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2020-09-09 法妞問答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個人徵信問題無法取得銀行貸款,遂找到被告劉某,經雙方商量,通過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訴爭房產過戶給被告的形式取得銀行貸款。雙方同時口頭約定,待原告還清銀行貸款時,雙方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將訴爭房產返還給原告。貸款發放後,所貸款項全部由原告李某用於償還欠劉某的借款,且原告每月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三年後,被告聯繫案外人將訴爭房產私自抵押給借貸公司。

二、裁判要旨

綜合涉案房屋的價款支付、合同的籤訂及履行、房屋的交付以及當事人溝通等情況,原被告之間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系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三、案例評析

(一)虛假意思表示行為的界定

虛假意思表示行為,即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包含兩個行為:一是偽裝行為,即行為人和相對人通謀表示虛假意思的行為;二是隱藏行為,即被偽裝行為所掩蓋的,代表行為人和相對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虛假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為:(1)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偽,即當事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如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2)當事人相互明知意思表示虛偽。(3)各方當事人就虛偽表示的內容達成合意。

本案中,法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對於房款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期限、房屋交付等重要內容均無明確約定;雙方當事人就涉案房屋辦理過戶後,原告不僅未向被告催要房款,還每月向被告用於還貸的銀行帳戶轉帳,且轉帳金額與被告每月償還銀行抵押貸款的金額基本相符;原告得知涉案房屋在銀行抵押貸款還清後又由被告抵押給他人時,與被告聯繫,兩人在電話中有「代持房屋」等表述。由此可以發現,雙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均與正常的房屋交易行為不符。原被告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雙方當事人為獲取銀行貸款作出的房屋買賣的虛假意思表示。

(二)當事人共同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在《民法總則》頒布之前,法律未規定虛假意思表示,司法實踐中有依「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如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案件裁判要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規避國家對房地產行業調控為目的,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籤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如果商品房買受人明知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該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亦有地方法院出臺審判指導意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2014年12月16日,京高法發〔2014〕489號)第3條規定:「基於假按揭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亦沿用了該規定。從法理看,雖然該條表述為「無效」,但實質上應為「不成立」,因表意人欠缺效果意思,各方當事人均無意使該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故所謂「合意」,實際是「虛假的合意」。

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總則》第146條認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本案還可以從讓與擔保角度理解與處理。若查明當事人雙方約定「待出賣人還清銀行貸款時,雙方再重新辦理過戶,受讓人將訴爭房產返還給原告」這一事實,亦可認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例如,有觀點認為:「雙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系將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只是具體實現擔保債權的方式,該合同雖已成立,但屬於借款人與出借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變相約定將擔保財產歸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質契約的要件,應屬無效合同。」

(三)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經法院認定無效後,被告(反訴原告)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原告(反訴被告)。鑑於涉案房屋上存在第三人的抵押,第三人的抵押是否構成返還房屋的履行障礙,是本案需要解決的另一焦點問題。

實踐中,該問題實際上屬於登記錯誤情況下登記權利人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的相應糾紛。即如果登記權利人處分並非屬於其所有的房產,其在物權變動上屬於無權處分,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系不能實現物權變動,以完成所籤訂的處分行為合同的履行;但是對於房產抵押合同的效力來說,如果抵押權人基於信賴登記權利人是善意的,且抵押權人支付了對價(即實際發放了借款),而抵押合同又不存在合同法所規定的其他無效理由,則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又由於當事人已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涉案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並不影響第三人的抵押權的實現。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湖北山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負責人,武漢諍法達企業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伙人,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相關焦點

  • 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二、房屋買賣過程中「陰陽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買賣雙方當事人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為對內的「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陽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高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以達到促成交易、取得貸款、買方減少交納首付款等目的;2、雙方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一份為對內的
  • 看要點: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二、房屋買賣過程中「陰陽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買賣雙方當事人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為對內的「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陽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高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以達到促成交易、取得貸款、買方減少交納首付款等目的;
  • 房屋的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在此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其合同效力判斷,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並不相同,有的認定該買賣合同有效,而有的法院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也有法院會進一步深究,看無權處分情形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如符合才會認定此類買賣合同有效。對於此類合同效力認定不統一的原因,除了實踐中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外,還在於對於在法律適用的思維中對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未予清晰區分。
  •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未履行合法審批程序,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建造者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此類房屋在性質上應歸屬於違法建築,無法獲得國家法律認可,自然也無法辦理權屬登記。紀要第十九條並未涉及後者,而是僅針對宅基地房屋買賣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如何認定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審理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難點所在。
  •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一致,同樣可能存在格式條款,對於其效力的認定,應根據條款約定的內容及具體履行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免除開發商責任或排除購房人主要權利的無效情形。 案情 原告:李貴耀、蔡燕梅。
  • 山東高院判例:集體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當事人以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當事人雖主張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築,但未提供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且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 預約合同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預約合同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2020-12-15 13: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理論  民法領域存在強制性規範不可爭議,但如何具體判斷該規範為效力性規範或是管理性規範時,學者們卻各抒己見。那麼在判斷某一條文的區分原則時,既不能忽視用語的具體本意,又不能對條文做偏頗的解釋,應結合中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及指導政策去認定該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 房屋買賣合同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訟爭房屋歸李某所有。雖然周某已將房屋另售陳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周某在將房屋另售陳某時隱瞞了該房已出售給李某的事實,具有欺詐性。法院應追加陳某為本案第三人,將周某與陳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李某與周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但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 加蓋假章的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有法律效力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籤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先給大家舉一個簡單案例:甲乙雙方於2010年1月1日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出400萬人民幣購置乙方一套位於北京市的拆遷安置房,該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支付首款200萬後乙方交付房屋及相關安置合同等材料,甲方辦理過戶手續後,支付尾款。乙方未按時交付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 房屋轉租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房屋轉租已經成為很普遍的現象。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獲得收益的行為。那麼房屋轉租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網友諮詢: 房屋轉租合同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 「普法案例」「假按揭」虛偽意思表示的司法規制
    【評析】「假按揭」案件中民事法律的適用,關鍵在於對名義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名義購房(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準確地進行法律評價。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開發商與名義購房人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為無效;銀行作為被欺詐一方,對合同享有撤銷權,在銀行未行使撤銷權時,應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 怎麼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房屋轉租已經成為很普遍的現象。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獲得收益的行為。那麼怎麼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 ...買賣合同後辦理的房屋預售備案登記並不產生登記請求權的物權效力
    鄭松與拓海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均不存在過錯,且沒有怠於行使其權利,餘拼與拓海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明顯存在過錯。因此,應確認訟爭房屋的產權歸屬鄭松。四、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鄭松在籤訂06年《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辦理了房屋預售登記,餘拼所籤訂的08年《商品房買賣合同》甚至連預售登記也沒有辦理,當然也沒有物權對抗效力。
  • 二手房買賣合同分析
    無權處分下,買賣合同仍有效,這沒有問題;但是,買方能否有效取得物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認定尺度如何把握呢? 就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如果還沒有過戶登記,一般支持乙返還房產的請求,因為房產未登記不能「善意取得」;如果已經過戶登記,仍有可能認定不構成「善意取得」,乙仍可以要求返還房產。
  • 【海紅說法】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的效力
    凡是沒有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等建築物都是違法建築。涉案房屋建設於農村集體土地,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且已被拆除。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違法建築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
    【評析】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關係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隨之上升,在租賃合同的標的物變成違法建築時,如何認定和處理,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 合同內容違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當然不行,因為合同違反《刑法》,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因此這類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你會問,是不是合同內容違反了規範性法律文件就都無效呢?也不是,比如合同當事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一方因地方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主張購房合同無效,法院就不予支持。那麼合同違反不同類型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呢?
  • 通謀騙貸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 - 人民法院報
    【分歧】  本案審理中,對於如何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是假借房屋買賣形式騙取銀行貸款,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由於抵押房屋的權屬歸附性依賴於預售合同的訂立和生效,因此抵押借款合同是房屋預售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相應無效,但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