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
楚雄州大姚縣桂花轄區一醉漢
在家中揚言要持槍殺妻殺子
用炸藥炸房子
囂張至極
但警察在家中確有重大發現......
6支火藥槍、一支射釘槍
在家中排列整齊
以為是酒後胡言亂語
沒成想是酒後吐真話
警察:盤就完了
近日,大姚縣公安局桂花派出所在處理警情過程中,抓獲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的犯罪嫌疑人一人,收繳各類槍枝7支,消除了社會安全隱患,有效維護了轄區平安穩定。
2020年8月15日19時許,大姚縣桂花鎮小河村委會毛居拉村村民李某金電話向桂花派出所報案稱:我父親李某聰隨時酒後在家裡亂,此前還打我母親,剛剛他還跟我們吵架,揚言要拿槍來打我們,要拿炸藥來炸我家的房子,請出警處理。
接到報案後,桂花派出所民警立即驅車前往現場處理。在處理警情過程中,民警責令醉酒人員李某聰交出槍爆違禁品,經反覆工作,李某聰最終將民警帶至其戶田房的草棚旁,從草棚的苞穀殼堆裡翻出一捆槍枝,經清點共發現疑似火藥槍6支,疑似射釘槍1支。後經鑑定機構鑑定,李某聰持有的疑似射釘槍是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枝,具有致傷力。其餘六支疑似槍枝為無效槍枝。犯罪嫌疑人李某聰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20年8月16日被大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大姚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大姚縣公安局依法將李某聰非法持有槍枝一案移送大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小編普法
非法持有槍枝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槍枝在我國是禁用品,一般的公民是不可以持有的,如果非法持有槍枝就會構成犯罪,這些在我國司法解釋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麼非法持有槍枝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華律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枝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枝、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八條第2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枝、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枝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枝、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枝、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小編提醒您,在我國,只有警察、軍人等特殊職業的人才可以持有槍枝,一般的公民是不可以持有槍枝的。
(來源:大姚警方 原標題《教育整頓·治庸·安邊|醉漢揚言持槍打人 沒想到真讓警察搜出7支火藥槍》,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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