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
天水市發改委網站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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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
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範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在前期調研和專題論證等工作的基礎上擬定了《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截止日期。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01月31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出意見,並請註明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羅玉小區行政中心1號樓22號樓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科2201室(信封請註明「《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二)聯繫電話:(0938)8299767;
(三)傳 真:(0398)8291962;
(四)電子郵箱:Tsfgwjgk@163.com 。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服務收費行為,維護住宅小區車位所有權人、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內合法劃定的地上和地下提供機動車停放管理、場地佔用及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主要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機動車停放者主要指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第三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業主的需要。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住建、公安、自然資源、人防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市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住建、交通、財政、公安等部門負責制定兩區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秦州、麥積兩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制定所轄區域內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六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協商議價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市場調節價。「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含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以下所稱「業主委員會」均含),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多數業主同意,能夠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情形。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在籤訂的《物業(停車)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政府定價。「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情形。
別墅、寫字樓、非住宅小區等政府定價範圍以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就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協商一致的,業主委員會可按有關規定,另行聘用經營管理者。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區別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規劃停車場(位)等不同情況制定。具體標準根據《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住宅小區地下車庫(車位)建設成本已計入房屋建設總成本的,應視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情況應由住建和自然資源部門依各自職能界定,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裁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協商約定的收費標準、協商議價形成的合同、徵求意見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由經營管理者報住宅小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類別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包含: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停車服務費用包括停車場地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協商約定收費標準時,應當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中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佔比例或金額;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中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佔比例或金額。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根據車型佔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摩託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含3噸)或載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重3噸以上或載客9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十三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車區域應配備必要監控設施,停放車輛發生損壞時,能提供真實影像並協助處理;
(四)實行計時收費應具有電子計時設施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在確保消防、行車等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合法劃定車位。機動車停放者在合法劃定的車位上停放機動車的,應當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已取得車位所有權的業主應當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或地下停車位(含人防工程)開展機動車停放,停車服務費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車位使用(租賃)費主要用於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由經營管理者專戶儲存,業主委員會監督使用,並定期公示。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並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七條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有規劃的按照規劃,無規劃的(主要指佔用公共場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住宅業主停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商業(辦公)停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費方式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等計費方式。計費方式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停車服務收費方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者可按確定的方式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不得強制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
實行計時計費的,應先停放、後付費。實行包月(季、半年)等計費的,可約定預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但機動車停放者要求提前終止協議不再停車的,停車時間不足1月按1月計算,預付的剩餘月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予退還。
對非小區業主機動車停放原則上實行計時計費。計時從車輛通過計時系統或登記時間起算。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地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為機動車停放者免費配置1張出入證(含IC卡等)。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卡)的,由經營管理者按製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條 在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經營管理者可對空餘停車位臨時有償提供給非本小區車輛停放者使用,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使用,其收費標準由車位使用人和經營管理者商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第二十二條 轄區內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統一執行政府制定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單獨審批。對特殊區域的住宅小區,確需單獨審批收費標準的,應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文件;
(二)停車場地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圖、車位劃分示意圖及停車位數量;
(三)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託證明;
(五)大多數業主同意收費證明(業主共有場地停車);
(六)含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合同》;
(七)受產權單位委託經營的,提供委託經營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明確定價形式,核准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停放不足30分鐘的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執行公務的城管監察車輛、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四章 行為規範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入口和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範圍和位置、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
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按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或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對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車位,經營管理者應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據實公示季度或年度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取和使用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堅決依法查處各類收費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立、職責、議事規則等按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上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說明
2.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3.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式樣)
附件一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說明
一、本收費標準適用範圍為天水市秦州、麥積兩區城區住宅小區。
二、本收費標準主要適用於《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情形。
三、按規定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由經營管理者專戶儲存,業主委員會監督使用,並定期公示。本收費標準中包含:
1.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露天停車位,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2.屬於業主共有開放式場地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場地,如屬於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經合法劃定為臨時停車場的,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3.機械式立體車庫如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4.摩託車停放如佔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用。
附件二
附件三
來源: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原標題:《小區停車費怎麼收?收費標準?徵求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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