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章被他人搶先發表,反倒成了剽竊者?

2020-09-07 半島晨報

大數據時代帶來的不僅是數據、信息交流傳遞的便捷、迅速,隨之而生的是各種抄襲、剽竊。許多網友就在疑問,怎樣算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如何維護自己的著作權?

發表時間的先後

不影響著作權的認定

來看一個案例。

原告何某在網上發現署名為江某的《艾納香人工栽培技術》(以下簡稱《栽培技術》)一文剽竊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該文主要內容和文字與何某於 2003 年 12 月起草完成但尚未發表的《SOP 草案》相同,嚴重侵犯了何某的著作權。

江某發表的《栽培技術》一文 , 在國內沒有類似研究文獻 , 屬首次發表,何某認為該文的新穎性和原創性等應屬於自己。《栽培技術》的存在,還阻礙了《SOP 草案》今後的正常發表。



於是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利。訴訟過程中,江某提起反訴,訴何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

法院判決,駁回江某的反訴請求,江某須在原發表期刊上就其剽竊行為向何某作出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江某賠償何某損失 3000 元。

剽竊的認定有三部分

文章形成的時間尤為重要

發表時間在前的文章是如何被認定剽竊的呢?法院審查的思路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本案江某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從三個方面認定,一是《SOP 草案》是否形成在先;二是《栽培技術》的作者江某是否有機會接觸《SOP 草案》;三是《栽培技術》與《SOP 草案》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本案中兩個文章的相似度的對比首先反映了兩個文章之中必然有一原創。

認定《研究綜述》與《SOP 草案》在內容及表現形式上雷同之處達 80% 以上,已經構成了實質相似。對此,雙方在二審過程中均未提異議,而江某又自認《栽培技術》摘自其撰寫的《研究綜述》,因此本院認為可以認定《栽培技術》與《SOP 草案》亦構成了實質相似。

何某所要求江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其成立的前提必須具備三個要件。首先《SOP 草案》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次是何某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第三是江某發表的《栽培技術》一文構成對《SOP 草案》剽竊,三者缺一不可。

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 從著作權的權益角度判斷自己的著作權收到了侵犯。

著作權的權益內容包括很多方面,常見的有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

2. 當你發現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害,解決的方式有三個:

(1)電話直接聯繫侵權人協商解決,重點是賠償及其署名問題。

(2)通過對方單位或發表文章的平臺協商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注意提供有效證據,包括證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對方違法的證據收集。

3. 著作權被侵犯之後,如何確定賠償數額,主要是以被侵權的實際損失為依據。如果不能計算,則考慮以侵權人侵權所得為依據,仍然不能計算的,再在法定賠償的範圍內確定一個賠償數額。

4. 畢業季的大學生都要完成畢業論文,適度借鑑沒問題,切勿大幅度的"引用",以免因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而被開除學生學籍。

來源:槐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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