寧寧論文前三部分標題一樣。
此外,兩篇論文引言部分完全相同。
索寧寧論文引言第一段寫道:「法諺有云:『無救濟則無權利』。在現代民法的救濟體系中,損害賠償作為實現權利的重要方式,無疑居於核心地位。現代債法的重點,可以說在於規範損害賠償之債。損害賠償之債在實務上最稱重要,萬流歸宗,民法上之問題實以此為核心。損害賠償責任被認為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責任形式,適用範圍最廣。違約損害賠償作為一種違約救濟的方式,與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幾乎所有的違約形態中,均存在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只要有損害的發生就可能產生賠償。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誠二所言:『債權關係除因給付而消滅外,其最後解決途徑,不外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而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標的物之獨特性與專屬性已鮮見,一般而言,絕大多數標的物都有替代性,因此強制執行的合理性頗值懷疑而損害賠償的地位日益突顯,成為全面、徹底地實現合同目的的補救措施。」
李錚論文引言第一段則為:「法諺有云:『無救濟則無權利』。在現代民法的救濟體系中,損害賠償作為實現權利的重要方式,無疑居於核心地位。現代債法的重點,可以說在於規範損害賠償之債。損害賠償之債在實務上最稱重要,萬流歸宗,民法上之問題實以此為核心。損害賠償責任被認為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責任形式,適用範圍最廣。違約損害賠償作為一種違約救濟的方式,與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幾乎所有的違約形態中,均存在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只要有損害的發生就可能產生賠償。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誠二所言:『債權關係除因給付而消滅外,其最後解決途徑,不外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而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標的物之獨特性與專屬性已鮮見,一般而言,絕大多數標的物都有替代性,因此強制執行的合理性頗值懷疑而損害賠償的地位日益突顯,成為全面、徹底地實現合同目的補救措施。」
二人論文引言部分高度重合。以上兩段內容毫無差別。
兩篇論文正文內容也高度重合,多個段落完全一致。
如,索寧寧論文在第一部分第二節的「效率違約與實際履行的關係分析」中舉例:「在本案中,A對該機器估價為90000美元,B對該機器的估價110000美元。如果A與B之間的合同得到了實際履行,即A同意以100000美元把機器賣給B,這筆交易的總盈餘為20000美元。但假設成交之前另一個買主C出現了,他對機器的估價為126000美元,並願支付118000美元購買同一機器,這樣C的出現就成為原合同的一個更為有利的替代,它使盈餘總額從20000美元增加到36000美元。」並附以「圖1.1」命名的匯總表格。
李錚論文中同樣在該節中舉例:「在本案中,A對該機器估價為90000美元,B對該機器的估價110000美元。如果A與B之間的合同得到了實際履行,即A同意以100000美元把機器賣給B,這筆交易的總盈餘為20000美元。但假設成交之前另一個買主C出現了,他對機器的估價為126000美元,並願支付118000美元購買同一機器,這樣C的出現就成為原合同的一個更為有利的替代,它使盈餘總額從20000美元增加到36000美元。」並附以「圖1.1」命名的匯總表格。
以上引用案例的表述內容完全一致。
索寧寧論文第二部分第二節寫道:「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將『無免責事由』也納入了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認為免責事由本身就可以看成責任是否構成層面上的問題。存在免責事由即意味著責任不構成。因此無免責事由成為違約損害賠償這一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條件即是順理成章的了。對此,筆者不敢苟同。誠然,責任不成立與責任的免除自實際效果觀之,的確並無太大差異,但這只是現象,本質上二者判然有別。免責是指責成立後的免除問題。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二者並不屬於同一層次,此其一;其二,就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而言,將『無免責事由』納入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是荒謬的。免責事由只能由違約方主張並承擔舉證責任。」
李錚論文則表述為:「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將『無免責事由』也納入了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認為免責事由本身就可以看成責任是否構成層面上的問題。存在免責事由即意味著責任不構成。因此無免責事由成為違約損害賠償這一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條件即是順理成章的了。對此,筆者不敢苟同。誠然,責任不成立與責任的免除自實際效果觀之,的確並無太大差異,但這只是現象,本質上二者判然有別。免責是指責成立後的免除問題。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二者並不屬於同一層次,此其一;其二,就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而言,將『無免責事由』納入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是荒謬的。免責事由只能由違約方主張並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兩個段落內容一字不差。此部分接下來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的具體論述也高度雷同。
再以兩篇論文第三部分為例,索寧寧論文在「可預見規則」一節中寫道:「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可預見性之舉證責任只能由違約方承擔,這是符合可預見規則的制度價值的。因為可預見規則是法律對違約方的一種恩惠,目的是為了使違約方免於承擔過度的風險責任,總體而言,它比較有利於違約方,而不利於受害人,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也只能由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該規則的操作過程如下:在違約損害賠償之訴中,如果違約方未援用『可預見規則』以自己不能預見到損害為由提出抗辯,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法官自無認定之必要。如果違約方提出抗辯,那麼法官就應謝良據案情,綜合分析有關的證據材料,以一個『合理的社會一般人』標準判斷其是否預見到,當法官對此不能形成確信時,那麼,法官就應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將此種不利後果分配給違約方,認定違約方對損害能夠預見到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李錚論文則寫道:「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可預見性之舉證責任只能由違約方承擔,這是符合可預見規則的制度價值的。因為可預見規則是法律對違約方的一種恩惠,目的是為了使違約方免於承擔過度的風險責任,總體而言,它比較有利於違約方,而不利於受害人,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也只能由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該規則的操作過程如下:在違約損害賠償之訴中,如果違約方未援用『可預見規則』以自己不能預見到損害為由提出抗辯,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法官自無認定之必要。如果違約方提出抗辯,那麼法官就應謝良據案情,綜合分析有關的證據材料,以一個『合理的社會一般人』標準判斷其是否預見到,當法官對此不能形成確信時,那麼,法官就應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將此種不利後果分配給違約方,認定違約方對損害能夠預見到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兩段內容也毫無差別。
兩篇論文第三部分亦高度重合。兩篇論文的結語部分也完全一致。
索寧寧論文結語內容為:「違約損害賠償是一個古老的課題,作為傳統民法的一項制度,違約損害賠償在大陸法系的制度體系佔據重要地位,多少年來無數的民法學者為之孜孜以求,苦苦探尋。然而,違約損害賠償又是一個常新的課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任何一項傳統的法律制度都將受到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的挑戰,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也不例外。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該項制度將被賦予新的內容、新的內涵,不斷地得到豐富、完善和發展。正是基於這一想法,筆者選取此課題作為研究的對象。然而,違約損害賠償理論博大精深、內容浩如煙海,以筆者的學識,實在是力所不逮,因此,僅從中選取一些基本問題作了嘗試性探討,疏漏謬誤之處,尚祈各位老師指正。」
李錚論文結語內容為:「違約損害賠償是一個古老的課題,作為傳統民法的一項制度,違約損害賠償在大陸法系的制度體系佔據重要地位,多少年來無數的民法學者為之孜孜以求,苦苦探尋。然而,違約損害賠償又是一個常新的命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任何一項傳統的法律制度都將受到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的挑戰,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也不例外。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該項制度將被賦予新的內容、新的內涵,不斷地得到豐富完善和發展。正是基於這一想法,筆者選取此課題作為研究的對象。然而,違約損害賠償理論博大精深、內容浩如煙海,以筆者的學識,實在是力所不逮,因此,僅從中選取一些基本問題作了嘗試性探討,疏漏謬誤之處,尚祈老師予以指正。 」
兩篇論文的結語部分也完全一致。此外,索寧寧論文共列出36條參考文獻,其中著作類文獻20條。李錚論文共列出26條參考文獻,其中著作類文獻19篇。該19篇著作類參考文獻中有17篇文獻與索寧寧論文著作類參考文獻相同,順序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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