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數量佔比絕大多數,已遠超海洛因、鴉片等傳統毒品,同時"搖頭丸"、"神仙水"、"咳嗽水"、氯胺酮、甲卡西酮、"郵票"、"小樹枝"、5F-AMB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斷湧現。新型毒品生產工藝簡單,形態各異,善於變化偽裝,迷惑性強,以電子菸煙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飲料等形態出現,對青少年極具誘惑性,加上青少年好奇心強、"追求時尚"、存在逆反心理等因素,面對"無害""不成癮"等虛假宣傳極易放鬆警惕,有些新型毒品的研發甚至以青少年群體為主要消費對象,成癮性高、致幻性強,社會危害不容忽視,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有關專業術語
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外觀為純白結晶體,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極強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強烈。該藥小劑量時有短暫的興奮抗疲勞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賴性很強,吸食後會產生強烈的生理興奮,大量消耗人的體力和降低免疫功能,嚴重損害心臟、大腦組織甚至導致死亡,還會造成精神障礙,表現出妄想、好鬥、錯覺,從而引發暴力行為。
K粉:即「氯胺酮」,靜脈全麻藥,有時也可用作獸用麻醉藥。白色結晶粉末,無臭,易溶於水,通常在娛樂場所濫用。服用後遇快節奏音樂便會強烈扭動,會導致神經中毒反應、精神分裂症狀,出現幻聽、幻覺、幻視等,易讓人產生性衝動,對記憶和思維能力造成嚴重的損害。
搖頭丸:安非他明類衍生物,英文名縮寫「 MDMA」,是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劑,具有中樞神經興奮和致幻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顏色、圖案各異,有強烈的中樞神經興奮作用和精神依賴性,對大腦有嚴重的損害。成癮者會出現頭暈、乏力、體重減輕、失眠、噁心等症狀,長期服用除導致產生精神分裂外,還導致死亡。
麻古:系泰語的音譯,是一種加工後的冰毒片劑,屬苯丙胺類興奮劑。外觀與搖頭丸相似,通常為圓形片劑,有玫瑰紅、橘紅、蘋果綠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標記。服用後會使人中樞神經系統、血液系統極度興奮,能大量耗盡人的體力和免疫功能,長期服用會導致情緒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損害心臟、腎和肝,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稱喪屍藥,是苯丙胺的一種類似物,具有興奮迷幻效果,吸食飲用後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該物質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或死亡。
「聰明藥」:一種神經興奮性的精神藥品,包括莫達非尼、利他林等。「聰明藥」屬於我國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主要成分為哌醋甲酯,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可以促進腦內多巴胺和去甲腎上腺素的釋放,會使大腦長時間處於覺醒狀態,抑制睡眠,作用機制和苯丙胺類毒品相似,且極易成癮。一旦中斷給藥,就會煩躁不安,直至出現幻覺,嚴重的會神經衰竭、心理崩潰甚至死亡。
「小樹枝」:又稱「雅典娜小樹枝」「維也納香薰」「派對小樹枝」,是一種外觀似樹枝的第三代毒品,其中含有的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醯氨基] 丁酸甲酯(AMB-FUBINACA)成分屬於合成大麻素,致幻性、成癮性遠遠大於海洛因,少量吸食後會出現心動加速、血壓升高、肝腎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狀,大量吸食後會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反應,嚴重的會精神錯亂,甚至抽搐、休克、腦中風死亡,2018年被列入我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新精神活性物質:又稱「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由於毒理作用比傳統毒品更強、難於管控、善於偽裝,使得它成為繼海洛因、冰毒之後的第三代毒品。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對它定義是,未被聯合國國際公約管制,但存在濫用,並會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單一物質或混合物質。新精神活性物質擁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興奮劑(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劑或分離性致幻劑(氯胺酮及苯環利定)、鎮靜劑、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類合成阿片等。
原標題:《禁毒宣傳|常見毒品及毒品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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