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形式和效力層
署名特點:行政法規(條例)、部門規章(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制定部門: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律>法規>規章。
2法人制度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3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及其法律關係
委託代理的終止的情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無權代理/表見代理、連帶責任(4選2-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行為人)。
4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何時設立、是否要登記、變動。
6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7債權制度
概念、四大產生根據(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區分債權人和債務人。
8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有效期及起算,續展註冊,保護對象,單位/職務/委託作品。
9保證
保證合同,保證方式,保證責任。
10抵押和質押
概念的區分,抵押物(不得抵押及可以抵押的財產),質押分類,可以質押的權利—票單券股,智慧財產權。
11留置和定金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2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責任承擔方式的內容區分、四大罪(關鍵詞定罪名)—1死3傷100萬。
13施工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證申請主體和條件(7有加消防)、自行廢止。
14建造師註冊執業制度
執業崗位範圍(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項目負責人的情形、更換的情形)、基本權利和義務對比區分(權利——用名執業、保管籤章、辯解獲酬、申述繼教;義務——遵法守德、執標保質、保密迴避、協助繼教)。
15招標範圍、招標方式
必須招標的範圍(一大三公國資外資,200,10%)、規模標準-100、200、400、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國安國密、緊急扶貧、專有不可替、否則自己能幹)、邀請招標(複雜特殊受限少,比例過大不划算)。
16招標基本程序
重點複習流程中各環節的細節,例如: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開標、評標等。
17投標人、聯合體
投標人相關投標無效(具體情形),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資格預審後成員增減及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後果。
18投標文件
修改和撤回、送達和籤收(招標人應當拒收的3情形)。
19投標保證金
上限(2%,80萬元)、有效期的一致性、兩階段招標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退還時間要求。
20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及串通投標的規定
故意不讓某些人中標區別對待(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屬於投標人相
互串通投標的情形(直接),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間接),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看主體判別)。
21中標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何確定中標人、何種情況下招標要重做審查確認)。
22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基本要求,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業務一併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
23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分包工程的範圍(非主體、非關鍵性),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並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轉包(全部工程、不履行管理義務)、違法分包和掛靠、違法發包(主語都是建設單位)的界定。
24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資質不良(大部分跟證書有關)、承攬不良(攬活手段和到手後幹活態度)、質量不良、安全不良。
25竣工日期
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6工程價款的支付
黑白合同糾紛(備案的中標合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墊資(有約從約,資無約當欠款,息無約息過高,不支持)、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排序、範圍、期限)。
27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損失的限制(採取
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28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每年必考,無效合同的特徵及類型(欺詐脅迫+損國利)、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效力待定合同(三種,1個月內追認),可撤銷合同的種類(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合同撤銷權的行使(1年內)。
29合同的轉讓和終止
權利的轉讓—通知債務人,義務的轉讓—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施工合同的解除(發包人、承包人)。
30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
31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每年必考,勞動者立即解除 —「有危險」,勞動者提前30天預告解除—「權益被侵犯,單位有錯」;用人單位立即解除 —「勞動者嚴重過錯」,用人單位提前30天或多付1月工資預告解除 —「非勞動者的錯,客觀條件用不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 — 勞動者「有病有孕快退休15+5」。
32勞動保護的規定
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一般/特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16,18)。
33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的範圍(不屬於的注意區分)、解決方式(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
34相關合同制度
買賣、借款。
35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噪聲、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汙染防治。
36安全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3年)、變更手續、補辦、註銷/撤銷的情形。
37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職責對比區分
38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知情建議、獲得權、批評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指揮權、緊急避險權、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請求民事賠償權;義務—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
39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意外傷害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
40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313,151—考到臨近歸較重。
41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會區分責任主體,記小標題。
42對建築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定
見證取樣和送檢(比例下限30%),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和檢測規定(有獨立法人資格,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由誰復檢)。
43施工質量檢驗和返修的規定
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返修—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對於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也應當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損失和返修費用由責任方負責。
44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區分建設、勘察、設計、監理(迴避、工作的主要依據、籤字權限、形式)各方的責任主體。
45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質量爭議的處理(發包人原因造成質量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的情形、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
46質量保修制度
質量保修書出具時間(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最低保修期限(5年,2年,2個採暖期和供冷期),保修期的起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缺陷責任期-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質量保證金-3%。
47訴訟時效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普通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的情形(區分概念)。
48仲裁制度
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申請仲裁的條件—有效的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
49調解與和解制度
調解的形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和解的規定(可以在各個階段達成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50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60日內提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情形-處分、調解;行政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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