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案說:偽造掃黑除惡會議記錄,被中央督導組逮了個正著
第1部分 案例
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利局幹部在掃黑除惡打傘工作中弄虛作假
2018年9月至11月,駐梅河口市水利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劉興民在負責掃黑除惡打傘工作期間,與該局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負責人)陳巖研究決定,照抄照搬上級《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宣傳月及線索再摸排活動的實施方案》並下發,同時未落實上級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有關要求。此後,劉興民和陳巖為了應付上級檢查,偽造2次研究掃黑除惡打傘工作黨組會議記錄。2020年6月,劉興民、陳巖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20年9月,被吉林省紀委監委通報曝光。
第2部分 說紀
今日說紀:梅河口市水利局幹部偽造掃黑除惡打傘工作黨組會議記錄
2019年7月,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到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利局開展掃黑除惡督導。督導組在查閱會議記錄時發現:梅河口市水利局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的會議記錄顯示,該局曾先後2次召開黨組會,研究掃黑除惡工作,作出具體部署;而局黨組會的會議記錄上,卻並沒有研究掃黑除惡工作的有關內容。
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將督導發現的問題線索移交給吉林省紀委監委。此後,梅河口市紀委監委根據省紀委要求對市水利局進行監督檢查。經查,2018年9月至10月,梅河口市水利局紀檢組組長劉興民在分管掃黑除惡工作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該局沒有結合工作實際,照抄上級《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宣傳月及線索再摸排活動的實施方案》並下發,同時未落實上級《關於全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實施方案》。同年11月,為應付上級檢查,劉興民與該局法制辦副主任(負責人)陳巖研究決定,偽造2次該局黨組研究掃黑除惡工作的會議記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梅河口市水利局幹部劉興民、陳巖實施文件照抄照搬且不落實上級文件,為應付上級檢查偽造會議記錄,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這背後反映的是他們認識不到位,責任心不強,存在應付心態和僥倖心理。各級黨組織應以案為鑑,以落實責任為抓手,層層傳導壓力,持續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同時,對甘當「文抄公」、弄虛作假的黨員幹部要嚴肅處理,對敷衍塞責、失職失察的領導幹部也要精準問責,以此警醒和激勵廣大黨員幹部求真務實、擔當作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